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缺席判决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2008年5月至9月,锡山法院被告缺席判决的民商事案件达330余件,占已结民商事案件的19.5%。被告缺席判决率的居高不下导致法院的调撤率持续走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几率增大,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质效。锡山法院对此进行专项调研并提出相关对策。一、被告缺席判决率居高不下的原因:1、当事人的原因:一是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的经济纠纷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知道自己肯定会败诉,因此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二是某些当事人负债较多,考虑到偿债的压力和应诉的成本,他们索性躲避在外,消极应诉的心理较为突出。2、审判人员原因:随着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大,送达的难度日益凸显,而在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判压力空前膨胀的背景之下,审判人员分配在每个案件环节上的精力大不如前,对于一些初次送达失败的情况,承办人很少有精力再像以前一样逐个的亲自核实,从多种途径想方设法的进行送达,这也导致了被告缺席的现象频频发生。
二、被告缺席判决存在的问题:1、证据审查的力度不够导致审判质量下挫。被告的缺席导致法庭辩论和证据质证过程无法如常进行,某些法官在缺席判决中容易对原告的证据审查放宽标准,以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查,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这导致被告缺席判决的案件被二审及再审法院改判的风险大大增加。2、对应诉材料送达情况核查机制的缺失造成程序瑕疵。在目前法院最常采用的邮寄送达中,一方面被告很少在收到送达材料后寄回送达回证,另一方面,邮局对于投递失败的邮件不能及时退给法院,在缺乏必要核实的情况下,大多数法官认为被告已经收到应诉材料而未出庭,故当作缺席判决来处理。这就导致被告极易以“未收到诉讼文书”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3、被告缺席理由提出的不及时导致缺席判决易反复。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及时提出正当理由,法院就可以通知延期开庭,而不是做出缺席判决。但实践中的问题在于,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即使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也未必在开庭之前提出,而在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后,被告又会以缺席有正当理由为由提出再审请求,这就于无形中拖延了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4、公告送达的不规范易造成当事人被动缺席。一是适用条件掌握的不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被告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而实践中对这一条件的审查有过于宽松的趋势,尤其是在邮政部门退回邮件并批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不经过进一步的查证和尝试其他的投递方式就进行公告送达。二是公告送达方式流于形式,不能保证实体目的的实现。经调研发现,法院的公告通常采取在专业的法制报纸上刊登的形式,但是当事人阅读专业法制报纸的概率很小,这就使得被告可能因为不知道诉讼的存在而被动的缺席。
三、相关对策:1、严把审前准备关,确立事前风险告知制度。以应诉材料送达阶段和开庭准备阶段为两大关口,及时对被告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其缺席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敦促其积极应诉,从源头上防止被告缺席现象的频繁发生。2、重塑缺席判决中的证据审查理念,以实质审查保审判质量。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虽然无法通过被告的质证和辩论对证据进行审查,但是为了使法律事实最大程度的接近客观事实,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以现有证据为基础做出裁判。3、探索送达新模式,提高送达效率。改变由各庭室的案件承办人员、书记员自行送达的分散局面,探索建立专人统一送达机制。将诉讼文书的送达与案件审判相分离,一方面缓解一线工作压力,保证其有足够精力专司审判,另一方面也通过送达的专人负责制提高送达的效率。4、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送达结果主动核查机制。针对目前邮递送达较为普遍的现状,法院应当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法院对邮递送达的监督和建议机制。以“前期培训”和“后期监督”为两大抓手,通过提高投递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提高送达成功率。另外,建立应诉材料送达后的核实机制,鉴于被告主动寄回送达回证的比例比较低,相关承办人可以在开庭前通过电话核实,防止因投递延误等原因造成当事人被动缺席。5、规范公告送达程序,保证公告送达的有效性。一是准确拿捏“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条件,以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不知下落证明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二是规范公告送达的方式,防止公告流于形式。采取报纸公告方式的,应当尽可能在被告可能阅读的报刊上登载,采取张贴公告方式的,除了法院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张贴在其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其原居住地等,力求在实现程序意义的同时也实现实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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