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职工自杀被认定为工伤案
核心提示: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工伤后出现精神障碍而自杀,首次被认定为工伤。专家认为,将抑郁自杀判决为因工死亡有待争议。两年时间盼来的终审结果,终于让杨涛的妻子孟祥敏松了一口气。“法院终审认定杨涛自杀是工伤。如果九泉之下的杨涛有知,他可以瞑目了。” 孟祥敏激动地说道。
杨涛是北京市铁路局丰台工务段线路工,在丰台上班,但只要歇班,他都会回河北涿州松林店,和老婆孩子呆在一起。
2006年12月,杨涛上班时碰伤头部,半月后砍伤妻子孩子自杀身亡。在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日前,此案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涛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这起案件由此成为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司法判例。
工伤引发悲剧
看着昔日和丈夫的恩爱相片,孟祥敏经常恍惚,似乎丈夫并未走远,似乎一切都没有发生。
几年前,孟祥敏经人介绍,和从山西铁路学校毕业的杨涛成了亲。婚后,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幸福美满。结婚一年后,他们的儿子杨潭露出生了。
然而,在2006年,杨涛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受伤了,但是谁也没有料到,这次的事故会酿成一场悲剧,让幸福的三口之家从此以伤痛定格。
2006年12月1日,孟祥敏带着露露出去玩,回来比较晚。进屋后孟祥敏看见杨涛在炕上躺着不动,还以为是杨涛生病了,赶紧关心地询问杨涛,却发现杨涛头上有伤,涂着红药水。杨涛解释这是干活碰的,在一个小诊所看了看,没拍片子。
因为是小伤,孟祥敏也就没往心里去。可过了两天,杨涛说头疼、恶心。“我以为他是感冒了,可吃了感冒药仍不见好。我说你得去看看,他说‘我找单位,让单位派人跟我去’。”
12月13日,杨涛去了单位,14日下午回来。孟祥敏问杨涛单位有没有派人一起去,却听见杨涛说“单位不管,让自己看。”
在孟祥敏记忆中,受了伤单位不给看,不是头一回,记得2003年有一次,杨涛抬钢轨时砸断了腿,在丰台住了两个月院,也都是自己花的钱。
悲剧在15日凌晨发生了。
2006年12月15日凌晨,杨涛突然从厨房拿来菜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儿。将妻子和儿子砍伤后,他割腕自杀。
突来的变故让杨涛的家人感到非常奇怪,憨厚朴实,平日对老婆孩子关爱有加的杨涛,怎么会有如此举动?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揭开了杨涛家人心中的谜团。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a>中心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 “对其脑组织的病理解剖结论支持脑震荡所引起的病理改变。据此推断被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了头晕、头痛、失眠等脑震荡后综合症状表现,并出现抑郁情绪”。结论是:“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严重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自杀不是工伤
于是,杨涛的妻子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自杀死亡认定为因工死亡。
“人都死了,再多的赔偿意义又有多大?我们要求单位认定工伤,主要是想让杨涛死个明白。当然,也是想让孤儿寡母有口饭吃。”
2007年5月,海淀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a>》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发生的头顶部皮裂伤3cm的伤害为工伤;对于杨涛于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海淀劳保局的认定,让杨涛的亲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杨涛遭受工伤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失眠等脑震荡表现,同时出现了精神异常。对此,单位未及时安排作进一步的医学检查,导致伤情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一死两伤的惨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a>》,应认定为工伤。
于是,愤怒的杨家人一纸诉状,与海淀劳保局对簿公堂。2007年11月,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所受的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却否定了自杀属于工伤。
法院判决的结果让杨家人再次失望了。
律师a>质疑
同样,为杨家人负责代理此案的北京国联律师a>事务所律师a>黄乐平,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也表示强烈质疑。
在黄律师a>看来,杨涛的死亡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a>》第十四条的规定。杨涛是在上班的时间、上班的地点、因为工作而受的伤,由于单位没有为其安排科学、合理的治疗,致使伤情加重,进而直接导致死亡,杨涛的死亡与其在工作中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是一个事件不可分割的三个阶段,因此杨涛的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均应认定为工伤。把三个阶段分割开来,前面是工伤,后面的不是工伤,让人匪夷所思。”
于是,孟祥敏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海淀劳保局关于2006年11月27日头顶部皮裂伤为工伤的认定,同时撤销12月15日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要求其“对孟祥敏关于杨涛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工伤认定的争议
终审结果出来之后,也让很多关注此案和杨家人遭遇的人们感到欣慰,评论人士认为,北京市一中院对杨涛“自杀事件”处理,是一起十分典型的人性化审案案例,是一部人性化的司法样本。认为北京市一中院能够在劳动部门已经作出行政行为,认定杨涛自杀不能作为工伤的情况下,重新认定杨涛的自杀属于工伤,要求劳动部门重新处理,体现了人性化的办案原则。
《法制周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博士研究生导师贾俊玲教授。贾教授对于此案有着不同的看法,贾教授认为将抑郁自杀判决为因公死亡有待争议。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一定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结果。杨涛头部受伤,或者是单位没有给予及时治疗引发的症状都属于工伤范围的认定,但是杨涛最终的自杀行为却不能属于工伤范围之内。不可否认,杨涛的自杀与头部伤害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头部受伤未得到有效的医治,出现严重的抑郁情绪,最终自杀。但显而易见的是,头部受伤与自杀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杨涛的死亡并不是因病情加重、恶化而自然发生、不可避免的,而是在受伤与死亡之间加入了一个中介环节——杨涛的自杀行为,所以,杨涛的死亡归根结底是由他自身的行为造成的,头部受伤只是一个条件,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因。
(《检察日报》李曙明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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