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公司 发表于 2009-6-3 10:44:26

学生家长遭遇招生诈骗怎么办

  争议焦点:1、招生代理行为是否违法?  2、能否追究担保人和学校的责任?


  案情介绍


  我儿子今年高考没有上线。为了使他可以继续读书,我通过熟人崔某联系上了一位自称是西安某学院湖南地区招生办的老师邓某。


  见面时,邓某给我们出具了该学院的工作证、招生介绍、空白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我承诺,只要他们推荐,打通各层关系,我儿子便可以通过“点录”在他们学校读书,毕业后可以获得大专文凭。但条件是交纳一定数目的“活动经费”给学校。


  稍加考虑后,我交给了对方35000元“活动经费”。邓某收钱后还签下收条,崔某签字承诺对此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担保。随后邓某要我们安心回家等消息。


  但是,这几天别人都陆续收到了入学通知书,我儿子却没有收到。我背着邓某打了该学院的招生电话。却得知该学院今年已不存在“点录”了,也没授权邓某到湖南招生,虽然邓某曾经确实是他们那里的老师,但已于今年暑假前离职。


  我们得知情况后马上打邓某电话,可是对方一直关机;找到崔某,他也说不清楚具体情况,只是好心帮忙。打学校电话,电话说与他们无关,顶多只是承担没有及时收回邓某手上相关证照的管理过失责任。


  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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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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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健律师a>


  1、可追究邓某无权代理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a>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现在学校对邓某的“代理招生”行为不予承认,所以产生的民事责任完全由邓某自行承担。家长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邓某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除此之外,邓某恶意虚构事实骗取家长数额较大资金的行为,也涉嫌触犯诈骗罪。


  2、可追究学校间接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虽然不能因此原则,考生就当然可以入读该院校,但是学校也得以此原则为宗旨,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没有及时收缴的文件证件,是让家长赖以相信邓某合法身份的基础。正是因为学校的过失,间接的促就了邓某欺诈的成功,所以家长可追究学校部分侵权责任。学校应在一定份额之内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后,再向实际侵权人邓某追偿。


  3、可追究中介人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崔某在收条上签字承诺对此事进行担保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和家长的履约担保合同关系。现在邓某出现违约行为,家长作为债权人在不能找到实际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是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若查明崔某事前已与邓某串通,其担保行为只是为了增加家长上当受骗的几率,也可以追究崔某刑事责任,崔某应以邓某的共犯论处。


  4、家长也面临一定法律风险


  家长给付邓某的35000元活动经费,具有“贿赂款”这一不言而喻的期待意义。依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一经查获,是可以没收的。此外,追究邓某、崔某以及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受害人都必须拿出强力证据,才能在法律上得到最终支持。但无论如何,还是建议家长马上报案,通过公安部门先把责任人控制起来才是上策。同时也可以启动对邓某和崔某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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