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路君 发表于 2009-6-2 20:18:20

电动自行车与电瓶三轮车成为交通事故新“杀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呈现多样化。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作为一种新颖便捷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全国迅速发展,并为民众普遍接受。但随之带来的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继摩托车之后的事故多发车,充当交通事故的新“杀手”。

  一、近二年审理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1、审理数量逐年上升。2006年笔者所在海安法院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090件,其中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的为140件,占12.84%;事故一方是电瓶三轮车的为37件,占3.39%,两者合占16.23%;2007年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794件,其中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的为142件,占17.88%;事故一方是电瓶三轮车的为36件,占4.53%,两者合占22.41%;2008年1-4月份,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357件,其中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的为84件,占23.53%;事故一方是电瓶三轮车的为7件,占1.96%,两者合占25.49%。(见表一)

  表一:

  
http://www.dffy.com/upfile/20080604191035-0.gif

  由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引发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

  2、电动自行车作为事故一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比例逐年上升。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作为事故一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比例由2006年的45.76%上升为2007年的49.44%,2008年1-4月份则上升为53.85%。不难看出,在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作为事故一方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上升的同时,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也随着加重。(见表二、表三)

  表二:事故责任数量

  
http://www.dffy.com/upfile/20080604191035-1.gif

  表三:事故责任比例

  
http://www.dffy.com/upfile/20080604191035-2.gif

  表一、表二和表三反映出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的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增多和易发生事故的原因

  (一)电动自行车增多的原因

  1、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价格便宜、购买方便,成本低而且不像摩托车那样需要办理上牌领证、驾驶考试等繁琐手续,也不需要支付保险、年检、汽油等费用。

  2、使用便捷、省力,尤其适合中老年人和女性。虽然电瓶三轮车甚至不被国家准许使用,但现实生活中,电瓶三轮车在一些市场、码头、车站等地方非常多,它的运行成本低,除了购车、维护外,拉货多、花费少,而且其在农村的销路也很大,公安机关作为管理部门实际上也采取放任的态度,更加造成了电瓶三轮车的泛滥。

  3、在性质定性上,电动自行车被明确定性为非机动车,电瓶三轮车游离于国家规定之外,因此在使用上不受和机动车一样的各项限制,如车辆停放、道路限制、甚至违规惩罚。

  (二)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1、车速过快。80%的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车速都超标。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时速在20公里至40公里,甚者达到60公里。人们选择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的重要原因就是其速度快于自行车。

  2、安全性能差。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结构简单,质量不稳定,安全系数达不到应有的标准,而且行驶起来无声无息,从而难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3、缺少专业培训。使用者大多未经正式驾驶技能训练,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术不娴熟,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违法多。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交通违法中,车速过快占39%,抢占机动车道占31%,驮带成年人占30%。

  4、存在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质量不符合国家机动车生产技术标准。1999年国家质监局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最高限定在每小时20公里之内,总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事实上,进入市场的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刹车方式和普通自行车相同。重量增大、车速加快,惯性也越来越大,骑车人很难控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a>》规定,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设计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非机动车车道骑行的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15公里。但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生产商只图速度快,擅自改变车速装置现象很普遍,导致上路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存在安全隐患。

  三、扼制交通事故上升势头的对策

  既然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已经成为新一代的交通“杀手”,如何管理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减少事故发生成为当务之急。

  1、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的生产和销售。首要是关口前移。增强质量检测,提高安全系数,严格禁止擅自提高车速,改装设施,改变使用功能,从而增加驾驶人员的安全风险。质量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对设置时速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一律不准流入市场,对经销商随意改变电动自行车性能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以从源头上确保交通安全。

  2、相关部门出台有效的规定,尽快完善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相关法规,如电动自行车如何上路行驶,如何上牌管理,能否带人行驶。同时对电瓶三轮车在禁而无效的情况下更加要明确其使用、管理等各项规定。同时建议出台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的非机动车交强险a>。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现有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者加大教育和处罚力度,促使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驾驶者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以减少安全隐患。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引导、教育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3、适当加重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作为事故一方的赔偿责任。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将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作为非机动车,与行人一样的处理,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会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减轻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方的赔偿责任。由于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没有可能投保交强险a>,如果在赔偿时一律按机动车赔偿对待,势必显失公平,加重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按行人一同对待,对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的驾驶人不能起到警示作用。为此,笔者建议在处理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作为事故一方的案件时,机动车一方对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作如下划分: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对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一方负全部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对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一方负65%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对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一方负55%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对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一方负25%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不负责任的,对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一方负5%的赔偿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造成行人或者普通自行车驾驶人损失的,将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视为机动车处理赔偿责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电动自行车与电瓶三轮车成为交通事故新“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