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为何连律师都看不懂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a>法》。这部倍受关注的“新《律师a>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然而,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实施之前的研讨会上,由于条文本身的难以理解,在专家之间都有不同的说法(新律师a>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8-02/24/content_802197.htmA>,2008-2-25法制日报。)参加会议的都是全国刑事诉讼法律师a>的专家,有的还参加了新律师a>法的草案论证。他们尚且对法律理解存在问题,就更不用说普通公民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部法律的第一个争议居然是这部法律的效力问题,即新律师a>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关系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宪法和立法法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律师a>法和刑事诉讼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与律师a>法不是同一位阶的法律,前者属于是上位法,后者属于是下位法,刑诉法效力高于律师a>法。”
从新律师a>的有些条文来看,如果不是经过专门研究律师a>法专家很难理解。
新律师a>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a>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a>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条文中“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到底有什么区别,专家们在会议上存在争论,从立法者的意思来看,前者是指诉讼文书和装入案卷将移送到法院的材料,后者还包括没有装入案卷、不准备在诉讼中使用的材料。专门研究律师a>法的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教授也认为,这两个概念“解释起来有很大空间”。而且,“所有材料”是否应当有例外,也是专家“激烈争论”的问题。
另外,新律师a>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a>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a>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是所谓“律师a>保守执业秘密”条款。
条文中“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显然包括了过去的犯罪信息,即公诉方没有掌握的能够证明委托人犯罪的证据在内,也包括案件涉及的“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 即修订后的《律师a>法》把律师a>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其他人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及已经存在的犯罪信息列入了律师a>保密义务的范围。而对办案过程中新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犯罪信息则不应当保密。“其他人”是什么含义,是共同犯罪人还是办案中了解的任何人的犯罪信息?“但书”(“但是”)前后是以“情况和信息”发生的时间划线还是以犯罪的范围划线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是否意味着没有列举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不包括在内。“严重”一词限制的对象是什么,是说“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之外还有“不严重”的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还是指 “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构成了犯罪的所有情况呢?
这一系列的迷惑,让普通的公民看到这个条款时仿佛掉进了云雾之中。我想请问看到我这篇文章的读者,你也许是学历很高的人,甚至于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但是你能准确地理解吗?
产生“看不懂的法律”的原因有很多,因为法律通俗化也有它固有的弊端。杨立新教授曾说,“在立法上要提倡法律通俗化的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人统计过,但是肯定为数不多,我们就是其中之一。在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中,德国的法律深奥,台湾的法律典雅,日本的法律简洁,是有口皆碑的。”为了法律的准确,避免任意解释,法律确实必须用规范的法律语言,从而必然不可能是完全大众化的,但是至少他应当准确、至少应当让专家们能够有大致一致的理解,否则,法律就无法实施。
为此,各国的立法,尽可能用规范的语言作相对祥细的规定,以我所学习和研究的刑事诉讼法为例,2001年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条文长达15万字,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有2.4万字,但是我们有超过15万字的“六部门规定”和公检法三家分别作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之间却存在矛盾。原因之一就在于立法让人看? 欢??坏貌蝗盟痉ń馐屠赐瓿闪⒎ㄈ萌丝炊?氖姑??/SPAN>
法律的目的是实施,实施的前提是让看到它的人能够理解。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被认为是近4000年前的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它是用古老的巴比伦方言“阿卡得语”写成的,国王汉谟拉比命令把法典刻在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马都克大神殿里,让普通老百姓阅读。而我们今天的新律师a>法恐怕只有放在法学家的书柜里了。这样一部让法律专家争议颇多的法律,是一部至少在技术上失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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