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VYzYTB 发表于 2009-5-30 10:51:06

从袭警多发看警察“强势”与“弱势”

  近来,袭警案件多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6月18日凌晨,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对詹朝龙大施拳脚长达18分钟之久,打累了竟然还说“我歇会儿再打”,直致詹朝龙被打昏在地。6月28日下午2时许,贵州省瓮安这一人口仅40余万的县,竟发生了数万人冲击、火烧县委、县政府、公安局等党政机关大楼之恶性事件,上百名公安干警受伤。7月1日上午9时许,一名外地来沪人员在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公安分局门前纵火后持刀闯入公安分局办公楼,袭击正在办公的民警,致9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其中6名民警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


  恶性袭警案件频繁发生,袭警手段不断升级,其烈度和频率均为往年所罕见。以往报道的袭警案件,多为不法人员对一线执法民警进行侮辱谩骂、围攻阻挠,极少数是暴力抗法、殴打伤害民警,而类似上海、贵州所发生的闯入公安机关公然行凶、打砸烧公安机关的恶性案件,更是建国以来所罕见。


  袭警多发,民警屡遭伤亡,执法权益频频受损,于是许多人发出感慨: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人民警察,正沦为新的弱势群体!此说一出,便得到了广大民警的热烈响应,但同时也遭到众多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许多人针锋相对地指出:在我国,警察权力过大、缺乏制约是个基本事实,一些警察动辄仗势欺人、滥用职权、乱收乱罚、作风粗暴,说是“弱势”,纯属无稽之谈!双方各执一词,引发了警察“强势”或“弱势”之争,至今未息。


  其实,在笔者看来,就基层一线大多数执法民警而言,由于工作负荷过大、工资待遇不高、执法权益屡遭侵犯,说是“弱势群体”亦未尝不可。但从根本上讲,“弱势”与“强势”仅是表象之争,并未触及本质。在法治社会,警察和民众都应是法律统治下的臣民,二者并无“强弱”之分。法治作为公平、正义之术,已为警察权、公民权划定了各自的边界,并努力维持二者的平衡与和谐。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警察权,似乎显得比公民权更强大,但在法治之下,其来源和行使均须严格受制于法律,并以保护公民权为根本使命。因而,“强势”、“弱势”之分野,往往仅在法治不善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要么表现为警察滥权,公民成“弱势”;要么表现为公民抗法,警察成“弱势”。


  袭警多发,折射了这种“强势”“弱势”的畸形变迁。在我国,警察权的膨胀、滥用,是个不争的事实。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冤假错案等,就是明证。这使警察权看起来十分“强势”,但其恶果却是损害了法治,侵犯了公民权,并最终动摇了警察权的正当性、合法性。执法者不守法,不仅削弱了群众对执法权威的认可和尊崇,而且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群众对警察的种种不满,不断转化成执法中的抵触与对抗,袭警多发由此产生,警察反而又沦为“弱势”。由是观之,所谓“强势”“弱势”,本无定势,一旦法治不张,则人人皆可“强势”,人人亦可“弱势”,社会秩序、社会和谐无从保障。


  警民和谐之道,在于厉行法治,确保公权不滥用、私权不逾规。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加强对警察权的监督、制约,对滥权者予以惩治;二要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对越轨者予以制裁。其中,鉴于公权对法治威胁更大,因而前者更为重要和关键。二者虽有轻重之分,但并非互为前提。正如警察违法多,并不能成为动辄袭警的当然理由;同样,袭警多发,也不应成为进一步警察扩权、滥权的借口。惟有厉行法治,崇法尚法,使守法护法者必“强势”,违法乱法者必“弱势”,才是警民和谐的治本之道。


  恶性袭警多发,公然挑战法律权威,也威胁公众安全感,因而,理当予以依法打击,并进一步强化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安全防护工作,这是护法、护警、护民的必要之举。但正如上面所言,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欲求根本遏制袭警,尚需在推进警察法治、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上下些工夫。比如,进一步整肃警队风纪、加强执法监督、杜绝非警务活动、开展便民服务等,均有助于树立警察良好形象、增强警察执法权威,对遏制袭警亦有“釜底抽薪”之效。


  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警察执法有权威,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但不能忘记,警察的“强势”必须以“奉法”为前提,惟有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种“强势”才有合法性、正当性,才能转化为执法权威。否则,“强势”就会变成“强权”,警民关系就会进一步演变成“压制——对抗”。如是,则袭警之风难绝,法治社会、和谐社会a>亦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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