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gar062 发表于 2009-5-31 17:51:57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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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1日全文公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说,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6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BJSP@chinalaw.gov.cn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5/31/xin_1420406231534093134783.gif





[请点击进入发表意见]
附: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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