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14万被判刑10年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近日,福建南平市中级法院对武夷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某荣受贿案作出裁定,认为何某荣已构成受贿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何某荣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据检方介绍,何某荣受贿是在他退居二线后事发的。2007年12月,他刚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担任主任科员还不过5个月因为受贿犯罪败露而身陷囹圄。而捅破此事的,是行贿他的廖某。此人另外一起行贿案东窗事发,就供出了何某荣,说何某荣曾为其逃避打击而私下通风报信而受贿。
早在1991年4月任武夷山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时,何某荣就与廖某相识。1994年5月至2007年12月,何某荣先后在担任该局外事科科长、副政委、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廖某帮他人骗取出境证件及相关证明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收受廖某给予的现金14万元。
今年5月14日,南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裁定除因证据反复的原因将受贿金额的认定改作110000元,从而将继续追缴的金额改作80000元外,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海峡都市报报道,原南平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高某春(副处级)因受贿3.7万元,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继续追缴其受贿所得,上缴国库。高不服提出上诉。5月14日,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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