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 发表于 2009-6-5 18:28:31

诉讼费用门槛过低对劳动争议案件产生消极影响

  国务院《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明确劳动争议a>案件以每件10元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在大幅降低诉讼成本,促使当事人积极维权的同时,惠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诉讼费a>用门槛过低对劳动争议a>案件处理产生消极影响需引起重视。


  消极影响:1、企业滥用诉权,造成恶意诉讼。对企业而言,由于案件受理费仅需10元,大部分案件最终还将减半收取,诉讼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故即使许多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的处理结果是准确的,企业在明知向法院起诉的结果必将败诉的前提下,还依然会提起诉讼,甚至在一审后继续提起二审,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刻意为难劳动者,属典型的恶意诉讼,不仅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法院的案件骤增,工作量大大加重;2、劳动者易提出过高诉讼请求,劳资双方矛盾更易激化。不管标的额多少,劳动争议a>案件一律按照10元标准收取,部分劳动者利用这一规定,不切实际的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主张的数额远远超出其能获法律支持的数额,劳动者过高的心理预期与企业对不合理诉求的抵触情绪极易激化劳资双方矛盾,案件处理难度将大大增加;3、诉讼费a>与律师a>费的“此消彼长”导致劳动者无法真正受益于“诉讼费a>用降低”这一便民之举。一些律师a>利用法院诉讼收费大幅降低机会,不仅积极鼓励、引导、推动劳动者进行诉讼,甚至在许多案件中以“诉讼零成本”为诱惑提出风险代理,变相提高律师a>收费,将当事人诉讼成本中应当受惠的部分最终转化为律师a>的收入;4、诉讼收费过于低廉导致“调解减半收取”的激励作用难以得到真正发挥。在目前的劳动争议a>案件中,由于收取的诉讼费a>用仅为10元,案件经调解后减半收取仅收5元,当事人对“调解减半收取”多不在意,导致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对策:1、加**律宣传的力度。通过法律宣讲、法制教育、普法授课等手段,引导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形成正确的诉讼观,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因恶意诉讼或不切实际的过高诉求引发矛盾,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处理纠纷;2、进一步规范律师a>收费管理。对于律师a>以风险代理形式变相提高律师a>费,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行为一方面要及时提示当事人,告知其合理收费的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将律师a>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向律管部门进行反映,敦促整改;3、在今后相关法规制订或修改过程中,可以考虑适当改变此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或收费方式,例如:对不同的诉讼主体可以区别收费,对企业的收费标准较之个人可以适当提高,避免企业恶意诉讼;针对个人诉清数额过高的现象,可以考虑以诉讼请求数额与判决所确定数额之间的差额,实施“累进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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