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的应急和救灾:法治的力量不可忽视
本期焦点1.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将在6月审议。 2.专家建议从地震预报体制等方面进行调整。 3.需要全面完善我国目前的应急和救灾体制。“可以说,此次汶川大地震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做得井井有条,法治的力量不可忽视。”2008年6月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莫纪宏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
莫纪宏说,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A>》,作为我国防震减灾领域中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对此次抗震救灾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作用。
5月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委员长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要研究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a>,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抗震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地震预报体制将修订
“事实上,《防震减灾法》的修改计划是在汶川地震之前提出来的,这是完善我国防震减灾制度自身的需要,而不是因为有了大地震才临时想起来要修改这部法律。”莫纪宏告诉记者。
根据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将在6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
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让地震预报成为了社会各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莫纪宏认为,从《防震减灾法》来看,目前的地震预报体制刚性太强,不利于充分发挥民间的科研力量。
“现在预报发布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进行,但由于地震预报目前在科学上并没过关,所以,过分刚性的地震预报制度反而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地震预报不切实际的期待。”
他建议,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地震预报工作仅作为科学研究来看待,要允许民间人士来研究,并且作为科学研究意见与社会公众进行交流。政府只要发布具有正式法律效力、应当启动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程序的地震预报就行了。对于民间人士提出的预报意见,一般政府部门不采取相应措施,由社会公众自行选择防范措施,这种做法可以分散政府在地震预报方面的政府责任,抑制一般社会公众对地震预报准确性不切实际的期待。
《21世纪经济报道》称,1976年7月14日,唐山市青龙县科委干部王春青去唐山参加京津唐渤张地区地震群测群防经验交流会,听到专家预测近期京津唐渤张地区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他回去后通过青龙县政府将预测通知到每一个人。3天后,唐山大地震发生,距唐山仅115公里的青龙县无一人死亡。
而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孙先生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关于大家关心的地震预报,修订中的《防震减灾法》也考虑进去了,但目前还在讨论之中。“而预警比预报更紧迫一些。这在概念上有些分歧。”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将把“群测群防”放进去。
完善应急和救灾体制
“地震发生之后,国务院立刻设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因为重灾区的地方政府很可能无法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来组织应急工作了。”莫纪宏说,“比如汶川县民政局总共25人,因地震遇难16人。人都不在了,怎么可能组织工作?”
因此,莫纪宏认为,对于重灾区的地方政权机构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法律上的临时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或机构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
而从此次汶川地震应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军的力量进行的。现在《防震减灾法》对人民解放军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不够,特别是军队指挥人员在地震应急中的指挥权规定不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状态下赋予他们在这方面的权利。”
莫纪宏还认为,对于《防震减灾法》来说,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施不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来建设的,震后法律追责制度一定要更加明确和具体化。对于震后丧失了基本生产和生活能力的灾民,应当规定法律上的救济标准。
“《防震减灾法》可以根据此次汶川大地震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适度修改。不过,从立法与现实的关系来看,仅仅修改完善《防震减灾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恐怕很难满足现实中的各种需求。”
莫纪宏认为,从目前在汶川大地震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来看,我国现行的应急和救灾体制还有很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许多问题仅依靠修改这两部法律,并不能很好地达到预期的目标。应当通过改革现行的应急和救灾体制,制订和出台新的法律,来全面完善我国目前的应急和救灾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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