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qhu 发表于 2009-6-5 18:28:29

“客运公厕免费令”检讨

  2006年5月,我曾写过一篇杂文《曝光了,再咋办?──我们该信赖什么》,对于媒体屡次报道,群众屡次反应的客运场所公厕收费问题点评了一下,对收费者的厚脸皮,媒体监督的无能,行政执法者的不作为,都颇为不满。


  不得不承认,持续的读书和学习,确实会让眼界有所提高。两年过去了,近日和妻再次探讨这一问题,自己的观点有了截然不同的变化。不揣浅陋,将其记录下来,也许能起到一点启发民智的作用。


  “客运公厕免费令”是我自己总结的,文件的真正题目是《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全文诸君可以自行搜索。从学理上看来,这是一个愚蠢的行政命令,其得不到执行,实在是理所宜矣!


  首先,行政管理主体缺位。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物使用,必须有基层的管理者实施,也就是说,应当有一个行政机关执行直接的管理权。“客运公厕免费令”并未指定这样的行政机关;而各地物价部门应并不具有这样的职能。


  其次,公物管理权权原缺位。铁路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民航机场等公共客运场所内公共厕所,物权或者财产权,属于相应的民事主体,即便是国有企业所有的,也只适用私法。行政机关要以公物设置的意思,要求供公用,必须通过购买或者征用预先取得权原。


  第三,国家计委文件越位。国家计委属于国务院工作部门,其文件(通知)不能视为行政法规,无论是要求设置公厕或者不得关闭公厕,还是要求公厕免费,都属于直接给“有关运输企业”等公厕所有权人增加财产上的负担,属于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明显越位。


  结论:“客运公厕免费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思维的典型延续,已经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应予废止。对于公厕问题则当依现代行政法之公物理论进行:行政机关对于其直接管理的公物公产(办公场所公厕),可以直接决定是否公用;也可以以财政公产建造或设置公厕提供免费公用;对于他人所有的私物,如果需要作为公物,必须进行公用征用或者进行准征用的列管,给予合理补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客运公厕免费令”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