rpsiodd 发表于 2009-5-29 18:31:55

吸毒人员禁驾遭遇法律尴尬

  事 件


  2007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交警部门破获该省首例吸食毒品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案件。事发当日,肇事司机杨克勇驾驶一辆吉普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上行驶时突然车辆失控撞倒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内人员两死一伤。事后,该省戒毒所对犯罪嫌疑人杨克勇进行尿液检验,证明其吸食过毒品。


  类似悲剧今年初在上海市宝山区重演,肇事女司机吸毒后驾车狂奔撞死一名保安。此类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哗声一片——既然肇事司机吸食毒品,为什么还让其驾车上路?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亦对此表示无奈,认为法律规定模糊是重要原因。吸毒者能不能驾驶机动车、如何有效控制吸毒人员驾车行为等问题已经不容我们回避。


  禁驾的对象不明确


  对吸毒人员禁驾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是这一规定仍然无法禁止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因为这一规定存在实践操作的困难。


  禁驾的对象不明确,一方面是该法没有明文规定吸食毒品是否属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范畴,在附则里也没有作补充说明,实践中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另一方面,对“服用了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人”之表述,从条文上理解仅仅是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包括吸食毒品)后立即或较短时间内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是否包括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历史的人或者在驾驶机动车前较长一段时间有此行为的人?该法律条文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与饮酒的人并列为禁驾对象,而饮酒的人禁驾则是指饮酒后立即或者较短时间内(酒精作用消失前)禁止驾驶机动车。


  对吸食毒品的人禁驾在实践中查处困难


  从公安执法实践来看,对吸食毒品的人禁驾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原因有二:一是吸食了毒品的人驾驶机动车很难被发现。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是否饮酒或者醉酒驾车,交通警察不仅可以从其语言、行为和容貌变化作初步判断,还可以通过“酒精测试仪”快捷地查出结论;而吸食毒品的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一般没有语言、行为或者容貌变化,是否吸食毒品只能通过尿样检测才能得出结果,不仅需要科技检测设备,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员才能进行,巨大的执法成本和时间造成对吸食毒品的人禁驾存在查处困难。


  法律和其他规范行文件虽然禁止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但实践中仍然暴露出种种问题。比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没有吸毒,而在取得驾驶证后吸毒成瘾再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理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笔者认为,对吸毒人员禁止驾驶机动车应增加机动车驾驶证年检时的驾驶员体检程序、加大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查处力度。


  (作者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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