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DxFzL 发表于 2009-6-8 21:14:50

网上销售电警棍现象在泛滥

  电警棍属警用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警用器械为人民警察专用,由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将电警棍以“防身器材”名义在网上销售,无论有无许可资质同样是非法的. 警察专用的器械应当通过公安专管的渠道去特定销售,依法不应在网上销售,也不得以“防身器材”名义擦边球式的公然在网上销售。

  
http://www.dffy.com/upfile/20081010163025-0.jpg


  主体行为的真实合法性是诚信的底线,如果连这条红线也突破,则诚信安全也就成问题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清理责任,任由网上非法兜售电警辊等警用器械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也必将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并将带来严重的治安隐患。市场尽管有需求,但这需求依法不可满足, 随意生产或销售电警棍或满足这种需求也是非法的! 我国《公司法a>》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一个商人或公司企业如惟利是图到如此地步, 毫无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必将自食其恶果。

  2008年6月24日 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栏目曾披露播出《浙江警用器械泛滥 电警棍成杀人凶器》,浙江省公安厅及省警察学院专家明确提到:“这类警用器械,属公安机关专管,其它任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持有和使用,而有些人说是属于公安机关,定点生产或特许经营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公安部在1998年专门有个“81号文”,对于这类的销售商店是禁止的”。

  “前不久, 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用电击棍致人死亡的案件, 透过这案件,记者发现包括电击棍在内的警用器械, 如今在一些地方竟然泛滥成灾,成为治安一大隐患”。但是,目前电子商务门户站点网上销售电警棍的非法现象仍随处可见并在泛滥……

  附1、CCTV视频报道:浙江警用器械泛滥 电警棍成杀人凶器

  http://v.blog.sohu.com/u/vw/1709482A>

  附2、关于清理整顿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的通知STRONG>

 FONT> 来源:公安部 公通字81号FON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FONT>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办了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其中一些商店面向社会公开销售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销售情况十分混乱,有的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为此,公安部决定,彻底清理整顿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FONT>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地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一级公安机关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FONT>

  二、对公安机关独立开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或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开办的各类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对外开设的各类名目的警用器材商店、保安器材商店等,一律在1999年1月1日前撤销。彻底纠正公安机关公开销售各种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的错误做法。公安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责任。FONT>

  三、严格规范警用装备器材的供应销售,理顺供应渠道。警械、警灯、警报器、警服和警用标志属公安机关内部统一计划、价拨物资,一律由公安机关计划装备部门负责供应。在警用装备器材销售商店撤销后,由计划装备部门牵头,在 、市一级公安机关内部可采取设立警用装备器材调拨、调剂中心等形式,以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对警用装备器材不足部分的需求。调拨、调剂中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FONT>

  请各地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99年2月15日前书面报部。FONT>

  1998年11月26日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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