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感功夫 发表于 2009-5-31 17:50:32

可以日常巡视方式检查处理劳动违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a>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a>律法规享有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a>和劳动保障条例的规定处理。根据多年从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笔者以为应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举报事项的方式应有利于保护职工的举报积极性,调查举报事项可以日常巡视方式处理;举报人要求以日常巡视方式解决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20天内安排巡视。理由是:


  一、劳动者维权更多地并不想失去现有的工作及使工作关系僵化。劳动就业竞争非常激烈,你嫌工资低,你不干有人肯干,你想维权可以,你得停下手中的工作,但你并不想使工作逊色,你只是因为老板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0元钱,你希望领导提起来,但类似的事又不仅你一个,你无法与老板提起,所以郁闷。即使你懂法,为了这10元钱举报企业,实在不值得,为了一根鸡肋干“砸饭碗”的事;即使事情成功了,其他人跟着受益,而你可能就要考虑老板的小庙养不起你这个“大佛”了。所以,劳动者举报企业,即使劳动行政部门为举报人保密,但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针对性,加上老板对企业员工各人个性、收入的揣摩,举报人的轮廓是很容易被构勒出来的。所以,一般劳动者在所在企业对职工权益侵犯的状况大致一致时,职工维权的积极性、战斗性并不高,甚至非常消极。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劳动违法行为时,一定要高度关注职工的工作机会、工作岗位的重要性。


  二、劳动者维权担心劳动行政部门向企业主透露举报人或举报事项,造成维权不成蚀把水的结局。尽管《劳动保障条例》规定了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的事项,但是,劳动者找一个饭碗不容易,不举报还能获得一点保障,如举报被泄露,或者是待岗降职,或者是砸掉饭碗,或者被打击报复。对于打工者而言,身在异乡为异客,更是不想惹事找麻烦。也许举报劳动者举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守秘密,但严守秘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事先对可能泄密的顾虑是杞人忧天。为保护劳动者的举报积极性,一者劳动部门必须解决举报事项处理方式的针对性容易暴露举报人或通知知情人过滤出举报人的缺陷。二者坚决举报维权,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职工,通常是决定与企业决裂,不指望再在原企业干的职工,其维权时同样受到劳动违法行为侵害但并不想失去工作的职工,通常并不会明目张胆地帮助他,为他作证,甚至避之唯恐不及。所以,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时应结合举报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采取一定的鼓舞举报人士气的措施,明查暗访触规企业,让其防不甚防。


  三、举报人要求以巡视检查方式处理举报事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安排在一个月内巡视。打个比方,如果张三举报企业多年没与他签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以巡视的方式可以这样处理:可以根据预约到被举报的企业,一般性地询问遵守劳动法律法规a>的情况,询问企业的职工人数,企业十有八九会拿出个人数不全的花名册,根本不能出示花名册的,可以要求查阅上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说上月没发,就再找上月,要让企业管理人员无处可遁,无理可讲。见到名册了,如果没有举报人的名字,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常规地询问企业的组织机构,现在有哪些项目部,诱其说出举报人的工作部门,然后要求检查该工作部门的名册或工资表,因为企业不知此次实际是某人举报,为劳动合同的事,所以,监察人员最终找到举报人是比较容易的,但注意一定要查档案原件。然后,点若干个人,包括举报人及举报人所在基层单位之外的其他职工,请企业出示与他们签定的劳动合同。如此,监察人员步步深入,慢慢引出需调查的各个细节,不露山不显水,职工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一定会普遍高涨。


  四、以巡视检查方式处理某个体、某类型的举报事项,将达到一并处理同群体、多类型的违法事项的效果。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不敢举报的问题或担心一旦举报面临失业的心理负担不解决,《劳动合同法a>》及实施条例的许多规定对劳动者来说,将是可望不可及的“好事”,会成为摆设。比如,在一定期限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工资,如真的该条被某个劳动者适用,一定是在其知晓已无法原企业继续工作或已离开原单位,对于信赖来之不易的岗位,劳动者在面临养家糊口的压力下,在考虑自身缺乏特殊一技之长的前提下,是不可能举报的。如果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仅与劳动行政部门发生关系,介绍举报事项及有关情节,而不与企业发生正面交锋,则发生举报人信息泄密时,劳动行政部门将面临嫌疑或责难;劳动行政部门以巡视检查方式处理问题,尽管是处理举报事项,却又是把举报事项作为日常巡视检查的线索来处理,只不过存在利用巡视检查解决举报事项的内在意思而已。日常巡视的方式相对缺乏针对性,能减轻企业的抵触情绪,而且能举一反三,查出举报人反映的同群体、多类型的违法行为,在面上整治打击,会激昂职工的维权意识,瓦解企业的侥幸心理。如此,就将劳动行政部门守株待兔收到一个举报,解决一个人的举报事项的方式,调整为借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以点带面地查处相关类似违法行为。这种方式必然大量地节约劳动者的举报的时间和心理上的负担,实名举报也就无所畏惧,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越抓越多的现象就会逐步消除。


  根据巡视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全部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包括要求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若干人员的劳动合同责令限期被签,并在一定期限内检查整改结果,并单独就举报人的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举报人。故建议在上述实施条例中追加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举报事项的方式应有利于保护职工的举报积极性,调查举报事项可以日常巡视方式处理;举报人要求以日常巡视方式解决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20天内安排巡视。”这是从监察人员自我保密及举报人自我放心两方面共举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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