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chuer 发表于 2009-5-30 10:51:09

强烈谴责爆炸嫌犯践踏生命权

  7月23日, 昆明市公安局再次发布公告悬赏30万元,征集公交车爆炸案破案线索。此前的7月21日上午,两辆由昆明昙华寺经人民中路开往岷山方向的54路公交车,行至潘家湾公交车站台和人民西路与昌源中路交叉口时,先后发生爆炸,致两名乘客当场死亡,1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详见本报本期01、07版报道)


  可以想象的是,当昆明市公安机关发动民众提供线索后,制造公交车爆炸案的犯罪分子,必将无处可藏。当民众的悲情与愤怒高涨之时,也就是制造公交车爆炸的犯罪分子末日的来临。


  当今世界,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共识。在保障人权中,保障人的生命权最为重要,任何人的生命权都应受到尊重和保障,针对他人生命权的任何非法剥夺,都是践踏人类的正义。即便其犯下死罪,都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并且要保障其被公正审判的权利。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庄严宣告:“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因此,任何针对无辜平民的伤害,都会遭到人民和舆论的一致谴责,无论这种行动基于任何目的:譬如以打击霸权主义、帝国主义为口号的“9.11”恐怖袭击事件,抑或以打击恐怖主义和防范核武器扩散,在伊拉克针对无辜平民的军事行动,等等。


  所以,在昆明制造公交车爆炸案的犯罪分子,无论是基于扰乱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还是基于个人非法和不当利益不能得到满足,或者是个人的合法利益长期不能得到解决等,便针对昆明的平民百姓制造公交车爆炸案,这种行为是对无辜人们生命的残忍剥夺,是与人类文明公然为敌,都会遭到人民愤怒和强烈的谴责。


  要知道,遇难者王德芝,有一个年仅5岁的女儿。事发当天,她乘坐公交车正准备和丈夫一起回老家,为他们可爱的女儿庆祝生日。然而,人们没有想到,居然 “今后每一年,当女儿的生日来临,却恰恰是母亲遇难的日子”。而另一位遇难者陈大飞,也年仅26岁。他们何辜,要成为犯罪分子个人目的的炮灰?


  让我们所有人一起来,大声谴责犯罪分子针对无辜者进行袭击的任何犯罪行为。尽管对这些事件的成因,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其根源,完善我们的制度,消除矛盾,加强预防和防范措施。但是,对于犯罪行为本身,我们必须毫不留情地加以谴责,揭露犯罪分子的丑陋面孔,谴责犯罪分子的残暴行为,你们有什么权利剥夺平民百姓的生命?


  在这里,我希望在昆明制造公交车爆炸案的犯罪分子早日主动投案自首,这是你的唯一出路,你的暴行要想逃脱法律的制裁是绝对不可能的,哪怕你是出于某种特别的个人原因,你的残忍行为也会让你失去法律和道义的支持。


  我们相信,你的目的不会得逞,平民百姓不会被你的残忍行为所吓倒,会维护更安定的秩序和以积极的生活态度,挑战你的无耻与懦夫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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