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NCfyoK 发表于 2009-5-30 10:51:11

地方立法:小心法律的道德化与政策化

  (东方法眼a>特约评论员 南连伟)FONT>


  河北拟立法禁止“黄短信”(长江商报21日),河南立法将规定对女同事讲“荤段子”属于性骚扰(人民网a>24日),广东拟定青少年上网条例,未经同意不得擅见网友(深圳晚报25日)。与之类似的一系列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即将问世表明了国家对性骚扰、青少年保护等相关问题的高度关注。但是,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亟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地方立法倘若不够审慎,可能导致立法权的滥用,使法律趋于道德化与政策化。


  社会生活和公民行为的调整方式是多样的,最基本的有三种:首先是道德层面的调整,其核心在于教育性;其次是政策层面的调整,其核心在于引导性;最后则是作为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最后一道屏障的法律层面的调整,其核心在于约束性。三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公民自由之保障与社会秩序之维护。一种为社会所否定的行为可以冲破道德的藩篱,也可以不接受政策的引导,但在法律的最后防线前必须戛然而止,此为法律之价值,亦为社会秩序维护机制运转之常态。三者切不可混淆更不可相互替代,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维护机制的失效,最终结果是社会秩序的紊乱。


  但是,上述一些地方立法的趋势让笔者对此产生了担心,公众对于上述立法的反应也证明了这并非杞人忧天。公众普遍有两种反应:一者,“法律连这也管?”;二者,“又一部无用的法律!”。朴素的认知反映出的却是最根本的问题:


  第一,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管吗?法律之所以作为社会生活的最后一道屏障乃因其为一把双刃剑,法律实质上是通过限制公民部分自由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在这个越来越强调自由与人权的时代,法律必须恪守其“谦抑保守”之道,勿轻易越雷池一步。法律之目的并非使人人向善,那是道德与政策之任务,法律之目的仅在于要求人人不为恶。因而,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尽量用道德去调整,不合理的行为尽量用政策去调整,只有该行为达到严重之程度,不加以严格约束不足以保障公民之自由与维护社会之秩序时,法律始得出手,且一出手就必须达到令行禁止之目的。如此看来,我们一些地方立法是否有道德化与政策话之嫌?所谓“黄短信”、“荤段子”且不说生活中大量存在而且并未超出大部分公民之道德底线,即使将其界定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干预吗?这样的法未免过于严苛,再严苛的法律也绝不可能扭转生活,而只能导致生活中大量事实违法的存在,最终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禁止“未成年人私自约见网友”就更让人感到法律在强奸生活了。


  第二,这些问题上述立法管得了吗?道德与政策区别于法律的核心之处在于前者旨在告诉公民“你最好或应该怎么做”,而后者旨在告诉公民“你不这样做会受到何种惩罚”。且看我们的上述立法:“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网友,不得沉迷于网络和电子游戏”、“禁止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将为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安排在副驾驶位置,不得将其留在车内”、“禁止向妇女发送与性有关的短信”、“禁止在有妇女在的场合将与性有关的语言”诸如此类。立法可谓事无巨细,规定得何其细致!似乎就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早晨只吃面包不喝牛奶了”。但是,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结果是什么?立法模糊不清。试问,如此立法,让我们的执法部门如何操作与执行?违法行为如何发现,发现以后又能如何处罚?如果立法的目的不在于执行与约束而仅为宣传与引导,似乎政策更合适。


  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丰富的,而且是有阶段性的,绝不仅仅是大量立法。十几年前我国的法律法规a>极不健全的时候,国家强调的是“有法可依”,而经过十几年的法制建设,我们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国家现阶段更强调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这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之核心。因而,我们的一些地方立法机关有必要配合国家大政方针之走向,慎用立法权,切不可动辄立法、立而不行、行而不止,更不可将法律道德化、政策化。法必须立,但要慎立法、立好法,不可将法律当成狗皮膏药哪疼贴哪,否则不仅会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与冲突,更有可能威胁公民自由。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此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规范立法权的行使,特别是地方立法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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