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心怡みず雪 发表于 2009-5-31 17:50:33

网络侵权岂能“网开一面”

  [核心提示]


  5月17日是世界电信与信息社会日。本届电信日除了关注全世界的通信鸿沟问题,还将目光扩大到互联网、IT技术等更广的领域,并将关注通信信息社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网络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原本虚无缥缈的网络纠纷越来越清晰的发生在我们身边。本期选取我省近年来审理的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涉网”案件,做一个简单点评。


  在网上,秀倒你


  “美少女”成了“色女郎”


  今年25岁的南京女模特李媛媛曾参加“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后其发现自己参赛的泳装照片竟被中联网站插进反映卖淫嫖娼的新闻中成了“色女郎”,于是她起诉该网站“主人”海南企联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企公司),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共计5万元。但被告的代理律师a>却认为不构成侵权,要求法院驳回李媛媛的起诉。


  南京市建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海企公司停止对李媛媛的侵权行为,并自判决生效起15日内,在其“中联网”的“中联新闻”栏目中,连续30日发布致歉声明,向李媛媛赔礼道歉,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海企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李媛媛肖像侵权赔偿金、名誉侵权赔偿金各1万元。本案的诉讼费a>745元,由海企公司承担。


  擅用玉照 “网易”被告


  南京的张小姐平常喜欢写作和摄影。她的一位摄影师朋友以她为模特拍摄了一组照片,用做某一新款数码相机的测评报告。测评报告很快完成,里面包含40张以她为模特的照片。因对这组照片比较满意,张将其发到了个人网页上。据张小姐称,几天后,她上网发现,本来发在自己个人网页上的测评报告已被“搬”到著名的门户网站网易的“数码”频道,她向网易提出抗议后,照片却依然保留在网易长达1个多月。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网易公司赔偿原告9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网易网站的新闻频道网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向原告致歉的声明。


  [点评]


  在此类肖像权诉讼中,女性作为诉讼主体的占了很大一部分。网络肖像权案件层出不穷,一方面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可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网络肖像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那么网络肖像权案件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呢?“网易”案的主审法官认为,首先,网络的无限性使得权益人很难发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网络的隐蔽性造成权益人很难确定侵权人的身份;再次,就是举证的困难,网络具有随时删除等特征,为举证带来了困难;最后,就是立法的滞后,网络毕竟是个新生事物,要从法律上给予完全的保护,还需要一个过程。


  在网上,糟践你


  大学教授被骂“流氓”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偶然发现中国博客a>网站有个ID为“K007”在“长套袜”的博客a>上,发布了一篇《烂人烂教材》的网络日志,在这篇日志里,“K007”称陈堂发“是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陈堂发发现这篇博客a>日志后,立即致电中国博客a>网要求删帖,可网站方面却要他提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就不能删帖。后陈堂发将中国博客a>网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a>日志中,存在侮辱陈堂发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而网站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一审判决杭州博客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a>网首页向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陈堂发经济损失1000元。


  一审宣判后,杭州博客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互殴”惹出官司


  2006年8月,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明对被告沈阳名誉权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沈阳在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在博客a>网博客a>专栏中先后刊登了数篇署名为沈阳的网络文章,题目分别为《“顺风”们的“网奸”有说话机会吗?》《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a>逻辑(4)》等,文章中的一些针对张明的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正常合理范围,侵害了张明的名誉权,该院认定沈阳已侵害了张明的名誉权,遂一审判决沈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续十五日以其署名在博客a>网博客a>专栏内刊登向张明的致歉声明。逾期不履行,维扬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沈阳承担,并赔偿张明公证费、公告费合计1150元。


  [点评]


  言论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自由”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是言论传播的一种新形式,是现实社会在虚拟世界的延伸,同样不能游离于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外,作为博客a>服务提供商和博客a>作者们不但要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更需要相关法律的保护,我们期待博客a>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自由表达,在合理的规制中有序发展。值得关注的是一旦在网络上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一定后果,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网上,复制你


  《大话股神》“剑指”网吧


  由成奎安、周海媚主演的《大话股神》于2007年8月开始在全国上映,是一部见证了股市大盘从900多点涨到4000多点的无厘头风格电影。从事影视经纪业务的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发现,江阴知星网苑向公众提供影视《大话股神》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公司审查确认并经过北京公证处到网吧现场公证,所涉影视与网尚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大话股神》相同,而网尚公司从未许可网苑通过网吧内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于是北京网尚公司就将江阴知星网苑起诉至江阴法院。请求判令知星网苑立即停止对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播放服务,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调查知星网苑侵权行为和合理费用计10万元。近日,经江阴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知星网苑就侵犯《大话股神》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网尚公司人民币2.5万元。


  [点评]


  当我们从网上随意下载一首歌一部电影,很可能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有人说,在网络上存放自己的作品最没有安全感,因为一旦有好的作品被挂上网,一些眼疾手快的知名与不知名的网站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毫不客气的复制链接,你的转眼就是他的,这也造成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频发,《无极》、《七剑》等等电影让各大知名网站和电信运营商频繁地坐上被告席,赔偿的“银子”也是大把大把地往外掏,可为什么事到如今,网络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高发地带?恐怕就两个字——利益。


  建议成立网络案件审判庭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自去年审理了轰动一时的南京美女状告网易案之后,今年又接连受理了两起涉及网络的侵权案件,长期关注此类案件的该院研究室副主任沈小军告诉记者,目前网络侵权案件存在着3大难点,困扰着审判机关和当事人。


  首先是网络维权举证难,网络具有高度的隐密性,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仅凭不确定的ID,被害人往往无从查找“凶手”,而要取得网站的支持来寻找侵权人也被以商业秘密为由得不到支持,而一旦遭遇网站侵权时,网站又会凭借技术上的优势,立即删除相关证据,让受害人无法举证。




  其次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行为案件,通常规定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却因网络的特殊性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不论侵权行为人位于何处,只要他能够上网,他就可以实施侵权,如果以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所处的地理位置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则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但如果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以侵犯互联网著作权为例,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浏览到该信息,那么任何可以从互联网上得到相关侵权信息的场所都可以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有了这几个不确定的因素,原被告双方对于管辖权产生争议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是网络案件的高技术性给法官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一些网络专用术语和网络专业技术手段在案件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而要求每一个法官学习掌握此类技术却不太现实。对此,沈小军建议,我省能否在网络案件受理较多的法院成立网络案件审判庭或者审判合议庭,由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网络应用知识的法官组成,专业审判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等各类刑事、民事“涉网”案件,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加快办案效率,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不久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已经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网络案件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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