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euikp 发表于 2009-6-8 21:14:53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对于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信任,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司法腐败问题的日趋严重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不容乐观的是由于该决定仅仅是在原有的陪审制度上的修修补补,在制度设置本身并没有太大的突破,所以在实际贯彻落实中仍不尽如人意。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着很多突出的问题与困难。


  1、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与法官法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不一致。《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该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而依据法官法,初任法官的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希望精英治国。本来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就良莠不齐,再加进一些门外汉,裁决的结果令人担忧。虽然决定要求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形成良好的法律理念,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


  2、“陪而不审、乱陪乱审”现象突出。在庭审中法官参加诉讼全过程,而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造成陪审员和法官所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专门知识的缺乏,司法经验的不足,陪审员发表意见时容易受法官的影响,从而丧失其独立性。虽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有时甚至连嘴都插不上,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大部分案件参加不了庭后合议,造成“陪而不审”。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加之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造成部分陪审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乱陪乱审”。


  3、陪审工作处于无序状态、陪审员的选任比较混乱。一直以来,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工作很不受重视,担任人民陪审员也未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推崇和向往,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实践中人民法院直接聘请或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陪审员专业户的做法仍未改变,对陪审员的管理难以落实。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只用不管;他们又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相应政府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其本职工作,不管兼职;权利机关只管选举,产生后也不管。这种状况就造成这支队伍放任自流,相关管理制度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4、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是否可以连任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允许连任,会不会产生职业“陪审一族”,会不会产生新的腐败,这边拿着陪审补助,那边拿着原单位的工资奖金,享受着原单位的福利待遇,这种境况对法官的心理也是一种冲击。人民陪审员实行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有可能成为凑数。


  5、法院不愿实行陪审。法院邀请陪审员比较困难,一方面陪审员参加陪审,既影响工作还要支付工资,所在单位不支持自己的职工陪审;另一方面,被邀人员从个人经济利益、效益方面考虑,往往以各种理由婉拒,使目前法院邀请陪审员出庭十分困难,有些法院干脆知难而退。从法院角度考虑,有些法院也不愿意实行陪审,法院的办案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补助需要法院支出,这会令本来就拮据的法院财政雪上加霜,所以法院往往作出折中选择,就是让固定几个人充当陪审专业户,成为半职业法官,这样既维护了陪审制度,又减少了相关成本。


  6、人民陪审员的待遇相对较低,庭审司法礼仪有待提高。对人民陪审员的津贴补助没有统一规定,该项支出没有固定来源,陪审员的待遇普遍较低,在陪审中陪审员存在不准时到庭、着装、坐姿不严肃的现象,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陪审制度要顺利实现其司法民主价值,必须有一套设计严密精巧、操作便利迅捷的程序规则,改革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必须的。我们要借鉴历史和国外经验,但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陪审制模式,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坚持以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对现行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条件具备时,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陪审法规。


  1、从宪法上恢复陪审制度,完善相关立法。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该制度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在修改宪法时,应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加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陪审的权利和义务”。让公民能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被看作是无尚光荣的。同时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可以免除陪审义务的具体情形和随机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方法,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解决公民不愿意担任陪审员的问题。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应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怠于履行陪审义务的处罚措施。


  2、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严格把好准入关。陪审员的条件设置,应有利于民众广泛参与,不宜限制过严,但可以在年龄、公民权、犯罪记录、阅读表达和理解能力、心理状态等方面加以限制。人大代表作为权利机关的成员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权,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对于专家陪审员由于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在审理涉及其行业利益的案件时,他能否保持公正立场就值得怀疑,可以让这些专家充任专家证人,他们的意见可以为法官所参考。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不宜过长,要杜绝让一小部分陪审员长期或经常参加陪审,而其他大部分陪审员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参加陪审的现象,这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广泛群众性和独立性都没有益处。所以,陪审员的任期可以由5年改为3年,不得连选连任。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不能比普通法官高一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普通法官却不享有这种权利。因此建议将人民陪审员这一特权加以具体限定,人民陪审员应作为合议庭的一员来表决案件是否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


  3、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管理和惩戒。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法官的职责和权利、廉政制度规定等。要赋予人民陪审员专门认定案件事实的权利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建议权利。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应以事前监督为核心,以事后监督为补充。对人民陪审员应为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错案追究制不能适用于人民陪审员,如果出现陪审员履行职责出现问题的情况,法院可以建议立法机关取消其陪审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4、为人民陪审员提供经费保障,调动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应将陪审员的培训费、交通费、陪审费用以及各项补助,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行政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保障陪审员履职经费,消除陪审员在物质保障上的后顾之忧。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刚刚开始,不但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好,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发现。陪审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它的存在和发展与现阶段的诉讼制度、社会环境、法律文化背景紧密相关。如今我国司法改革a>的价值取向是朝着法制与民主政治的方向迈进的,我们只有将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外的陪审制模式较好的结合在一起,坚持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为其找到合适的生存空间,才能将我国的陪审制度推向一个新的巅峰,让我们共同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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