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入依法反腐阶段 年内多件法规值得期待
我国已进入依法反腐的重要阶段,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反腐成果和加强廉政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需着眼于制度反腐的长效机制建设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陈泽伟袁元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同时向全党提出要求,把学习贯彻实施这三项法规制度,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此次通过的三项法规,仅是今年反腐法规建设的第一步。根据有关部门部署,今年内,将争取起草、修订出台16件反腐法规,前述法规即属其中的三项。此外,还将积极做好26件反腐法规的起草修订,择机出台,另有8件法规的研究论证继续稳步推进。
“2009年将是反腐倡廉法规建设关键的一年、重要的一年”,采访中,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告诉《瞭望》新闻周刊。他认为,全面规划和部署反腐倡廉法规工作要点,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和改革开放以来少见的党和政府法规建设一揽子计划,其涵盖的“出台”、“草拟”、“论证”、“实施”等内容,洋洋大观,意义重大。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更是跃然纸上。“全面部署反腐倡廉法规建设,不仅对反腐倡廉影响巨大,有助于完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更显示了我们党在执政认识、执政经验上的进步和成熟”。
制度建设重在约束权力
“分析有关部门对反腐倡廉法规的部署,其立法意图非常明确,正是此次政治局会议上提出的‘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叶笃初分析说。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王丽梅研究员也认为,“法规建设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对腐败的惩处。”
日前出台的三件法规,已经鲜明地体现出了这一思路。
“问责、巡视和廉洁从业方面的法规之所以率先推出,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法规处于廉政法规的关键性地位”,王丽梅分析说。
首先,从近年发生的一些案件、事件处理来看,问责制度已形成对干部执政行为的严格约束,并在实践中屡见成效,需要及时制度化。官员怕群众举报、网络公开和媒体曝光,主因是害怕事后问责。并且,问责制度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廉政工具,应用效果明显、社会影响广泛。从2003年至今,问责制度已成为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6年多来的经验,进一步提升其威慑力。
其次,近年来处理的重大腐败案件中,一些是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证明了巡视制度的有效性,典型如陈良宇案和杜世成案。因此,制定专门巡视条例,一方面可以破解“同级监督难”,另一方面也为巡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克服“巡而不视”,进一步提高巡视制度有效性。
“此次出台的这三件法规由于法源、功能和对象的不同,所承载的使命也不相同,但均属党内基础性质法规,其层位之高仅次于党章和准则,其立法意图正在于约束权力、规范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叶笃初告诉本刊记者,这一立法意图不仅体现在这三件法规中,也将是2009年,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目前即将出台、起草修订,或正在酝酿中的多项法律法规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立法意图加以完善,这将是长期工作”。
“廉政法规陆续出台,既可以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成果,也可以指导规范当前的廉政工作”,王丽梅认为,这将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国家廉政法规体系。
现在,我国已进入依法反腐的重要阶段,以制度建设、法律手段反腐倡廉是今后的反腐方向,这将避免“运动”反腐的弊端,有助于建立起反腐长效机制。
“三**规出台显示出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决心与意志。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决不手软,毫不松懈”。叶笃初认为,这意味着我们在“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上又迈出一大步。
从更为深远的层次来看,这些法规的出台也正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手段。
叶笃初分析,5月22日政治局会议主题是制定反腐倡廉的有关法规,强力反腐,以进一步满足人民愿望,凝聚人心。同日政治局集体学习,内容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方面为人民造福,一方面为人民除害,抑恶扬善双手并举,创造国内良好政治经济形势,是对国庆60周年最好礼物”。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当前迎战金融危机,是对党、对政府、对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的严峻考验。叶笃初认为,应对危机中强化严管官、善待民的制度建设,有利于我们严以治党、宽以待民,把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立法计划有的放矢
有关反腐法规工作要点中确立的立法计划,在实际操作层面和立法步骤上也日显成熟。
王丽梅分析,这一立法计划体现了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反映了党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高超驾驭能力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从当前的立法进程来看,可以概括为‘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叶笃初认为,目前的进展比预期迅速得多,也成熟得多。之所以有这个判断,是因为最急需的几项法规都已经出台了。
叶笃初分析,问责制度属于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原则与制度之延伸;巡视制度属于党内监督的充实完善,关系体制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属于党内廉政准则的必要补充和具体化。就“以权寻租”而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危害更为惊人,而检查的难度更大。这个法规有极大现实性、紧迫性。
“这三**规正式出台,不但表示了亟需,也表示了可能”,在受访专家看来,这样的立法安排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首先,这是基于对现实状况的观察、对人民呼声的倾听,迅速在制度上作出的安排。
例如,问责制直接作用于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权责一致,规范他们履行职责,承担党和政府赋予的使命,重在解决领导干部失职、渎职、不作为的问题。而近些年出现的煤矿、食品、医药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都涉及到上级党委、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这些事件提出了向党政干部问责的要求。这一法规之所以在第一批三件法规中率先出台,就是对群众呼声的迅速反应。
此前,组织部门曾经出台关于引咎辞职的相关文件,但是级别较低。而此次出台的问责制则是仅次于党章的重要党内法规,必然将发挥更为明显的效果。
其次,立法是根据法规试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合理调整。
叶笃初分析,例如,有关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问题,此前曾有过试行规定。但在试行过程中,证明还存在漏洞,操作性也不强。此次出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便针对问题进行了调整,并且取消了“试行”,其稳定性就很强了。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这需要我们一方面总结新的实践成果,把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加以成文化和规范化,为巩固廉政建设成果提供基础;另一方面,针对新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及时修订旧有的廉政法规,查漏补缺,对适用的法规内容加以继续完善,不适用的法规内容加以删改”,王丽梅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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