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divec 发表于 2009-6-8 21:14:51

莫要仇视公务员

  前些日,昆明媒体曝出新闻,称《昆明市人事局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已通过审批并将于近日下发,今后昆明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不仅将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待遇1年,创业不成还可“打道回府”;等等。消息一出,质疑声大起。“舆论风暴”之后,昆明市人事局在新昆明网刊出“声明”,该声明称:《昆明市人事局关于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关于辞职金、奖励金条款暂不执行。


  对此,有网友称,昆明停止奖励公务员下海,顺应了民意,尊重了民意,这是民意的胜利。由此,也联想起了近些年诸如吉林省榆树市、湖北省武汉市、以及湖南、河南等地关于公务员辞职下海政策出台后的反响,质疑声总是高于赞同声,关于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的争论,成为地方政府决策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键。


  事实上,公务员及其相关待遇问题正在被仇视。


  公务员作为一个职业也好,一个阶层也好,一个群体也好,它是通过个体的身体力行和具体工作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职能,具有与众不同的职业神圣感。就目前来讲,现在的公务员主要来自三种途径,一是大学毕业生,二是军转干部,三是公开招录的人员。由于进入门槛限制,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高,可以说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目标。正是因为如此,人们才寄予更高的希望。而现实生活中少数公务员违法,甚至犯罪现象的出现,加上媒体的渲染,使人们对这一职业群体产生诸多误解和成见。于是乎,只要一提到公务员,总是想到“一杯清茶,一支烟”的清闲,并与灰色收入联系在一起。只要一看到公务员犯罪,总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激情和义愤。


  公务员首先是劳动者,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长期以来,国家干部的身份,以及宗旨教育的深入人心,人们总是淡化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进而忘记了公务员也是普通人,也有正常的生活,也应该享受相应的待遇。国家法律制度在关注和保障社会大众生活的时候,似乎遗忘了公务员。我们知道,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而公务员在此之外。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工龄每满一年即为一个月工资,而对于公务员的辞职,去没有分文的补偿规定。难道一个公务员工作了十年、二十年,辞职了,什么也没了?这是极不公平的现象。


  国人在评价一个事物优劣时,要么是尽善尽美,要么是一无是处。这是我们的传统。但这种极左极右的传统,已经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惨痛的教训。民意不可违,但民意可以由理智、理性的思想来引导。


  公务员“下海”,是公民自由选择劳动的权利,国家应当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便利,并建立普适公平的制度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地方政府在没有国家法律可以援引的情况下,参照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务员“下海”待遇的规定(试行),具有法理基础,是值得赞赏的。


  以一个做法官满二十年公务员“下海”做律师a>为例,一次性发放两年工资(注,执业受限期,这是法律的规定),加上二十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不为过。当然,地方政府在考虑公务员“下海”待遇时,要充分调研,长远考虑,综合分析,履行必要的程序。


  社会不应有仇视。政府应当引导民意,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切实保障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民众利益,营造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


  (作者单位:北京市鑫诺律师a>事务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莫要仇视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