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m54288 发表于 2009-5-30 10:51:07

“倒戈律师”与独立辩护

  最近,北京某律师a>因为被告人做“重罪辩护”而被戏称为“倒戈律师a>”。


  有关的新闻报道在最后都有这样一句话:倒戈律师a>“对于李峥的辩护词完全是表达自己的观点,未受任何人左右”。


  在这里,我要肯定“倒戈律师a>”的一点正确做法,那就是“未受任何人左右”的独立辩护精神。


  律师a>倒戈是显见的错误,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可原谅,千夫所指,无须我多说。在这里我要说的是,许多人在鞭笞律师a>倒戈的同时,忽视了律师a>独立辩护的价值讨论--如果你是他的辩护律师a>,你是否要按照被告人的意志去做辩护?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上个月我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所开的一个刑事庭。作为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我被年轻的女检察官指责为“超越了被告人的意志范围为被告人辩护”,是“对被告人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个指责起因于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庭审表态不完全一致:被告人涉嫌两起盗窃银行卡犯罪,其中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认为这一起应作存疑处理;而被告人在历次讯问中及庭审中,虽没有说清具体这起犯罪的时间和具体过程但仍对该起“犯罪”做了“认罪”。(庭审辩论中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最后以至于法官和检察官对被告人轮番轰炸:“如果你不认罪,将得不到从轻的宽大处理!”)面对指责,我立即反击:律师a>的辩护是独立的辩护,只受事实、证据和法律的约束,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由于有和被告人在庭审前的充分沟通(前后共会见6次),对律师a>的信任使得我的当事人最后终于顶住了来自法官和检察官的双重压力,坚定地说:我认罪是我的态度,但法律上的事以律师a>的意见为准!(由于争议的那起犯罪涉及的数额,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在法官的一再启发下,检察官撤回了起诉,现正补充侦查。这个案子再一次表明:我国现有的刑事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检察院和法院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制度设计值得怀疑!)


  在刑事辩护中,我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家属提出要如何如何辩护的意见,以及要审阅我们起草的法律意见或者辩护词的要求,在我拒绝他们的要求之后,我总是耐心的向他们解释什么是律师a>独立辩护原则。


  律师a>的“独立辩护原则”没有明文写入刑事诉讼法和律师a>法当中,但律师a>法(2007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律师a>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律师a>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a>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a>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隐含了律师a>独立辩护原则。


  律师a>独立辩护的明确表述写在中华全国律师a>协会制定的《律师a>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中。在该指引第五条规定:“律师a>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律师a>独立辩护原则也可以从法理上做如下论证:律师a>辩护虽然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但是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当事人的指示开展辩护,这是律师a>辩护和一般民事代理的显著区别!具体来讲就是:


  律师a>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条件是取得授权委托,而取得授权委托的前提是律师a>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好友签署《刑事案件律师a>辩护代理合同》。辩护合同的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辩护合同的类型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在民事委托合同中,有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第一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单方解约制度:合同的任何一方无须任何理由,都有权单方宣告解除委托合同。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的单方解约权是因为该合同是一个人身信任性极强的合同关系,如果法律限制合同一方的解约权利,无疑是对合同当事人信任关系的粗暴干涉。第二个是受托人忠实于委托人指示的制度: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指示办理委托事项,否则就是违约。但同样是委托合同,到了律师a>辩护代理合同这里,法律就对上述制度特别作了改变:一是严格限制了律师a>的单方解约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二是取消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而克以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义务。律师a>法对辩护合同的特别规定的原因,想必本人不说,大家也能够想到。


  依有限的学识,本人认为:律师a>独立辩护的原因至少在于:


  第一,律师a>依法维权的内在要求。国家设立律师a>刑事辩护制度的宗旨在于:以一个精通法律的专业阶层,在法律的框架下对抗国家对个人的起诉。国家允许并设立一个对手的目的,是要求对手能在法律体制下,最大限度地纠正国家行为的差错,因此,依法维权,是设立律师a>刑事辩护制度的本原要求。依法维权的本原要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而律师a>独立行使辩护权是对这一矛盾进行调和的必然要求。


  第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因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聘请律师a>,如果律师a>不独立行使辩护权而随意依照当事人意见展开辩护,势必使自己失去专业判断,沦落到与委托人的一般水平,这必然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使委托人的委托目的落空。


  律师a>独立行使辩护权与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之间既存在矛盾,又具有一致性。以本人的经验,在追求二者的一致性的时候,要认真细致的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始终坚持律师a>的独立判断和独立地位。律师a>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性要始终坚持做出基于法律的独立判断,不能受当事人意志和利益追求的影响。这是律师a>独立辩护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一点做保障,律师a>就会沦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传声筒,很可能成为美国电影中描绘的“魔鬼代言人”。


  第二,充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和专业影响,让其充分信任并理解律师a>基于专业知识的独立判断和辩护思路。要充分利用律师a>专有的与被羁押的人的会见权,展开前述工作。多次会见,充分沟通,反复推演是所有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a>的经验和法宝--广州律师a>金牙大状王思鲁曾自称每一个案件会见几十次甚至上百次--这种敬业和执著值得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a>学习!


  第三,充分提示当事人利益追求和律师a>独立辩护的种种法律风险,全面分析并评价二者的区别和价值,在充分听取并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行使辩护权。听取当事人意见时的诚恳态度和评价法律风险时的自信是判断一个刑事辩护律师a>是否成熟的标准。


  第四,独立辩护应坚持的底线--可以就辩护方向进行协商和妥协,但绝不可就辩护方案和方法进行协商和妥协。否则,刑事辩护将沦落为一般民事代理,律师a>的独立地位将被剥夺,律师a>将成为当事人的“马仔”,靠高贵的智慧赢得尊重将变成靠低廉的体力赢得金钱,刑事辩护的价值将变得一文不值。


  在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同时,努力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我以这句话结语,也以这句话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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