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msvuj 发表于 2009-6-5 18:28:19

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面临的新问题

  一、当前审理道交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1、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不做认定及调解功能的弱化,导致矛盾大量在诉讼环节积压。今年1-9月,审结此类案件475件,案件调撤率为21.6%,审理周期相对较长;2、省内委托执行制度取消后,法院间互相推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异地执行成本高、时间紧、寻找财产线索困难这一系列问题又重新回归;3、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界限日趋模糊,但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悬殊,在人口流动性加剧的背景下,“经常居住地”成为界定其身份、决定其获得赔偿金额高低的依据,由此,伪造暂住证以获取城镇居民“资质”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由于缺乏例如“工资单”等书面正规的凭证,一些在城镇无固定职业的当事人对证实自己的城镇身份能力有限,法院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难题;4、目前,电动车、电瓶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由于此两种车辆被排除在法律所界定的“机动车”之外,保险公司的“缺位”使得赔偿问题更为棘手;5、保险公司垫付责任的局限、车主垫付责任的缺失、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未实质性启动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备,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法院的执行压力日益增大。


  二、相关对策


  1、加强立案指导,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今后胜诉权益的执行,建议当事人选择向主要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破解异地执行难题。2、加强部门联动与审执配合。加强法院和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交警部门尽量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预交医疗费保证金,及时暂扣肇事车辆,实现交警部门扣车和法院保全的“无缝对接”,为审执行工作做好铺垫;整合法院、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多方资源和优势,注重方式方法,提高案件调撤率;注重法院内部的审执配合,审理中用足用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有力措施,确保权利救济的及时性。3、完善保险法a>规,对电动车、电瓶车等存有一定危险性的非机动车辆,以行驶速度为标准进行划分,对于时速达到一定标准的强制其购买第三者保险,确保后续性赔偿得到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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