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建平自杀再起迷雾
核心提示:2008年8月2日,在国家质检总局被诉后的第二天,该局食品司司长邬建平跳楼自杀身亡。这让不少人产生联想。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回应此事时说,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没有任何关系。http://www.dffy.com/upfile/20080905072717-0.jpg
8月29日下午,被卷入舆论漩涡的国家质检总局终于面对媒体公开亮相,就近期被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问题及该局食品监管司司长邬建平之死召开新闻通气会。虽然并非新闻发布会,但媒体均将其视为该局对近期有关电子监管网问题的首度回应。
新闻通气会上,该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对媒体就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报道的消息予以否认,认为是不全面或不实际的。同时,他还称,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没有任何关系。
对目前不断升级的国家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被告,《法制周报》曾详细报道过此事。得知这一消息后,记者与原告代理律师a>周泽取得了联系,他称,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诉讼将进行到底,并针对记者的采访写了一份《律师a>回应国家质检总局》,他称,司长之死与国家质检总局被诉讼可能没什么关系,但根据最新材料显示,国家质检总局确实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司长跳楼自杀风波
2008年8月2日,一个十分平常的日子。
目击者称,有一名男子从北京某宾馆大楼掉下。该目击者称,其坠楼时,像一道急速的坠物线一样纵身跃下。
后经有关人员证实,死者为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司长邬建平。
邬建平,1966年出生于江西南昌,199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并分配到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工作。1990年至2005年期间,他在国家质监部门任职。39岁就成为国家质检总局最年轻的正厅级干部。
据消息人士透露,此前相关部门曾接到有关邬建平“存在经济问题”的举报。邬建平是在接受检察机关约见后跳楼自杀身亡的。据称,就在国家质检总局8月1日被诉的当天下午,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找邬建平谈话。邬建平即向办案人员交代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其中包括北京的若干处房产,及以百万计的现金存款。
有消息说,邬建平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时,因无法说明自己大量财产的来源,于8月2日跳楼自杀。
此时,正当质检总局被诉以干股形式投资一般竞争性企业涉嫌违法,并利用手中权力排挤其他公司,每年高达2000亿元利益被曝光之际,邬建平的非正常死亡一时显得耐人寻味。
8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人士向媒体证实,邬建平在非工作时间死亡,死因为“不慎坠楼”。由于邬建平明显因事故死亡,因此,有关机构不会继续调查其死因。
有传言说, 邬建平自2005年担任国家质检局食品监管司司长后,一直负责为食品制造厂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据估计,全国只有四分之一的厂家拥有生产许可证,因此,有人这样推测,邬建平等于“坐在了一座金矿上”。据媒体报道,邬建平在被问话时,已向检察机关承认拥有几处房产和几百万元现金。这些财产明显高于他的正常收入。
在8月29日的新闻通气会上,严冯敏在回应此事时说:“事实上,邬建平只是在检察机关侦查某单位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配合调查时意外身亡,检察机关并未对其立案侦查。所谓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搜出现金之说,纯属捏造,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没有任何关系。”
不过,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防伪企业代理律师a>周泽在给记者的《律师a>回应国家质检总局》文中表示,司长之死与国家质检总局被诉讼可能没什么关系,但根据最新材料显示,国家质检总局确实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对国家质检总局称一些媒体报道时将电子监管网与邬建平之死联系起来是错误的,周泽认为,在国家质检总局被诉违法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之时,作为食品监督司司长的邬建平的坠楼死亡被与电子监管网推广联系起来,是人们的正常思维。媒体记者的报道只是引述了有关消息人士的说法,而记者在引述消息人士说法的同时,也引述了质检总局新闻办工作人员关于邬建平“不慎坠楼”的说法。报道根本没有就邬建平之死是否与电子监管网有关下任何断语。至于检察机关在邬建平家里和办公室搜出现金数百万的事实,媒体也只是引述消息人士的说法,同样未下断语,而至于消息人士的说法是否属实,这是另一个问题。
已遭遇三起连环诉讼
一个月以来,国家质检总局似乎成了舆论的“宠儿”。
2008年8月1日,也就是《反垄断法》实施当天,周泽律师a>和他所代理的北京四家防伪企业的一纸诉状,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了法庭。
而这一切,似乎都源于国家质检总局采取的电子监管码措施。作为一种新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网是国家质检总局自2005年起推行的业务。
根据记者了解,四家企业起诉的理由是:自2005年4月以来,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下发文件、召开各种会议等形式,推广名为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的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他们认为,国家质检总局这一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提交诉状后,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其下属防伪行业协会,先后三次约见起诉的防伪企业进行对话。在与国家质检总局8月1日和8月6日两次对话后,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仍决意坚持推行电子监管网,因此,拒绝参加8月12日的第三次对话。”周泽说。
与此同时,更多的防伪企业加入到原告队伍中来。8月11日,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亦委托周泽分别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诉讼。
当北京一中院还没有作出立案决定时,8月17日,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诉讼代理人以邮寄诉讼材料的方式,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针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起诉书,掀起第三波连环诉讼。
对此,严冯敏在通气会上说,国家质检总局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既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问题,也没有排除、限制其他企业参入竞争,而是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的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了大门。
“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很多,为什么国家质检总局选择的却是遭到食品行业坚决抵制,且以牺牲整个防伪行业利益为前提的电子监管网的推广呢?”对国家质检总局的回应, 周泽在《律师a>回应国家质检总局》中提出了质疑。
他称,国家质检总局宣称其推广电子监管网最核心的功能是“真实可追溯”,但现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具有了追溯功能,根本不需用电子监管网来实现产品追溯功能。至于防止产品仿冒,则根本没有可能,因为仿冒者既然可以仿冒产品,那就可能连电子监管码一并仿冒,试图通过电子监管来杜绝仿冒产品,完全是一厢情愿。
周泽认为,国家部署质量管理工作并不等于就是让质检总局去推广自己持有干股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质检总局动用行政权力推广一家公司的经营性业务,当然就是限制和排除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参与竞争,这是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违法行为。
揭秘2000亿元的利益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正是电子监管网的运营商——中信国检的第二大股东。
中信国检成立于2005年1月,股东包括3家单位:中信21世纪电讯、中国华信邮电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信21世纪电讯为中信集团旗下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华信邮电为中国电信全资子公司;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乃国有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全资拥有”。
据知情人士称,上述3方股本比例分别为50%、20%和30%,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享有中信国检30%权益。也就是说,中信国检每年1/3左右的收益将分给质检总局。
中信国检每年收益多少呢?“这个电子监管网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将创造每年2000亿元的价值空间。”在中信21世纪2008年7月30日发布的年报中,公司董事局主席王军如此描述。这意味着,质检总局每年至少将分得600亿元的收益。并且,质检总局应缴纳的1800万元股金,先由中信21世纪垫付,再由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用未来每年的分红进行偿还。
事实上,国家是明令禁止行政机关参与商业经营,国家质检总局不仅有商业行为,还是零出资,即在涉案企业中占股30%,这引发外界的质疑。
对此,严冯敏回应说,在电子监管网建设初期,为了发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的信息技术和人才a>优势,信息中心参与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并应另两家股东的要求,按30%参股,与中信集团和中国电信组建了中信国检公司。信息中心作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事业单位,参股手续是完备的。
严冯敏认为,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又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监管网经过专家组技术鉴定并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后,信息中心作为前期技术的研发单位不再参与相关工作,并于今年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
不过,周泽立马对质检总局的回应进行了反驳。他认为,既然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应两家企业的要求,参股成立公司建设电子监管网的,就说明成立电子监管网是两家公司基于营利的考虑而拉国家质检总局参与经营电子监管网。换而言之,成立中信国检建设电子监管网,从一开始就是两家公司基于营利的考虑,而不是国家质检总局宣称的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周泽说,参股而不出资,确实可以说参股是形式,但不出资却在合资公司拥有股权,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国家质检总局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享有合资公司30%股权的利益,付出的却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支持,这实际上就是权力寻租。“国家质检总局称目前没有从合资公司获取一分钱利益或许是实情,以后可能也不会从中获取利益,但这并不等于没有人从中信国检的经营中获取利益,也不等于国家质检总局参股中信国检不是为了获取利益。事实上,国家质检总局是在被防伪行业和食品行业揭露其推广电子监管网,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才宣布从中信国检退股的。但目前工商登记显示其仍然是股东。”他说。
一场未完的博弈
在质检总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僵局下,《食品安全法(草案)》在二次审议时被删去了相关电子监管码的内容。这让周泽等人感到十分欣慰。
此前,在《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将电子监管码的相关规定删除,这对食品行业和防伪行业来说是个好消息,但一些印刷企业却要因此承受损失。因为继今年1月28日质检总局公布首批《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可变条码标签印刷企业名单》后,又分别于2月3日和6月5日启动第二批和第三批监管码制定印刷企业的报送推荐工作,随后,一些印刷企业的申请报告被批准。根据质检总局公布的名单,有47家印刷企业成为首批电子监管码制定印刷商,遍布全国16个省市。
而电子监管码相关条款被删之后,是否给大量指定印刷企业带来业务流失,而使前期投入无法收回?据周泽透露,几天前,上海一家印刷公司的总经理向他咨询,正在考虑向质检总局索赔。
这位总经理告诉周泽,在公司的申请报告通过审核之后,今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召集公司和其他被指定作为监管码印刷商的5家上海公司到北京开会,部署电子监管码的印刷工作。随后,公司采购了200万元左右的专用设备。“这些设备专门用于印刷监管码,至今一张都没印。另外加上厂房装修、新招工人,并对他们进行喷码技术和计算机应用等培训的费用,可能有近300万元的投入无法收回。”
就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的问题, 严冯敏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在这部**中过于细碎,删除也在情理之中,但并不排除其会在今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出现的可能。
周泽在《律师a>回应国家质检总局》中回应说,现在,有关电子监管码条款被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这意味着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过程时发的一份又一份文件,现在已缺乏法律依据。不过,他对此还有些担忧,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虽然从《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了,但国家质检总局目前仍然坚持推广电子监管网,并且表示不排除将来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中加入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这无疑会让被《食品安全法(草案)》判了死刑的电子监管码得以复活。
虽然直到目前为止,北京一中院还没有对国家质检总局被起诉一案作出立案的回应,但周泽表示,他们会将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诉讼进行到底。《反垄断法》推出后的第一起行政诉讼结果如何,目前仍是一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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