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仔包 发表于 2009-5-31 17:50:37

给地震孤儿一个家

  民政局里电话响个不停STRONG>


  “3岁以下女孩,健康的,对吗?好的,请您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有消息我们会及时通知你。”5月21日下午3点,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内,记者现场感受到了南京市民涌动的收养汶川地震孤儿的“爱心潮”。


  “这已经是第83个了”,得知记者来访,放下电话,这位工作人员扬了扬手中的登记表,一脸激动地通报了她们的“收获”。眼前用A4纸装订成的简易“登记表”上,前面数页已经记满了姓名和联系电话。“市民真的很踊跃,我这里电话就没有断过,还有三四个市民来现场办理登记。其中有一位老大妈,儿子没时间来,她自己跑过来替儿子登记,她儿子40多岁。”话还没有落音,电话铃声再次响起,工作人员只好歉意地向记者摆摆手,抓起电话继续接听。“我户口是山东的,我们夫妻都长期在南京工作,想收养一两个,最好是女孩。”似乎是花了不少时间才打进这个电话,电话那端声音急切而高亢,隔着听筒记者都能感受到对方的激动。尽管声音都已经有些沙哑,但工作人员还是仔细地询问了姓名和电话,仔细地登记在纸上。


  83、84、85、86……从进入办公室开始计算,记者看到,不到10分钟的时间里,工作人员就已经接听了4个提出收养要求的电话,几乎是这边一放下听筒那边铃声就响起。这期间,工作人员还分别向南京市民政局和白下区民政局打电话协调工作,但拨打几次都是占线。看的出,市民收养的热情十分高涨。


  眼见接线人员无法接受采访,一旁的另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打进电话的市民大都希望领养女孩,要求年龄在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不少市民还询问什么时候能得到通知,可是四川那边孤儿还在确认当中,收养工作还没有正式全面展开,我们只能先记录热心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有了确切的消息后再通知。”记者从交流中获悉,目前只登记有收养意愿的市民的姓名和电话,有关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收入状况、年龄、健康等信息暂时还不进行登记。等收养工作开展后,将根据需要予以核实登记。


  省民政厅的蔡健科长告诉记者,这两天办公室的咨询电话都被打“爆”了,他本人也数次接听电话解答市民的疑惑,市民们主要咨询与收养相关的法律法规a>和省民政厅的有关政策。蔡科长表示,由于开展收养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首先需要四川民政部门确定孤儿身份,这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比如有的孩子父母虽然没有了,但还有其他亲属,其他亲属的个人意愿很重要。比如有的孩子和父母走散了,还需要时间排查寻找。孤儿身份确定后,还要对收养人的状况进行具体的考察评估,全国准备奉献爱心收养孤儿的家庭肯定远远超过孤儿的数量,如何在众多的家庭中筛选较为合适的,也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蔡科长表示,目前的登记是将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加以记录,市民登记不代表收养成功,确定收养人也不会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


  网友建议考虑成熟再决定STRONG>


  在西祠胡同的小猪慢慢长版上,很多网友曾经表达了强烈收养意愿。不过,昨天一篇名为《想领养和助养灾区儿童的人,要考虑成熟啊》的帖子引来许多回复。一些市民回帖表示,在经过了仔细的思考后,不得不忍痛放弃收养的想法,有的是因为对照法律法规a>发现自身条件不符合要求,而有的则是担心无法给予孩子完善健康的成长环境,无法抚平孩子的心理创伤。不少网友表示将仔细思考,作出一个成熟的决定。这与地震刚刚发生时的热情相比,理性了许多。


  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的办公室主任金军女士也表示,赞成市民在系统评估自身和家庭状况的基础上,再作出收养决定。她说,收养人要对被收养人的生活、教育、成长、心理等多方给予关心和照顾,这种关心和照顾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这就要求收养人不仅要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且要具备照顾孩子,使孩子身体和心理都能够健康成长的能力。“儿童福利院里的孩子有许多是一出生就被遗弃的,从小就生活在福利院的大家庭里,不会有强烈的孤独感和被抛弃感。但灾区的儿童都是在父母的身边长大,突然发生的地震灾害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走进他们的心灵、抚平他们的创伤要比收养一般的孤儿难度大很多。如果仅凭同情和热情而不懂疏导和照顾就收养孤儿,那么带给孤儿的未必是幸福快乐。”金女士建议有收养意愿的市民考虑周全后再做决定,一旦决定下来就要做好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准备。她介绍说,福利院在为孤儿选择收养人时,不仅要确认收养人是否达到法定条件,还要对收养人进行全面的评估。“夫妻双方工作繁忙,和孩子交流少是不太适合的。工作稳定,能够和孩子有充分交流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十分有利。”


  有的网友还提出,由几个家庭共同收养一个孤儿,这样不仅经济上更有保障,也能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对于这样的方案,省民政厅的蔡健科长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收养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法登记的只能有一个收养人,而几个家庭之间又不可能形成严格的合同去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免不了出现扯皮,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专家提醒收养孤儿要做好准备STRONG>


  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的金军主任分析说,此次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有着很大的特殊性。在地震中幸存下来的孩子,尤其是已经有了完整记忆的孩子,地震给他们心理造成的阴霾将是长期的,他们承受着比别人更大的痛苦,会较长时间地生活在恐惧、担心和缺乏安全感的心境里。使他们摆脱恐惧,拥有安全感,就需要抚养人有耐心、爱心,并要具备心理疏导的基本知识。决定收养的市民,耐心和爱心方面不会有问题,但绝大多数可能不具备心理疏导的知识。金军建议那些有收养意愿的市民,能够有计划地学习心理疏导的有关知识,以便在收养孤儿后,能够尽快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及早帮助他们树立起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质。


  省民政厅的蔡健科长与金军的想法不谋而合。他认为,对家长进行心理疏导有关知识的培训十分必要,而且应当是长期的、有计划的培训。他建议对培训进行制度化安排,由心理干预的专家对收养人进行定期培训。


  采访当中,记者与一位出租车司机谈起收养孤儿的话题,意外获悉这位出租车司机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收养计划。“我儿子已经上初中了,我和爱人一直希望有个女儿,所以准备收养一个灾区孤儿。表达对灾区的爱心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希望自己的家庭结构更合理。我和爱人有照顾孩子的经验,不过灾区孤儿和一般小孩不一样,抚养教育难度肯定很大,将来要学学心理方面的知识吧。”“既然要收养,就把孩子当自己亲生的一样对待,给他最好的照顾,让孩子健康成长,尽一个做家长的责任。”这位司机憨憨地讲述自己的理想,拒绝了记者询问姓名的请求,开车远去。


  相关链接:STRONG>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a>》部分规定: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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