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929 发表于 2009-6-3 10:44:29

无理缠访现象严重困扰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一时难以解决,部份当事人为解决问题走上信访之路,但一些信访老户无理缠诉牵扯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大量时间和精力,成为涉诉信访工人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前,四川省安县法院根据受理信访案件中无理缠访现象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特点


  2008年1月至今,我院共受理来信来访285人(次),其中无理缠访57人(次),达受理总数的20%。


  (一)无理缠访的主体呈多元化。普通信访主体往往以本地下岗职工、农村被征地人员、城市居民拆迁户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为主,而无理缠访的主体除上述人员,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随着企业私有化程度进一步增高,私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血脉相连”。企业的所有权人在感到利益受损时,必然穷尽一切手段“自救”,无理缠访方式就属其“曲线救国”实现诉讼利益的蹊径。值得关注的是,在本院的无理缠访者中有27%属于这种现象,该类主体往往是信访“老面孔”,且以外地当事人居多,投诉的“火力点”集中在对财产保全不服、对管辖不服等。


  (二)无理缠访的动机呈经济化。无理缠访者大多是为了“财”,即试图以信访手段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或者解决工作问题,或者解决工作待遇问题等,这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争议a>等信访案件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在我院的无理缠访者中有80%以上都是为了经济利益。即使是一部分历史老案或者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所谓恢复名誉、恢复公职的诉求大都是实现其经济赔偿要求的“前奏”。


  (三)无理缠访的手段呈多样化。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后,当事人就连续以信访方式向上级法院、人大、纪委、政法委、政府或者检察院等多个国家机关投诉承办法官执法不公,所反映的内容绝大多数为虚构事实或对法官进行无端的指责批评,甚至威吓。若通过这些社会资源不能达到其目的,当事人还想利用新闻媒体、杂志网络等途径反映问题,试图动用社会一切力量给法院施加压力。在时机选择上,无理缠访者往往会利用重大节假日、两会召开或者其他重要社会活动举办期间进行信访。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无理缠访者均采用了极端方式和手段进行非正常上访。


  二、基本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在基层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不理解,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有的信访当事人不听办案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劝阻,一意孤行,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依法反映,而是有意将某一事实向多个部门以传单式散发,对法院或者法官进行攻击报复。同时,缠访人往往以自己的得失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一旦达不到自己的目的,便诿过和迁怒于司法机关,无理上访,闹访,恶访,名副其实的告“刁状”,以此而达到个人的私欲。


  (二)思想偏执,看待问题偏颇。部分当事人因生活经历、个性特点、精神状况、健康情况等原因,较易钻牛角尖,我行我素,毫无原则地坚持个人观点,有时信访只是为“讨个说法”,或形成骑虎难下的心态、为信访而信访,或自恃有理在行动上无所顾忌,难以客观看待问题和法院工作,听不进他人劝解,一旦诉讼出现自己不满意的结果就容易试图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在本文列举的龚容无理缠访就属于此类,我院在审理此案时,已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过错大小及损失多少,对龚容所提要求的合理部份已充分考虑了,但龚容思想偏执,坚持要求给其报销进京的机票费3000多元,2000多元的误工费和6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等,达不到要求就不断无理缠访,影响法院正常办公。


  (三)信访终结机制的缺失。由于无限申诉缺乏法律约束,无限重复再审难以遏制,涉法涉诉上访步入了“申诉-复查-再审-再申诉”的无休止的怪圈。而地方党政部门出于维护稳定工作考虑,担心上访户到省进京上访,对无理缠访的人不敢依法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的做法,也使得无理上访人在尝到甜头后动辄以上访相要挟。同时由于有的案件没有相关的政策与法律作依据,以至于遇到某些无理上访、缠访者,处理结果显得不尽如人意。


  (四)处理模式的不当“误导”。部分地区信访案件处理中,一些部门出于迅速缓解紧张局面的考虑,违心“开口子”给信访人某些好处。尝到“甜头”的信访人很可能下回如法炮制,而这样的解决结果自然会给其他潜在的当事人形成暗示,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部分当事人的信访心理,再加上部分群体性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情绪化的相互影响,极易形成“不访白不访,访访没准还能访出点好处”、“法院怕上访不怕上诉”的投机心理,甚至恃“访”而娇,因此作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


  三、建议对策


  (一)加**律宣传。要以法庭为前沿,加**律宣传力度,坚持以案讲法。通过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提出司法建议、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审判、巡回审案等方式,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特别是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例教育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从而明白自己的主张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从中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根本杜绝涉诉上访问题的发生。


  (二)建立信访案件处理终结制。对涉诉信访案件予以登记,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案件甄别,通过初步认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复查认定和核实备案等程序,凡确属无理缠访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性意见,并将结论性意见上报上级机关和通报同级人大、检察机关、政法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便于各部门掌握情况,共同做好上访人的工作。有关法院在告知答复信访人时,要就有法律法规a>做释明、解释工作,并要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服判息诉。答复后,涉诉信访人继续信访的,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并通知涉诉信访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三)建立无理缠访处理机制。一是要建立和推进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a>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二是对无理缠访者在上访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制止、警告、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综合治理机制。解决无理缠访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政策、经济等多种手段,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旦发现无理缠访现象,应及时主动地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社区单位积极配合,构建一种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的社会机制。针对无理缠访中发现的典型性问题,主动地向相关单位发司法建议,通过改进相关工作、规范相关行为达到有效遏制无理缠访苗头的出现。


  (五)加快信访立法,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构筑科学合理的信访处理机制,努力把涉法涉诉问题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要加快信访立法,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信访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对依法信访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对无理上访违法上访的处理提出法律依据,在刑法中应增加对无理缠访、闹访、暴访而构成犯罪的处罚条款,把上访行为引导到法律轨道上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信访法律体系,以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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