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rgx 发表于 2009-5-30 10:51:17

从刑法第七次修正看“二次”立法也要向民众敞开大门

  贪污受贿、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偷逃税款、非法泄露个人信息……正在审议当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了一系列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犯罪问题。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讨论非常热烈,纷纷发表意见。与此同时,刑法的修改也吸引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坊间各种评论如潮。(8月28日《法制日报》)


  诚然,此次刑法的修改,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以及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比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的提高,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都回应了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诉求,值得赞赏。


  但让人稍感缺憾的是,这种回应,并不是采取一种尊重民意的方式进行,至少在程序上没有遵从以往立法中“开门”听取民声的惯例。此次修改刑法从酝酿、起草到审议,普通百姓难以参与其中,相关内容事前并没有公布于众,甚至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人们对刑法要修改的消息几乎闻所未闻。


  法律的公开性,首先体现在立法程序的公开,而立法的公开不仅涵盖一项新的立法项目的征集、立法草案的制定、立法审议和正式法律文本的公布等诸环节,而且也包括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废止等过程。从原理分析,对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原本就属于立法这一概念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起到一劳永逸的治理效果,而必须随社会的发展进行完善或废止。


  应当说,近年来随着《立法法a>》的实施,我国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形成了很好的“开门立法”风气,在许多部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定过程中,都闪耀着民间智慧的光辉,征求民意、反映民情、张扬民权正成为中国立法者的普遍共识。但在这种日益勃兴的立法公开氛围中,对法律的修改、废止却容易成为被人们遗忘的角落,立法者对“开门立法”的关注,似乎局限在狭窄的制定新法领域,而未能从更广的视角将国家立法工作全面纳入公开的范畴。


  其实,法律修改过程中,对民意的吸纳需求一点也不比制定新法的需求弱。作为“二次”立法活动,法律的修改需要立法者对原有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和运行状况十分熟悉,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哪些弊端了若指掌,对法律执行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民情知根知底,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提高修改工作的质量和适用性。虽然在法律修改之前,立法者可以通过座谈、调研的方式获取上述信息,但向民众敞开法律修改的“大门”才是最有效、最全面的举措,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征求意见中的信息失真和观念偏颇现象,而且有助于民众对法律修改有更直观的认识,并由此增强修改后法律的普及度,同时也能调动公民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


  老百姓对法律修改程序的公开性给予充分的关注,还缘于这样一种现实: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今后我国的立法任务除新法的制定,更多的是对现有法律法规a>的修改与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在公开的程序机制上,充分吸纳最广泛意义上的公民意见和建议,才能提高法律修改的质量,才能让修改后的法律更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复杂社情,满足现代公民不断发展的各种需求。


  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已经经过了六次修改。相信通过这一次修改,我们的刑法典会更加完善,对社会治理的作用会更加显著。如果能将立法公开机制全面引入刑法修改,则无疑更加令人信服,对未来国家法治建设的意义也就不仅仅限于完善刑法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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