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鹿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6/11/xinsrc_302060611152426509275.jpg“九鹿·王”驰名商标保护新闻见面会现场。
备受关注的“鹿王”与“九鹿·王”驰名商标争议案,引起了法学界企业界等的大讨论。6月9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召开了“九鹿·王”驰名商标保护新闻见面会和“九鹿王”驰名商标保护研讨会,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已正式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崔莉、顾兆坤、张斌三位律师,代理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同时,盈科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学专家、企业家、律师、中央及地方媒体记者等四十余人就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九鹿王公司)的“九鹿王”驰名商标应否应予撤销展开深入研讨。崔莉、顾兆坤、张斌律师向与会人员通报案件情况并发表律师意见。
已经注册使用七年,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九鹿·王”近日遭遇灭项之灾,继2008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构成与同样生产服饰产品
“鹿王”商标相似为由撤销“九鹿王”商标后,2009年4 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商评委撤销驰名商标 行政诉讼硝烟四起
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称内蒙古鹿王)于1996年8月2日申请注册“鹿王”及图组合商标。随后又于1997年4月21日申请注册“鹿王King Deer”及图组合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1999年12月29日获驰名商标。
江苏九鹿王于200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九鹿·王NineDeerKing”文字组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02年3月7日。2007年5月4日获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在内蒙古鹿王注册并已经获得驰名商标之后,“九鹿·王”才申请并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的核准。
2005年6月24日,内蒙古鹿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九鹿·王”商标提出争议。
“九鹿·王”无辜受牵 国家责任令人深思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崔莉、顾兆坤律师认为,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是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受理并审查,其审查十分严格。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局不但要对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对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进行审查,还要对与其他申请在先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其审查项目众多。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因此,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局必须审查的内容,如果构成相同或近似将不被核准注册,即使获得的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而撤销的标准与核准的标准一样,没有更多的客观标准,更多的是审核员或合议组成员的主观标准。
“九鹿·王”
商标申请并获准之前,“鹿王”商标早已被核准并获得驰名商标。“九鹿·王”商标的申请是在“鹿王”之后,并经过商标局严格的审查和评判后获得的核准。可见,当时的审核员认定与其他同类商品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更加无辜的是,“九鹿·王”商标并非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自行申请获得,而是于2004年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并在国家商标局办理了受让的相关手续。也就是说,“九鹿·王”商标在转让和受让过程中,又一次经受了国家商标局的审查。
但是,由于2008年商评委合议组成员与2002年核准注册的国家商标局的审核员并非同一人,对相同或近似的理解和判定上产生了不同,导致了“九鹿·王”商标命运的根本改变。与会知识产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楚指出,
“九鹿·王”与“鹿王”是否相近似,当时注册是否正确,现在有没有必要把“九·鹿王”撤销,这是我们探讨的问题。大家知道本田与现代两家汽车生产企业,都在一个经营领域,它们的注册商标十分接近,但是还是可以并存于市场上。
张楚教授认为,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主观性很强。辨别两个商标的标准很多,不能仅从视觉、文字的角度来看。如果仅从商标本身出发来判断,那本田和现代肯定是相类似的商标,会涉及到侵权。“九鹿·王”在当时注册时认为没有近似,后来又说相近似予以撤销,这样的做法是矛盾的。我们知道“九鹿·王”是的转让受得的,许可需要备案,转让还要经过一次审批。2001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若认识错误,2004年受让时却做了批准。如果有过错,那就是错上加错。合法注册,又合法撤销,这样的做法会缺失了公信力。
张斌律师说,刚接到此案后,对此案所抱的态度很不乐观。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最高院新司法解释)给了江苏九鹿王希望,这个司法解释就是为就像是为这个案件“量身定做”的,因此,对这个案子前景他们充满信心。
张斌律师认为商评委的撤销裁决非常草率,他们代理的是上诉案件,一审未参加。但整个卷宗他都看了,也走访了一审代理律师,对商评委裁决依据也有所了解。商评委裁决的依据就是内蒙古鹿王集团获得驰名商标在前,江苏九鹿王商标申请在后,非常静态、孤立的看待两个商标是否相似。未动态的看“九鹿·王”商标的发展历程。在张斌来看,国家行政机关的认定和撤销商标的随意性极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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