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ejkh 发表于 2009-6-2 20:20:11

法官的三重身份

  法官,作为这个社会的一部分精英群体,注定有很多重身份。我们在这里简单地来谈谈和国外相比较的中国法官的特色身份。那就是作为法官的法官、作为公务员的法官、作为党员的法官三重身份。


  一、作为法官的法官


  作为法官的法官,他们背负着法官的一些普世期待。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正如此,有文章表扬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的时候,文章的标题就叫《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作为法官的中国法官,他们也被要求着一些普世的素质和要求,中国《法官法》规定法官资格的取得需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需要经过一定的职业时间和通过专门的培训。还有,法官们行使司法权的时候也遵循着普世的司法理性,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程序性,等等。可以说,作为法官的法官,和国外的法官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法官,我们也不需要特别的思考和关注。


  二、作为公务员的法官


  这一点,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一个标志。在西方的很多国家,法官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职业。他们有着不同的入职条件和不同的素质要求,也有着不同的职业期待。但中国法官属于公务员的一种,接受《公务员法a>》的管理。这样,中国法官就存在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从最低的办事员到科级到处级,一直到副总理级别,都有相应的法官级别与之对应。存在很有特色的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的称呼。也因为如此,中国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交流、考核、奖惩等等也按照公务员管理,比如国外的法官注重专业知识积累,而中国的很多法官却经常交流调动。等等。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很多有趣的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现象和规律。


  三、作为党员的中国法官


  不是每一个中国法官都是党员,就我所了解的几家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还有我自己单位的情况来看,法官的党员比例基本上在百分之八十左右。作为党员的法官,我们就需要追求党的事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必要的时候,要为党的事业奉献自己。具体来讲,法治事业的追求就要考虑的党的事业,法官的职务调动就要接受党的组织部门的领导,法官的奖惩就要接受党的纪律部门的关注。这样,从组织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党员的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和追求法治事业的时候受到另外一重的影响,组织角色和功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也是在关注中国法官和中国司法制度的时候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中国法官的三重身份,需要我们在对中国法官进行观察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研究对中国法治现象进行评价的时候,时刻注意。这样才能帮助我们得出一些正确的结论,不至于我们的批评或者建议无的放矢。比如,结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的讲话,从中国法官的三重身份出发,我们也就更容易理解“三个至上”的意思和宗旨。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和法官的党员身份、公务员身份、法官身份存在对应的。许多其他的现象,同样如此。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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