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xuhlp 发表于 2009-5-30 10:51:15

公正的法院不应该害怕记者

  近日,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在诚邀新闻媒体记者监督法院系统时对媒体说:“法院系统不应该害怕记者,而应当欢迎记者监督,因为记者和法官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为百姓主持公平!”(河南省高院院长:诚邀新闻媒体记者监督法院系统,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8/26/content_9710929.htmA>,2008年08月26日,来源:法制日报)这说出了法院和媒体关系的真谛。媒体可以监督和批评法院,这才是司法与媒体的正常关系。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和媒体的这种正常关系被学者误解、被司法机关误导。学术界有些著名学者误解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认为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批评是“舆论审判”,认为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媒体需要禁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错误地把法院内部约束其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新闻发布禁区”强加于媒体而变成“报道禁区”


  确实,“记者和法官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人类社会重要价值之间却有重要性上的顺序,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其他一切自由、权利和民主制度的前提,任何价值的实现要以先能够说话为条件。国际刑法学会制定的《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就指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


  因此,司法独立很重要,但新闻自由更重要。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虽然曾经有过法院限制媒体的做法,但是在现代,国际人权规则和各国法律都不是通过限制媒体而是通过法院自身的“程序封闭”和“必要的沉默”来实现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独立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既包括对审判情况的报道,也包括对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的批评。


  对司法进行报道是审判公开的通常形式,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已故英国著名**官丹宁勋爵在高等法院律师a>协会演讲时说:“在黑暗和神秘的地方,公正司法是没有一席之地的。当一个法官审理案件时,他自己亦在被别人审理。如果他出现任何错误,或存有偏见,那么就有记者在盯着他。”在《司法之路》一书中,丹宁勋爵说:“我相信,在英国所有的法庭上都可看到报纸的记者。他自始至终地旁听上诉法庭的最无聊的案件,坐在地方法官面前旁听最琐碎的案件。他一言不发,但是却奋笔疾书。他记下法庭上的一切,并对其做公开和准确的报道。”


  至于媒体对司法的批评,也是很正常的现象。司法与立法、行政一样,同样是国家权力,为什么对立法和行政可以批评,对法院却不能批评呢。美国律师a>协会说“对司法系统和个别司法意见的批评是一个强有力的纠错武器,不应该放弃”。从根本上讲,法官也是政府官员,他们只是代表人民行使职责的特殊官方群体。在发达的民主国家里,司法程序的地位得以确立,批评法官也不会被视为会动摇人们对法庭工作的信心。美国学者法兰克福特·J指出:“法官们并不享有牧师那种远离尘嚣的特权。法律给予法官和法庭免受批评的权力并不比给予其他人和机构的大”。


  报道和批评司法,不仅有逻辑上的依据,也有人权规则的根据。《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规定,“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媒体有权“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地区性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条约》第10条也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解释说,第10条的普通原则“同样适用于司法管理领域,因为它们基本符合公众利益,并需要公众的合作”。


  在我国,曾经出现过法院封杀某些作过批评报道的媒体、限制记者旁听等事件。其原因就是“害怕记者”,之所以害怕,就是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正或者实体上的不公正,这种见不得阳光的审判,难以让当事人服判,也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信仰。


  公正的司法是不怕记者的,相反,《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规则》还要求:各国立法“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我国有些地区实施的庭审网上直播、举行新闻发布会、网上发布判决书的作法是非常明智而必要的,最高法院应当进行制度化推广。“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a>,需要不怕记者的法院,需要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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