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CogYPr 发表于 2009-5-31 17:50:30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缘何频发

  今年以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已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5件,其中有逃逸情节的案件6件,占40%,比去年同期受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案件(3件)上升了100%。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该院对此类案件分析总结,提出相应对策。

  案件多发的原因:1、肇事者驾驶技术差,法制观念淡薄。已审结的案件中,有四件案件的肇事者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技术不过关,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置不当,且肇事者大都文化水平较低(六起案件肇事者均是初中文化),职业道德不高,法制素质淡薄,肇事后既不履行救助义务,又不及时报警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跑了事;2、肇事者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肇事者发生事故后,心理活动复杂,有的害怕受到法律追究,有的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有的害怕受到被害人家属的责难,导致其事发时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现场;部分肇事者明知饮酒驾驶会加重处罚,或驾驶车辆不合格、不合法,或无驾驶能力,或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保险等缘故,害怕肇事后赔偿超出自身能力,干脆一逃了之,躲避法律责任;3、肇事者存有侥幸心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一般事发时间较晚,事发地点偏僻,光线较暗,或是夜里,目击者较少,加上肇事司机知道自己需要承担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巨额的赔偿,如果跑掉了,则可免去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肇事者往往选择逃逸;4、道路交通监控防范机制不完善。由于人力、物力等多方面条件限制,高科技监控设备不可能在每个路段都安装,交警也不可能对任何路段全天候值勤,在夜晚或恶劣天气下的偏寂路段,犯罪分子逃逸十分方便,同时无牌无证车辆给交通肇事逃逸者可乘之机,客观上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概率;5、部分车辆没有参加保险。有不少肇事车辆没有购买法定的保险,致使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事故损失无从转嫁,肇事者很容易选择以逃逸的方式来躲避赔偿。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1、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而逃逸行为却直接影响到被害人进行自救和期待他人救助的权利,导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2、受害人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赔偿。由于逃逸的车辆多是不合格车辆或过境车辆,逃逸肇事者也多是外来务工人员,本身经济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经济损失基本无法赔偿;同时,肇事者逃逸,即使肇事车辆参加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理赔,使得受害人应得的赔付也不能到位,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量增多,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且此类案件判决后执行难度大;3、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肇事者逃逸时由于心理恐慌,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大多逃逸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给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对策:1、强化机动车驾驶员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除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外,着重加强法律法规a>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法制和安全观念,从根本上清除导致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发生的思想因素;2、依法从严惩治肇事逃逸者。对交通肇事逃逸者,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逸者不宜适用缓刑,同时要依法追究肇事者民事责任,让肇事逃逸者充分认识到逃逸的严重后果;3、整合利用社会力量共同防范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广大群众进行经常性地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谴责意识,对发现交通肇事者逃逸的,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通过举报热线、经济奖励等方式鼓励事故目击者举报肇事车辆,主动阻止肇事司机逃逸,打消肇事司机侥幸心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用典型的案例教育广大群众和交通参与者,提高全社会对交通肇事逃逸社会危害性认识;4、加大科技投入和路面监管力度。一方面,可在事故多发路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电子监控设备,进行全面、全天候的立体监控,对过路车辆进行实时“监督”,及时掌握道路交通情况,在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时,可以迅速布控,快速反应,一举侦破;另一方面,加大对驾驶员无证驾驶、使用假证、过期证驾驶的检查力度和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等不合格、不合法车辆的处理力度,从源头上阻止取缔这些人员和车辆的上路;5、提高机动车参保率。车辆保险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项赔偿得以到位的重要保证和支持,进一步加大对车辆参保的检查力度,提高车辆的参保率,解决驾驶员在一旦发生事故后经济赔偿上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逃逸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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