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公交车停靠离站台过远造成乘客受伤被判赔偿
新华网南京6月4日电(记者顾烨)公交车停靠时离站台过远,乘客因此被第三人撞伤,公交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交通肇事案留给人们的启示。2008年4月14日17时许,73岁的周翠珍在无锡市江海新村公交站台等公交车。由于赶上了下班高峰时间,路上的自行车、电动车很多。公交车缓缓驶入站台,并在离站台两米的地方停住了。等公交的人很多,周老太急着上车,一不小心被过往的电动车撞倒在地。公交车司机当时并没意识到这一场交通事故与自己有关,为了保证其他乘客的出行,公交车驶离了事故现场。
这一撞使得老太太在医院住了17天,花了2万余元医药费,近四个月生活无法完全自理。经鉴定,周老太已构成了十级伤残。于是老人家将电动车车主吴某与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公交车驶离现场,吴某擅自移开了电动车,导致交警无法做出责任认定书。公交公司公交车在距离道路边缘2米左右靠站停车等客上车,缺乏合理性,且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有一定过错,须承担责任。周老太对自己的安全也有注意义务。法院酌情判令周老太、吴某及公交公司分别承担30%、50%及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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