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安全法凸显“撞了白撞”
《道路安全法》于2003年11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法律修改的地方主要是:“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这部法律草案修改和审议的全过程,可以说它是伴随着“撞了白撞”被否决的呼声出台的。在03年这部法律出台前后,许多媒体争相报道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几乎一致认为否决“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等交通弱者的关爱,凸显了“人本原理”,甚至说行人和非机动车多了安全感。这种宣传是存在误区的,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不利的。这次法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责任,尤其是科学道理上,宣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消除“撞了白撞”等容易引起对法律产生误解的说法,凸显新法的科学性。
第一,混淆了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两个概念。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3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普通百姓谈交通事故责任,通常最关心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非由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他们把“行人负全部事故责任”或“非机动车负全部事故责任”误认为既包括行政、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而陷入违章“撞了白撞”的误区。
第二,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难看出,人们大多只注意到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严格要求,而没有注意当交通事故完全由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引起,而驾驶人没有违章时,才由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方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当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时,并不等于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即不管机动车方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受害的行人、非机动车方仍可获得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赔偿。即条文“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三 ,民法在调整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倾斜,以实现公平正义。“保护弱者”是《交通安全法》立法过程种倡导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和“人本原理”在法律上的体现。但是必须明确,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的,强调的是保护绝对弱者的利益,不是强调保护相对弱者的利益。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在道理交通活动中,都是相对的强者和弱者,都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道路交通权利,履行其道路义务,没有绝对的特殊的权利。
第四,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任何情况下,受伤的都是行人、非机动车。若行人、非机动车突然出现时,机动车驾驶人强行驾车避让,这时机动车也很可能毁于一旦。在这种条件下“弱者”借助机动车的能量就转化成了“强者”。试想,如果机动车上乘坐的是几十个乘客,突然出现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还能称为“弱者”吗?
一部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应当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在这样的激励下,道路交通的参与人自愿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使交通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而“撞了白撞”就是这种思维的通俗说法。如果行人知道,由于自己的责任被撞的后果,是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那么一般人势必将减少违章的次数,交通状况将为此改观,事故从根本上减少。
综上所述,“撞了白撞”看似在人权保护上是一种“倒退”,实则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判断法律的合理性以效率为标准往往能够最大地节约社会成本,在这个资源有限的社会中,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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