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kkKrJwJ 发表于 2009-6-2 20:20:09

家庭暴力犯罪中实证透视女性司法保护

  ──来自湖南安乡法院的实案报告

  家庭以婚姻、血缘为纽带,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暴力犯罪是和谐社会a>中不祥音符,严重地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给家庭成员之间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家庭暴力中尤其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往往涉及比较弱势的女性一方,在案发原因、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等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笔者就安乡法院审理的较典型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与涉案相关女性保护作一些实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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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司法数据概述。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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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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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007年安乡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657件,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22件,年平均结案4.4件,占审结刑事案件3.35%。家庭成员间虐待、情感原因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17件,其中女性被告人6件,女性被害人11件;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遗弃”软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为零,其它案件5件。

  二、归类分析

  从2002年以来,安乡法院审理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多为故意杀人、伤害案,考察其案发原因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以暴制暴”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例1:

  [案情简述]刘某元(女,29岁,某乡集镇码头居民)与丈夫林某某长期不和,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为摆脱殴打,产生毒杀亲夫的念头,遂买回“王中王”毒鼠药后,投放在菜钵中,其夫食用后中毒,经全力救治脱险。

  [裁判要旨]被告人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夫妻之间矛盾,泄愤报复,采取投毒的手段,非法剥夺其夫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暴制暴”型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家庭中的受暴女性,长期受到来自家庭暴力的打击,心身疲惫。既要忍受来自身体的伤害,又要承受来自心灵的伤害,长期处于精神紧张、恐惧和焦虑状态。为摆脱这种状态,女性根据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点,选择了比较隐蔽的投毒方式犯罪,做出毒杀亲夫的极端行为。

  本案判决注重了对女性弱者依法保护。不仅认定犯罪未遂,而且确定了被害人自身过错,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理,有效保护弱势女性当事人合法权利。

  2、“婚外奸情”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例2:

  [案情简述]李某(女,22岁,某乡某村村民)与本村男性张某有奸情,为达到长期苟合目的,产生毒杀亲夫之念。某日,李某给其夫送去一碗投放“王中王”毒鼠药的荷包蛋,其夫食用后中毒,被抢救生还。

  [裁判要旨]被告人出于奸情的动机,采取投毒作案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评析] 这同样是一起投毒杀夫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但本案的被告人在案前婚姻生活中有明显的过错,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强势,为奸情不惜毒杀亲夫,在当地受到社会舆论普遍谴责。本案不因当地社会上对偷情女性人格习惯性贬损,加重对女性判决,而是着力司法公正,依法保护,不带有任何习俗性偏见。不仅认定犯罪未遂,而且确定了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从轻处理,平等地保护非弱势女性当事人合法权利。

  3、“情感猜疑”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例3:

  [案情简述]被告人张某芳(男,30岁,某镇居委会居民),怀疑其妻周某与他人有外遇,酒后殴打其妻,并持刀砍杀,后遇其岳母陈某某,又持刀追砍其岳母。在追赶中,夺过过路人赵某某自行车,继续追赶其岳母,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案发后,赔偿了7500元医疗费。

  [裁判要旨]被告人酒后疑心其妻外遇,与妻子发生口角。持刀砍伤妻子和其岳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主动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据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评析]“情感猜疑”型家庭暴力犯罪是由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危机产生,多指夫妻之间一方或双方怀疑对方存有外遇,产生怨恨而引发的家庭暴力犯罪。本案被告人无真凭实据,胡乱猜疑其妻移情别恋。在酒后情绪极度压抑中,砍伤其妻和岳母,造成女性身心无端损害,对其社会恶性必须予以制裁,以维护女性生命财产权益安全。

  4、“琐事”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件4:

  [案情简述]李某(男,34岁,某镇居委会居民)见其妻金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茶馆内打牌,而不去其母亲开设的茶馆,照顾生意,而持板凳辟打其妻,造成轻伤。

  [裁判要旨]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其妻身体健康,致其妻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琐事引起的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成员之间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不惜以暴力手段,伤害家庭成员。此种类型的犯罪主体多表现为男性,极度粗暴、偏私,产生怨恨后,不惜伤害自己的家人。公权力及时介入,有效追究家庭琐事引发的严重后果,不仅是惩罚被告人犯罪行为,也是对弱势女性保护的必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家庭,树立男女平等新风的必然要求。

  5、“管教”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例5:

  [案情简述]朱某钢(男,15岁)精神发育迟滞,与其祖母孙某某长期生活,因不满其祖母的长期说教与唠叨,经常争吵,对祖母产生仇恨。某日,又因祖母说教与祖母争吵,遂产生杀害祖母之心,即用事先准备好的麻绳套环套住其祖母的脖子,将其祖母勒死。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未成年人,且精神发育迟滞,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评析] 本案在当地负面反响极大,是一件典型的家教失败案例。本案判决注重了对未成年人社会教育,又张扬了正气,对老年女性的惨死,通过刑罚的方式予以慰藉,更多的带给我们的是反思。

  “管教”型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家庭成员不服从长辈管教,对长辈说教产生反感对立情绪,久而久之即起伤害、杀人之念。这类型犯罪主体,一般是家庭成员的被支配者,特别是少年,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自我意识非常强烈,但又缺乏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不得不依靠家庭,其内心世界开始复杂起来,情绪易激动,常表现出对家庭的反判,对亲人的仇视,因而做出极端行为。



  三、家庭暴力犯罪与女性保护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与受害主体的关系特殊性

  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犯罪主体与受害主体之间具有姻缘或亲缘关系,大多长期共同生活,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老人,尤其妇女是施暴对象。该院审结的22件案件,涉及女性的案件17件,占家庭暴力犯罪案件77%,其中11件是女姓被害人。家庭生活中爱恨情仇,造成犯罪行为发生后,客观上,不能否认两种主体之间仍然有亲情存在或物质生活依存关系延续。常常在案件的审理中,犯罪主体表现出极度的自我悔恨,受害主体或其他家庭成员在恨之余,又表现出对犯罪主体的宽容。犯罪主体与受害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审判关键在于惩诫,注重教育。为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特别是保护女性当事人必要,主要的司法价值考量,一般在于维系家庭关系的稳定,在量刑上趋向从轻处罚,能轻则轻。

  (二)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主要有故意杀人、伤害、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等,引发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都有一定的隐蔽性。归纳该院近5年来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基本上是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产生原因各不相同,笔者总结了“以暴制暴、婚外奸情、琐事、情感猜疑、管教”五种常见的原因类型。导致引发犯罪多样化的原因,是家庭生活的复杂因素决定的,特别是犯罪行为具有隐蔽的客观环境。由于家庭生活往往处于私人特有场所,隐蔽而不公开,家庭成员对受害人平时存在施暴行为,不易被外人所知,或了解甚少。对各种犯罪的动因,公权力介入的时机存在功能性缺失,制动作用时常失灵。被害人在无法寻求有效救济时,身心倍受长期的压制,私力救济又失效,造成了谮越法制的严重后果。

  (三)犯罪后果的破坏性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暴力犯罪严重地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姻缘和亲缘关系,同时也破坏了与姻缘和亲缘有关联的多个家庭之间的关系,使相互的怨仇叠加,造成家庭关系不稳定,打破了社会关系的平衡,而且很难恢复,其破坏力大,破坏效应长。家庭暴力犯罪的破坏作用不仅表现在犯罪本身所造成的破坏,而且司法的裁决可能造成家庭的弱势成员,如女人、儿童、老人无人抚助。司法活动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明显地反映出法律的双刃剑效应。这也是为什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常会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与情之间游离的原因。司法人员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因认识和司法理念差异,把握的平衡点不同,产生较大的分歧,甚至作出迥异的裁判结果。

  (四)“以暴制暴”型家庭暴力犯罪的独特性

  该院审理的22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家庭成员间虐待、情感原因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17件,其中女性被告人6件。女性被告人多是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社会危险性极大。

  “以暴制暴”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具有突出的特点:

  1、犯罪主体一般是家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女性,或男性少年。他们长期忍受来自支配者或管理者的暴力威胁,其身体遭受打击,心灵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折磨,更有甚者精神崩溃。

  2、被支配者是家庭的弱势成员,对具有支配性的家庭成员有人身依附和经济依赖关系,因经济能力缺失,造成人格不能独立。

  3、自力救助或求助能力差,缺乏自力救助或求助勇气和信心,有的尽管采取了救助、求助方式,但作用极其有限,一旦救济失败,其人身风险更大。

  4、犯罪手段极端,一旦产生报复动机,其意志力表现为要彻底清除或排除导致其人身危险的障碍。

  5、犯罪行为一般隐蔽。对于力量处于弱势的女性被告人,趁被害人酒后、熟睡及患病之机实施侵害行为,甚至不惜投毒杀人,也是常见的。

  四、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问题提出

  审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司法理念上主要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意见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考虑,主张采重刑主义,严惩犯罪,以张扬正义,有力地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当事人;另一种意见从家庭犯罪特殊性的角度考虑,主张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在犯罪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一定的过错,再者犯罪主体及被害主体之间的特殊人身关系,有必要维系家庭关系的稳定。

  从审判实践来看,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理,主要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1、证据问题。注重犯罪证据及危害后果证据收集,忽略引发犯罪原因证据收集,审判人员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犯罪的动机、目的,无法准确评判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再者,由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隐蔽性,犯罪原因证据收集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从已有证据中只能了解一些表象,因而刑罚裁量有时失衡。

  2、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基本上限于一些抽象、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较具体而又专门化的司法解释和评判标准,这导致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为司法结果不均衡现象留有存在的空间。

  (二)立法建议

  有鉴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刑事量刑要做到宽严相济。被害人有过错的,对被告人在量刑上酌情从轻,采宽刑政策。被害人无过错,且为弱势家庭成员,一般应适度从严。做到刑罚为用,教育为本,以有效保护弱势公民,特别女性家庭成员为目的。

  建议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规范作出如下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1、被害人有过错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提升为对被告人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换言之,被害人一次性过错的严重性,或连续性过错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可成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2、国家建立反家庭暴力体系,根据家庭暴力强弱程度、暴力频率、暴力伤害程度、次数、暴力发生的事由,对家庭暴力进行分级,作为司法活动中衡量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罪与非罪,社会危害程度的法定标准。

  3、从程序上,强化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起因证据收集,做到程序公正,以指导司法实践,有利于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价值。

  五、结语

  安乡是洞庭湖之滨的水乡,民风淳朴,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习惯,但男女平等的观念并没有深入社区、乡村。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家庭成员间虐待、情感原因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相对较多,大多与女性被告人、被害人相关。

  笔者以一管之见,试图通过司法统计数据,结合具体案例,透视家庭暴力犯罪中弱势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司法保护,在当地具有共性的特点和存在的司法问题,希求表达笔者相关司法理念和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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