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ocidk 发表于 2009-6-5 18:28:19

女房客遭“人肉搜索”后起诉房东

  互联网让世界变小了、变透明了,人们可以很容易在网上搜索到自己想要的信息,甚至搜索到想要的人。但是,对于搜索的这个过程,却引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与房客因房租等问题发生纠纷,房东在网上发帖子,以悬赏的方式向网友征集线索。近日,家住北京天通苑的王女士被房客赵小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07年“十一”长假后,王女士和赵小姐在网上取得联系,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由赵小姐承租王女士位于天通苑的一套楼房。2008年5月,赵小姐搬离时,双方因房租问题产生纠纷。6月10日,网上出现一篇《誓与天通苑骗子斗争到底》的文章,文中以王女士的口气讲述了双方因房租产生纠纷的过程,并悬赏一千元寻找赵小姐的线索。文中还出现了赵小姐的真名和手机号。随后赵小姐在网上发帖进行回击。赵小姐认为,双方因房租产生误会,王女士不应当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王女士的行为给自己的工作和名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赵小姐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万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昌平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据《人民法院报》)。本报邀请湖南白沙律师a>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律师a>,为读者解说与“人肉搜索”相关的法律问题。


  陈平凡律师a>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王女士与赵小姐因民事纠纷发生矛盾,并在网上发帖,帖子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以认定为王女士侵犯了赵小姐的名誉权,但是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由法官裁判。


  陈平凡律师a>认为本案具有典型的意义,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以后以暴制暴、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当事人的不冷静,使原本在法律上对自己非常有利的情形变得不利,甚至造成自己侵权,遭到对方起诉。法律是以公权力救济为保障的,它反对私力救济泛滥。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采用合法手段进行解决。


  在网上说师傅是“鸡”被判赔前不久,江苏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年近花甲的杨老师从教师岗位上退养后,自己开办了一家小工厂,生意一向不错。住在他家不远处的小张曾是老杨教过的学生,技校毕业后一直无业,经多次请求,小张进了老杨厂里做学工。在两年多的学徒生涯中,小张掌握了从设计到联系客户、取样送货、账目结算等一整套业务环节,于是悄悄置办了相关设备,也做起了和老师同样的生意,而且拉走了很多老主顾。因为小张常常使用老杨的QQ,对他的上网习惯也很清楚。2007年4月底,小张在老杨的QQ个人资料中添加了“妓女”和联系电话,并两次使用该QQ号登录到腾讯无锡聊天室,发布了提供性服务的虚假信息。短短几天里,老杨接到数十个男性打来的骚扰电话,蒙受不白之冤。杨老师报案后,小张因此行为受到了公安局的治安警告和5000元的行政罚款处罚。随后,老杨向法院起诉小张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经法庭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小张赔偿老杨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据《江南晚报》)


  陈平凡律师a>表示,“本案中,小张为达到丑化老杨的目的,在老杨的QQ里捏造提供性服务的事实,致使老杨遭受电话骚扰,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老杨名誉权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人格权侵权纠纷,侵权人不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且要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精神损害的法律责任。


  陈平凡律师a>还担心,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的现象特别是侵犯名誉权的现象越来越多,网络侵权应该说比其他侵权手段来得更容易一些,甚至有些人觉得好玩随意在网上散步他人隐私。有的人认为自己身在暗处,使用的信息也是虚构的,即使侮辱、诽谤他人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往往会出乎侵权人的意料之外。因此广大网民应当遵守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如果在网上肆意妄为,造成严重后果,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恐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网上“通缉”讨回旧债不违法彭华(化名)是武汉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老总。3年前,他策划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由于资金有限,演出由他所在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合办。彭称,他不但策划参与这场演出,演出所需的大部分费用,也是他垫付的,前前后后出资13万元。然而共计约30万元演出收益,却全部由合作公司拿走。而按照双方事前约定,彭所在公司应该分得20万元。演出结束后,彭华找到合作公司分账。对方却称这些钱已用来偿还公司所欠的债务,并表示半年后再还钱。从此,这20万元欠款就成了彭华的心病。他多次向合作公司催要这笔钱,但对方总是用各种理由予以搪塞。后来有朋友为彭华出点子,说网上可以通过“人肉搜索”追赖,可以上网发帖,曝光合作公司的“赖皮行为”,让他们以后做不成生意。彭华依计在“追赖网”上发出“通缉令”,令他想不到的是,没过一周,合作公司就主动找上门来,商量还款事宜。不久,合作公司已先期还款8万元,承诺余下的12万元将迅速付清。(据《武汉晨报》)


  陈平凡律师a>认为,这种在网上上发布“通缉令”的追债方式,主要是利用对方对名誉权或者是荣誉权的保护心理奏效的,网络技术的发达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许多公司的业务通过网上交易进行,因此公司在网络上的信誉就显得比较重要。这种追债方法简便易行,成本较小,债权人乐于采用。


  陈平凡律师a>表示,就名誉权、隐私权来说,只要委托人说的是事实,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一说。但是,债权人采用这种方式追债的时候也要注意,“通缉令”应仅限于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事求是的描述,不要扩大或者虚构,也不要对债务人的品质进行过激的评论。这种“民事通缉令”的出现,有助于填补现实中执行不到的法律空白,同时此种方式最好由法律专业人士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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