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执行不能风险及其防范
“执行难”是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问题,人们往往简单地认为,打了官司缴了诉讼费a>,法院就理应执行到钞票,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简单地把执行不能的风险推给法院,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现实中的执行不能,恰恰是当事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缺少风险防范意识造成的。何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从而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且看不到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有可能恢复执行能力的一种财产能力状态。 简单地说,就是到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执行。
必须指出,人民法院是负责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力救济机关,而并非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义务人。这一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有财产,则人民法院就有可能全部或部分执行;无财产,则人民法院根本不可能执行;其财产多,则可能最大限度地多执行;其财产少,则可能部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一个案件能否执行或为权利人执行回多少财产,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只能起相对的辅助作用。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案件,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和执行案件的法官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地、及时地开展了执行调查,适当地采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查明了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足以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尽了最大可能执行努力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了,法院执行程序就应当依法终结。
那么如何防范上述执行不能的风险呢?
首先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谋定而后动。做生意前首先要想到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签订合同有可能得到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还被拖入诉讼;打官司有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亦有可能执行不能。所以决策前最好先考察对方的诚信度,如到工商局查询企业登记,对一些皮包公司(诸如场所租赁、无实体资产),则要多一个心眼,也可到对方住所地作适当走访调查,同时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看对方是否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正在被法院执行。
其次是用足用好法律提供的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性措施,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当然,保证人的选择、抵押财产的设定也需仔细考量,既要有担保能力,同时担保也应依法设立。
第三要及时起诉。实践中,债权人往往由于这样那样的顾虑,如放不下面子,考虑想长期合作,过分相信当事人的口头承诺,往往拖到企业停产,人去楼空,才想到求助于法院,从而错失起诉的最佳时机。其实,对方违约,经催要后仍不履行,即应及时起诉,对企业而言,也是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体现,相反因此而能赢得对方尊重。
第四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债务人在诉讼中无偿或代价转让财产的情况屡有发生,而债权人或是因不懂,或是因不舍得出财产保全费而放弃保全,等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财产已被转移完毕,而此时剩下的救济途径是打撤销权官司,而这往往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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