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iuOmrI 发表于 2009-6-1 17:17:23

量刑规范化试点全面启动有望破解“同罪不同刑”

程序独立须解事实证据区分之难
6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将携手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这一天,由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一个中院和三个基层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芜湖中院正是此轮改革的试点法院之一。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近年来,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罪不同刑”的争议始终不绝于耳。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厦门中院等4个中级法院和江苏省姜堰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等8个基层法院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今年初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2009-2013)》中明确规定,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且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现行的试点改革已经取得了成效。”在一直参与该项改革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看来,随着试点在全国法院的铺开,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在未来取得明显效果,作为一个改革方向,其具体实施将会有细致的操作过程。
  “估堆”量刑难免同罪不同刑
曾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巨大差异。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17万余元,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1年3月2日,“云南许霆”何鹏持账面余额仅10元的银行借记卡分别从9台ATM机上取款221次,共计42.97万元。次年7月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何鹏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起案件的量刑差异如此之大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正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所在。
“现实中,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往往是由于法官量刑的随意性过大而引发。”陈卫东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定罪方面,认定此罪还是彼罪以及是否为无罪,这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由于过于注重定罪而使量刑问题被忽视,同样的情形,同案同罪不同刑罚,量刑的不公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定罪量刑分开促进量刑精细化
陈卫东和记者讲起前不久他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旁听的一起刑事案件。该案在审理中,法官将定罪和量刑程序分成两步,定罪后再开始量刑程序。
被告人陈某在商场盗窃一位女士的手机,当时,该女士并没有发现。但反扒民警注意到后跟踪陈某两个小时,然后在商场外的桥底下将其控制住。此时,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伤了其中的一位民警,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检察官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盗窃后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对陈某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认为盗窃数额少,且对民警的伤害也仅是轻微伤,不构成转化的抢劫罪。
该案从下午两点开庭到3点半结束,就定罪事实,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合议庭休庭讨论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抢劫罪。
短暂休庭后,审判长宣布重新开庭,宣布抢劫罪成立。接下来,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检察官提出了量刑建议,辩方针对认定的罪名作了轻罪辩护。最后,法院判决陈某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
定罪量刑分两步走使得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了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定罪后再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更能实现量刑的公正和精细。
以往,定罪和量刑交叉在一起进行使得一些问题被忽视。陈卫东告诉记者,定罪量刑混合式的缺陷使得控方很少会重视量刑。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检察机关就量刑发表意见,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利于检察机关职能的明确,特别是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更能发挥其审判监督的作用。
陈卫东表示,在量刑程序阶段,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这就规制法官在控辩双方量刑交锋确定的范围内量刑,减少了量刑的随意性。量刑程序独立出来后,将强化法官在刑事裁判书中加强量刑说理,增强了量刑的透明度。
  量刑程序相对独立需逐步完善
在淄川区法院旁听案子时,陈卫东发现,被告人在定罪程序中作了最后陈述,在随后的量刑程序中被告人又重新作了最后陈述。
有不少人对此提出质疑,法无明文规定所有的程序必须进行两次。检察部门也有人担忧定罪量刑相分离会增加公诉的负担,与此同时使诉讼程序变得过于繁琐,延误审判时间。
陈卫东表示,目前,对量刑程序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就需要相对清晰地划分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然而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分别处理案件中的哪些事实,就成为了当前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这一问题同时关联到定罪阶段哪些证据可以出示,哪些证据不能出示而只能留待量刑阶段。
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很难区分究竟哪些是定罪事实,哪些是量刑事实,陈卫东举例说,比如自首、立功情节,作为量刑情节也有可能影响定罪,杀人案件中,致人死亡的手段、方法同样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
“在量刑阶段,是否与定罪阶段一样存在事实的证明过程,需要分配举证责任,设定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这些都需要在试点改革中予以完善。”陈卫东说。
据悉,6月1日起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将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程序,为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做好充分的准备。(袁定波)

量刑规范化试点今起全国展开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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