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mqlvm 发表于 2009-5-31 17:50:30

女大学生“一夜情”后敲诈获刑

  本应在大学的艺术殿堂内尽情遨游的女大学生李某,却在挥霍青春的同时,也为自己的美好人生匆匆地画上了“断点”。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审理的女大学生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尘埃落定,李某等被告人分获刑罚。


  李某为某高校艺术系在校学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与外地人陈某相识,后受邀到陈某处游玩并与之发生性关系。难忘“一夜情”的陈某打电话给李某,要从外地开车来找她“再续前缘”。李某便与其男友商量,欲以陈某曾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为由敲诈其钱财。2007年6月4日晚,李某将陈某骗至本市公交公司附近的巷内,李某男友邀集十余人早已等候在此。十多人团团围住陈某的车,李某和马某遂上车对陈某实施殴打,并以陈某和李某发生性关系向陈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陈某被迫将身上的50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交给李某和马某,并向李某和马某写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2007年9月19日案发,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于是对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判处了刑罚。(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陈平凡律师a>,为读者解说“一夜情”是否违法,以及容易诱发的其他相关犯罪。


  陈平凡律师a>认为,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与陈某发生“一夜情”后,借陈某找她“再续前缘”的时机,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意图,并采取了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陈某财物,其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目的为敲诈陈某的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陈平凡律师a>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一夜情”不触及我国现行的法律,但从道德角度来说,则有悖于正常的性观念,不应该认可。“一夜情”会带来一定的害处,首先是婚外怀孕,其次是性病的传播,此外,“一夜情”也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现在有些犯罪分子以此设局要挟之事时有发生,容易引发抢劫案、谋杀案、盗窃案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案件。


  男子“一夜情”后吹牛遭劫“你和我住一晚,我给你1万元!”张先生没想到,自己和“一夜情”女友约会时的一句吹牛,竟引来一场劫难。2008年4月10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披露,此案中对张先生连劫带打的两名劫匪各领刑10年。


  2007年6月5日,张先生带着小艳来到和平区某酒店,借着酒劲吹嘘:“你和我住一宿,我给你1万元!”两人发生关系后,张先生不认账了,还说:“啥1万?也就值500!” 听了这话,小艳很生气,趁着张先生熟睡,发手机短信叫来了小旭。凌晨2时,小旭带着甩棍、尖刀、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来到宾馆,用甩棍对着正在睡觉的张先生头部猛打。小艳则将张先生放在茶几上的6600元人民币及一部手机抢走,物品价值人民币7260元。两人实施抢劫后,打车跑到皇姑区二人同居的出租房内分赃。随后,张先生报警抓获两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共同预谋并实施犯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据《沈阳晚报》)


  陈平凡律师a>认为,小艳和小旭两人共同预谋并实施犯罪,事后共同分赃,不分主从犯,都构成抢劫罪。张先生虽然吹嘘发生“一夜情”后,给小艳1万元,但发生关系后并没有兑现承诺,引起小艳的怒气,小艳随即萌发故意犯罪意图,与小旭共谋抢劫张先生,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犯罪过程中小旭用甩棍猛打张先生的头部,使用了暴力殴打手段,当场劫取了张先生6600元钱及一部手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陈平凡律师a>表示,“一夜情”双方发生关系纯属自愿,不能因为不给钱而实施抢劫犯罪,触犯法律。透过本案可以看出,人们应该进行有效的自我道德约束,做到洁身自好,才不会让犯罪分子乘虚而入,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此类“一夜情”抢劫案件的发生。


  网上“一夜情”被盗1万元一女子通过网络结识男性网友后,以“一夜情”为名布下陷阱,趁机盗窃网友钱财。近日,该女子刘某被刑拘。


  2008年2月底,南昌市西湖警方获悉,家住北京东路的一刘姓女子近期不务正业,但十分阔绰。3月1日晚,民警将刘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在刘某随身携带的3部手机中,民警发现刘某有两个QQ号,其中一个QQ号内的好友均为男性。在将该QQ号上网登录后,警方看到一网友质问:“为何偷我的钱?”办案民警立即与该网友联络,得知对方曾被刘某盗走现金1万元。在证据面前,刘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刘某本是通过网上聊天结识男性网友后,以“一夜情”名义进行卖淫。但随着其经济支出日益上升,她开始盯上有钱男性网友的财物。2月27日凌晨,在网上认识网友王某后,刘某来到南昌市大顺巷王某的住处,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趁王某临时有事外出之际,刘某盗走王某放在卧室公文包中的1万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某以相同手段,先后作案5起。(据《新法制报》)


  陈平凡律师a>认为,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普及,一些人由于空虚无聊在网络上寻找一种刺激,为了满足生理需要发生“一夜情”,同时也给各种犯罪制造了机会。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正是利用这些人的心理,通过网络联系网友发生“一夜情”,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网友王某外出之际,秘密窃取网友数额较大的财物,作案多起,严重侵犯了王某等人的财物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陈平凡律师a>告诫人们:上网交友要提高警惕性,不要随便结识陌生人,不要同陌生人单独见面,更不要为了一时之欲发生“一夜情”,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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