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人发贴 发表于 2009-6-3 10:44:30

司法要融入到民心中去

  司法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如何体现民意?成了我们今天值得思考大问题。

  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治意义上的司法不是专断,不是为私,不是少数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就在于它的人民性,是真正为民服务。中国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国人对司法没有感情,往往存在恐惧、害怕心理,把法院看成是衙门。司法是为大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司法不能与世隔绝、不能神秘化、冷漠化、高傲化,不能与世情民风、习惯风俗毫无关系,不能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认知毫无关联,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忠于职守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是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一部密切联系群众、不断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历史,是一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历史。从中国的国情看,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责。民可载舟,也可辐舟,人心是向背,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头在“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最有发言权。我们离开了人民,没有了源头,没有相信和依靠的对象,我们就失去了发展的希望。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一定会被人民所推翻。有人质疑“人民”这个词?认为它太空泛,事实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件,包括美国的独立宣言都是写的“人民(people)” 如果把“人民法院”里的“人民”两个字去掉,很难理解法院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中国的法院被称为人民的法院,中国的法官被称作人民法官,法院和法官前面被冠以“人民”二字,这绝不是文字上的无谓增加和重复,而是要真实体现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离开了人民,法官就会发生错位。当你心中没有人民的时候,你不可能做好法官。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事业的根本。与人民有距离,把人民的冷暖不当一回事,我们就可能会失去司法审判的源头。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政治观念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经济上我们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政治上我们开始以人民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作为检验一切基本决策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在司法领域我们也提出了“司法为民”的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主张。在中国特定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将民生、民权、民主作为司法活动的核心目标,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的底线,构建和谐而具有建设性的政府与民众关系,必须真正关注民生,要将当地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提升、利益分配的公平、各种各样的民生需求等,作为日常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果底线失守,人们在内心充溢的焦虑,便会转化为对当地政府的失望、怀疑和不满。同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官,要认真思考我们是“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样的根本问题,这不仅是一个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政治立场、群众感情的问题。

  民生问题本来就是一桩桩、一件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在中国现实情况下,民生问题显得比民主问题更为紧要。关注民生问题,在当前最突出就是要将民众的温饱、就业、治安、医疗卫生、最低保障等问题,人民法官为人民,应当作为法官永恒不变的政治信仰。只要我们坚持这些根本标准,我国的法治建设就一定会向人民认同的方向发展。

  我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法治传统较为薄弱的社会,是一个以“以吏为师”、“导民纯化”的社会,人民群众需要公正司法的法官是具有亲和力、不摆官架子、清正廉洁、文明司法、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民”可以理解为“民意”、“民本”、“民情”、“民权”。民本是司法乃至现代法律的精髓,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为基点、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基本价值,关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就是要在法律活动中浸透进普遍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作为法官,我们要深刻理解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要知道我们本身也是民,“百姓利益无小事”,多数群众打官司是万不得已的事,作为法官,要有一颗平常之心,要学会经常进行换位思考,要想一想如果他们就是我们的父母,就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又该怎么办?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把人民群众装在怀中,不把善待百姓记在心中,不把为民谋利印在脑中,不把为民解忧握在手中。我们只有明确自己本身就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镜,以民为重,以民为先,才能实现以公心立公正,以公正得民心。

  曾几何时,我们有些人对此不理解,把人民与法院与法官联系在一起颇有微词,把与案件当事人保持距离理解成与人民群众保持距离,把法官应保持中立理解成法官就只坐台审案、就案办案,津津乐道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地位、权势、财富和办案形式,而不屑于走进田间、炕头、农家院中,追求所谓的距离感、神秘感、威严感等,这固然突出了法院的权威,但这样的权威却是有危机的,它脱离了中国的国情,远离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和宗旨,将法院搞成“封建衙门”,拒群众于千里之外,导致许多涉法上访、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这不是我们所看到的常态。

  “只有热爱人的人才a>可以审判人”, 掌握了法律知识,可能仅会断案,只有怀着让当事人满意、为人民负责、对法律忠诚的强烈感情处理案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背离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淡漠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无论多么神圣的法律都难以赢得民心。官司不在大小,纠纷不在难易,每一件案件都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论大案小案,法官都要用心去办,用公心、诚心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在履行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寸草不长,颗粒不收,”一切费用都是人民的,我们没有理由不保护人民,为人民办好事。当事人来到法院,不是法院的仇人,更不是我们的冤家对头,对待他们一定按人心来办,按起码的人性来办。就是这么一次让百姓感受法律的机会,我们一定要学会以朴素的情感理解当事人的难处,热情对待群众,关注民生疾苦,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给人民群众留下一个好印象,留下一个好口碑。曾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指出,政法机关必须着力维护人民权益,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更加需要加强政法机关的人民性教育,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能向群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

  司法要体现出应有的高贵,不是高高在上,不在耀武扬威,司法的权威不是靠权势或者强力得到的,而是靠人民的信任和支持,靠严格执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热情服务赢得的。司法的权威从来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能靠什么人赐与,现代司法追求的是所有人的正义、低廉的正义和及时的正义,和谐社会a>、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等执政理念的提出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司法要成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利用的制度,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司法的公信力只能建立在司法的亲民化、为民司法、服务司法的基础之上。没有人民群众对法律、法治的理解、支持、配合,依法治国,实行法治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如果法院辛辛苦苦办了很多案件,群众不满意,必然案结事不了,到处上访告状,我们很难说这样的判决是公正高效的,是有权威的。只有人民群众满意了、理解了、赞成了,法官才能很好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一旦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产生足够的信任和认可,他们就会自觉自愿地配合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积极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 这样就会极大地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实现。



  当然,我们强调“执法为民”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民更不是抛开法律和公正,而听从、听命于民众的愿望和当事人的简单想法,不是抛弃原则做无味的迁就和牺牲公正而求得短暂的满足与和谐。有责任心的法官必须要用法律来引导老百姓懂理,用法律来维护老百姓认同的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是非观,最基本的社会判断标准。如果民意表达的是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就应该认真的倾听和关注,并逐步得到满足。如果民意仅仅是少数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这就不能随便听从和放任,这好比病人到医院去看病,治愈病人身上的病痛,是专业医生天经地义的职责,必须按照专业的基本要求和制度规矩来办,如果医生完全按照病人的想法开药,那不仅不合理,而且容易出问题。对待民意,我们只能听进去,而不能顺下去,我们只能畅通,而不能堵塞。

  法官要有基本的群众观,要善于把自己的工作与老百姓对司法的信念联系在一起,要使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乡风民情和群众愿望。只有本着对人类价值和社会利益的守护与调控,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人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诉必理,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有判必公,让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有访必接,让申诉群众诉求有门;有执必果,让胜诉群众实现合法权益。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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