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ohtjt 发表于 2009-6-5 18:28:26

田成有:法官的人文关爱

  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在我国近现代化的推进中,对传统的彻底颠覆成了主旋律,传统文化中“仁”“爱”“和”的理念不但没有得到继承,反而被军阀内战、国共内战、文化大革命破坏殆尽。可以说,我们几乎是在一个没有人文关爱的荒漠中建设现代法治,当今中国法律不可谓不多,但法律的实施中缺失人性与爱心,不得不引起警惕和重视。要使中国法治具有牢固的根基,我们必须栽培和浇灌人文关爱的种子,并让她生根发芽。


  法官不在于他通过了考试合格而当上了法官,掌握了审判权,也不在于他一年完成了多少案件数量,而在于内心有一种高贵的人文素养,有一种自律自重的高尚人格,没有人文关爱的法官有可能使司法的天平失去支点。正所谓一切法,为治一切心;若无一切心,何须一切法? 法官只有凭借良知,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才能实现司法的价值。法官的人文关爱是一种信念、一种习惯,更是一种力量。在善心的驱使下,法官才能根据法治的精神去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以一种脱俗的智慧,顺从法治精神的指引,最终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从而排除法律滞后性及不周延性给司法带来的尴尬。


  掌握了法律知识,可能仅会断案;只有怀着让当事人满意、为人民负责、对法律忠诚的强烈感情处理案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试想,本身矛盾并不尖锐的小事,如果因为法官冰冷的言语,淡漠的态度,机械的方法,就完全有可能使当事人失去了和解的最后机会,使原本暂时的矛盾在法官的手中永远定格,这不能不说是法官的悲哀;相反,法官几句充满温情的话语,几次耐心细致的说和调解,也许就能化干戈为玉帛,使几乎走上判决之路的纷争迎刃而解,烟消云散。这才是法官追求的效果,也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密切联系群众、不断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历史;一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就是一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历史。中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中国的法官被称作人民法官,人民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的基本定位和定性,离开了人民,法官就会发生错位。当你心中没有人民的时候,你不可能做好法官。 “只有热爱人的人才a>可以审判人”,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一心为民意味着法官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自觉地把自己的审判工作与老百姓对司法的信念联系在一起,保持社会责任感,要使每一个当事人,走进法院的时候,有一种非常信任、非常安全的感觉,让每个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法院是真正为人民的。为民意味着法官要把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最高心愿,而不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不能掺杂着个人的任何私心杂念,不能凭感情办案,不能凭意气用事。这是共产党成功和治国的法宝,也是司法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事业的根本。离开了民众,司法权就淡然无存。把人民丢了,与人民有距离,就失去了司法审判的源头。人民法官为人民,应当作为法官永恒不变的政治信仰。当然, “为民”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而是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民更不是听从、听命于民众的愿望和当事人的简单想法,不是抛弃原则做无味的迁就和牺牲公正而求得短暂的和谐。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头在“民”。 法官要深刻理解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要知道我们本身也是民,要时刻将人民放在心中,明确自己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镜,以民为重,以民为先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装在怀中,把善待百姓记在心中,把为民谋利印在脑中,把为民解忧握在手中。只有这样,才能以公心立公正,以公正得民心。


  曾几何时,我们有些人对此不理解,把人民与法院与法官联系在一起颇有微词,把与案件当事人保持距离理解成与人民群众保持距离,把法官应保持中立理解成法官就只座台审案、就案办案,津津乐道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地位、权势、财富和办案形式,而不屑于走进田间、炕头、农家院中,追求所谓的距离感、神秘感、威严感等,这固然突出了法院的权威,但却脱离了中国的国情,远离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和宗旨,将法院搞成“封建衙门”,拒群众于千里之外,导致许多涉法上访、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这不是我们所看到的常态。


  我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法治传统较为薄弱的社会,是一个以“以吏为师”、“导民纯化”的社会,人民群众需要法官是具有亲和力、不摆官架子、清正廉洁、文明司法、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因此,中国的法官应该是亲民型、服务型的法官,法官身上具有的良好品性和人文关爱是留给当事人终身难忘印象的最好礼物。


  法律是无情的,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不讲感情。法律不仅有力度,有威严感,而且更有温度,有温暖感。法官不仅应该有感情,而且还应该有比普通大众有更加坚定、更加深沉的感情。这种感情就是法官对于正义的执著坚守之情,对于祖国的忠诚之情,对于人民、对社会的挚爱之情。 将冷酷的法条演绎得出神入化,使人们对真善美的永恒追求变得充满人文主义的关怀,这是司法存在的最大价值。在法官的心目中,“众生平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虚怀若谷,平等待人,这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做人的本分。对不同的案件,对地位、贫富、种族、年龄不同的各个当事人,仔细聆听他们的陈述,不仅要将案件裁判公正,而且在裁判过程中感受到法律应有的人文关爱。


  近年来,由于社会不正之风和法官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个别法官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在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使群众对法官的审判作风很有意见,认为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也使一些当事人“怕打官司”、“难打官司”、“白打官司”。这个现象不仅降低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而且也深刻影响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形象。 到法院打官司, 如果法律对他们只有威严而没有关怀,一些案子即便判下来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一定能得到圆满解决,甚至还可能动摇他们对法律的信心。作为法官一定要记住:“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在他想向您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请不要打断他。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渴望向您倾诉衷肠。申诉一旦被阻止,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而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所以,法官的专业能力很重要,然而,他的道德良知和人为关爱更为重要。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识来裁判是不够的,法官还必须要有最大的良知和最高的人文关爱。


   转引自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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