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tuyc 发表于 2009-6-8 21:14:51

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调解工作对化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利益群体间矛盾、打造和谐的重要手段,成为构建设社会和谐的“法律助推器”,但是,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分析司法调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调解认识、经验不足。主要表现为消极怠调,畏难怕调。司法调解任务重,工作量大、要求严,相对于司法判决而言,从某种程度上,判决比调解简单。部分审判人员消极怠调,该调解的不予调解,往往一判了之。


  2 、片面追求审判效率。片面追求审判效率而放弃调解或仓促调解,对于那些当庭没有宣判的案件,由于审限的限制,法官一般也不主动建议和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这大大降低了案件调解的可能性。


  3 、片面追求调解。部分审判人员在调解案件时在事实未明,是非不分的情况下盲目调解,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提出调解方案,或者一方提出调解意见以后,让另一方无条件地让步,甚至“和稀泥”。还存在一些为了规避办案风险或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对一些难以下判的案件,以拖促调或为了化解矛盾多次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久拖不决。


  完善司法调解对策建议


  1 、提高认识,坚持依法调解。民商事审判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从“三个至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克服各种模糊观念,努力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突出调解重点,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力争定纷止争。


  2 、增强素质,注重法官内修外练。要增强法官综合素质为调解工作做好知识储备。调解的成功需要法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熟练的调解技巧,法官要注重提高调解的艺术和技巧,增强调解的实战能力,充分展现法律与法官的双重魅力,不断增强综合调解能力。


  3 、准确定位,妥善处理调解与判决、效率和执行的关系。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又要准确把握调解定位,始终坚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要强调全程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民商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加强诉前、诉中、诉后全方位调解,尽可能多调少判,同时积极探索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新举措,拓展调解工作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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