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chatt 发表于 2009-6-8 21:14:52

“民告官”现实与期望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它是继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后的第三大诉讼,是我国人民法院三大主导业务之一。法律制度的构建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普适性则应通过司法实践和公众的自觉参与来体现。再好的制度设计,如果没有民众的参与和权力保障,都将是一相情愿,一事无成。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司法对行政有条件的合法化介入,是权力制衡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a>的需要。然而,现实总是让人喜忧参半,难以乐观起来,尽管我们的期望很多。


  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是社会法治的进步。作为职业法律人,对社会公众敢于和行政管理机关据理力争,甚至运用法律武器对簿公堂的行为感到钦佩,这是社会法治化对市场主体素质的基本要求。但这种精神和行为在目前是为数不多的。人们对“民告官”普遍存在着“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也告不赢”的观念,致使内地大多数基层法院行政审判机构因案件少而形同虚设,行政审判法官为完成目标任务而不得不兼办民事或者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也远远落后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三大诉讼的审判格局并未实际形成。尽管如此,那些敢于告而且胜诉个案的存在,表明了民众意识的觉醒,法治进程的推进。


  相对而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那种自上而下的,责难式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模式必须摒弃,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民主平等的,公平正义的,令人信服的管理思维和模式。行政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法律有无授权,即行为是否合法正当,而在这方面,现今行政管理者是普遍不到位的,意识的培养和形成尚需些时日。我们不仅要善于在诉争中学习,在诉争中提高,更应该强化行政管理者依法行政的意识,去减少和避免诉争。因为诉讼的结果虽然能使争议问题明晰化,但对双方当事人在情感上的冲击是巨大的,因而诉讼是解决问题最后的,绝非最优的方式。


  法院和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需要进一步强化。由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法规配套性和法律前瞻性不足,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现象在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加上“法不责众”观念的根深蒂固,因而,法官在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能统一和难以统一时,更倾向于从追求案件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作出裁决,这是极其可怕的。这样的裁决使已经确立的法律规则被司法抛弃,增强了民众的法律危机感,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是唯一上帝”,法官只有严格依照法律对个案作出评判,才是其职责所在。也正是这种职责和行为,才能促使行政机关纠偏改错,健全管理,推动政府法治的进步。可喜的是,上级法院和法官是站得高,看得远的。


  “法无禁止即可为之”的公民权利观念和“法无授权不可为之”的政府义务观念应该得到普遍认可和执行。社会契约论学说虽未被我国理论界全盘接受,但其合理成分已为国内外学者所认可。不可否认的是,它是现代国家法治理论的基石。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理论和实践已经确立的诸多原则,如建立有限性、服务性政府则是该学说思想的体现。公民权利观念、政府义务观念的培养和形成,需要的不仅仅是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更需要个案裁判结果的指引性。行政诉讼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长久积怨导致的“民”转“刑”、“行”转“刑”,这才是人们不愿看到的。执业律师a>理应为权利而斗争,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身体力行。惟有如此,才能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鑫诺律师a>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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