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内外群体性事件有交织放大之势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近几年来发生在互联网内外的群体性事件出现了交织放大的趋势,增加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和防范阻力。有关人士认为,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动员手段和传播主渠道,应针对民意加大工作力度。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激烈表现形式,参与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过去,群体性事件存在一定地域性,传播半径有限,社会知晓率不高。随着我国网民激增,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途径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出现了网内网外互相推动、互相影响的新特征。
我国当前处在群体性事件增多的社会阶段,各种直接利益冲突和非直接利益冲突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主因。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教授童心说,两种类型的冲突往往叠加在一起,在同一个群体性事件中聚集了两种利益类型的人群,这个趋势值得高度关注。
童心分析,南京周久耕事件、深圳林嘉祥事件,其群体性都表现在互联网上,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这两个事件中参与讨论表达的网民分别达到了100万和180万。
周久耕事件实际上没有直接利益人,网民主要是针对其关于房价的不当言论和公款奢侈消费进行“声讨”。这个非直接利益冲突背后,实际上是长期积累的对高房价不满和对官员高消费不满的社会情绪。
而林嘉祥事件中,既有直接利益冲突对象,即被猥亵的小女孩及其父母,也有非直接利益冲突对象,即广大网民。两个直接利益冲突双方是一起孤立的事件,但在网上却引起了能量级很大的群体性表达。
而在几个城市爆发的出租车司机罢运群体性事件,是典型的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
一些专家指出,当前要注意防范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一类是涉众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比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涉及的利益群体很大,处理不当就可能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网上群体性事件会更突出;
一类是直接利益冲突引发非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如几年前安徽池州群体性事件中,孩子划了老板的车,老板打了孩子。这个普通纠纷由于一方身份是老板,激怒了更多非直接利益群众加入到这个事件中,最后发展到冲击政府、烧砸警车。近年发生的多个重大群体性事件都带有这样的特点,即社会群体把平时积累的不满情绪带到一个具体的冲突事件中酿成了更大的群体性事件。
一些研究社会矛盾的专家认为,现实群体性事件和网上群体性事件虽然都有直接的诱因,但导致事件升温往往是为释放社会情绪。当前,应对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应对好两个心理和三个情绪。
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博士张海波说,群体性事件有两个主要心理特征,一个是“闹大才重视”的心理,特别在涉及拆迁、征地、村务管理、企业改制等矛盾时;二是“热衷曝光”的心理,特别是涉及干群矛盾、警民矛盾以及贫富矛盾时,存在网络炒作心理。
同时,应注意应对好三种社会情绪:一是针对群众对腐败的不满情绪,用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力度来回应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比如
干部职务消费问题
、公车私用问题、以权谋私问题等,都要有更令人满意的措施来解决;二是针对群众对垄断的不满情绪,应改革和监督垄断行业的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这是当务之急;三是针对群众对用人问题的不满情绪,应大力提高用人公信力,用公开透明的好制度来选群众信得过的好干部。(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郭奔胜季明代群黄豁)
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日前在沪苏渝皖等多个省市采访时发现,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而其中的一些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对此,许多地方党政干部还缺乏足够明确的认识,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的现象普遍存在。多位受访专家建议,应提高干部对“两个舆论场”的敏感度,认真回应多形式的群众诉求。
>>详细
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
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突出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未经审判,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等。
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报道评述似有升级趋势,应该说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威胁。
>>详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