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村拓蕉 发表于 2009-6-14 22:41:29

对某县社会无业青年现状的调查分析

  一、基本数据


  1、某县失业青年年龄比例:15-19岁的占22.2%,20-24岁的占20.5%,25-29岁的占14.5%,30-34岁的占12.3%,总体上讲,15-34岁的失业青年已经占总失业人口的69.5%。某县青年就业问题日渐突出,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中,35岁以下的占70%左右。其中,有一半的无业失业青年对目前的生活状况不满意。总体而言,无业失业青年对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感到满意的比例只有10.6%,不满意的比例为48.1%,认为一般的比例为41.2%。从性别来看,对目前生活表示满意的比例男女两性没有差异,但是不满意的比例男性显著高于女性,男性对目前生活表示不满意的比例为51.5%,而女性只有45.0%。另外,目前有53.9%的人和父母合住,自己有房单住的占22.0%,自己租房子住的有14.9%。有配偶的人中有36.2%的人和父母合住。有22.6%的人认为自己的生活有基本保障,48.4%的人认为自己的生活没有保障,另有29.0%的人说不清楚。认为自己生活没有保障的人与其年龄大小没有多大关系,与文化程度也没有关系,与性别密切相关,53.5%的男性认为自己生活没有保障,认为生活没有保障的女性只有44.0%,两者差异显著,也就是说男性比女性更多的感到生活没有保障。调查时点的上个月生活费用来源依次为父母给的为43.1%,以前的积蓄为25.8%,配偶给的为19.1%,政府失业金只有6.4%。这表明无业失业青年的生活费用来源主要还是父母,社会化的支持网络还比较缺乏。这种现象有人称之为“啃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啃老”的条件正在发生变化。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从不用承担生活重担的年轻人进入结婚生子的年龄,这意味着他们要独立承担起养家糊口的生活重担。对于至今仍然没有工作或没有稳定工作的他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从他们父母的角度来说,由于时间的推移,有的已经过世了,有的已经由于退休而收入减少了,还有的自己也加入失业下岗的队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过去所依赖的经济来源正在失去,“啃老”的条件越来越差。对于他们来说,真正的生活刚刚开始,未来的生活将是充满一条艰辛的路。


  2、无业、失业类型,25.4%的人是由于学校毕业,没有继续升学也没有找到工作,16.9%的人是由于企业改制,13.4%的人是由于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12.4%的人是由于单位效益不好,裁员,12.0%的人是由于企业破产。数据表明,目前某县的教育制度和就业制度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接,初高中毕业或大学毕业即失业成为就业问题的新特征。


  3、2007年以来,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7件113人、其中盗窃案件38件65人、抢劫案件16件31人、其他案件13件17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56件96人,撤销案件3件5人、提请批捕51件80人、我院批捕35件45人、不捕9件16人、公安撤回7件19人,移送起诉未成年人案件90件123人,起诉90件123人。


  4、2007年以来,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案件数94件130人、判决94件130人。其中,判决有期徒刑96人,最长为有期徒刑12年;判处拘役22人,最长为拘役6个月;判处罚金12人,最多为罚金20000元。从拘留到判决,羁押的平均时间为87天和最长时间106天;


  二、典型案例:


  1、2006年3月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尤某(1990年11月15日生)伙同李某某(1992年1月19日生)、张某(1991年2月28日生)、李某(1991年1月7日生)(均系初中未毕业就辍学的社会无业青年)在涟水县涟城镇涟洲桥将上学途中的涟水某中学初二学生陈某(1990年3月24日生)拦下,并强行拖至桥北东侧河边,采用打骂、言语威胁的方式对陈某实施抢劫,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迫使陈某跳入河中,溺水死亡。后因具有自首及自身系未成年等情节,被法院以抢劫罪从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犯罪嫌疑人严某某等5人涉嫌抢劫罪一案中,严某某在第一次刑满释放后,也曾到处找过工作,但就业单位,甚至技校等都因为其有前科而将其拒之门外,严的父母责完全不问其死活,与其断绝来往,由于无生活来源,无亲人关心,严某某便有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整日与一些无所事事的社会青年混迹在一起,为了满足上网和其他物质享受,他们便不断的抢劫,终于再次锒铛入狱。后严某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原因分析:


  1、主观因素: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1)道德意志薄弱。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正处在高度的社会化进程中,身心发展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是非观念模糊。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在他们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一是重感情。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健康的友谊,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主见, “从众同流”心理严重,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3)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 “老实吃亏”、 “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2、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早熟,引发心理变化快,如引导矫治不好,就会走上犯罪。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性发育早熟已不鲜见,由于性知识的缺乏,对性内容的好奇心理特别强烈,他们对性行为正确与否的认识基本处于无知状态,生理变化带来一系列心理变化,由于当前我国对青少年早期性教育工作落后,同时社会上文化娱乐场所没有彻底清除不健康的文艺作品,使其受到外来淫秽、色情、恐怖等影响和其它不健康东西的刺激,特别是黄色声像品、书刊的腐蚀,可能使他们为所欲为地追求的刺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学校、家庭教育管理监护力度不到位,使其失去约束力而引发犯罪。学校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理想及法制教育有待加强,在教学中采用的也只是启发式讲授的单向信息传递,学生也只是耳听、手记,主动性受到一定限制,没有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自学讨论,双向回答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另外,就是家长忽视子女8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掌握,约束力不强,甚至个别家庭家长及成员整体素质低下,不仅完全放弃对子女的思想教育,反而以个人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影响子女。




  四、 防范对策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国家必须承担起责任主体的责任。


  作为公权力的代理人,国家是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负责的责任主体,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所有资源,只有它有条件也应该为此负责。一要有明确可行的立法。首先要修改完善青少年立法,建立一个全面的青少年立法体系。其次要明确立法的主旨。从反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青少年立法的基本理念应是对青少年进行保护,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因而,相对应的,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受理机构的设置、处理原则的确立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方面进行论证探讨,以期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体系。最后要讲究青少年立法的可操作性,使之成为一部确实能保护、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法。二要有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建立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组织保障。目前很多的执法部门对青少年涉足游戏厅、迪吧、夜总会等不宜场所该管的事不管,甚至参与包庇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社会环境恶化,违法犯罪大量滋长。因此,抓好执法队伍,推进规范化建设,培养一支强大严明的执法队伍,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有效消除各种不利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事物。三要大力解决就业困难问题。就业的困难造成许多青少年处于无业游民的状态。因此,必须把我们的就业培训调整到与产业发展态势相适应,促进劳动力供需的平衡。另外,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培训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来实现对就业的指导,促进两方面之间的快速磨合,解决供需矛盾问题。同时,要引导青少年在选择专业时考虑与就业相挂钩。特别是对数量巨大的因各种原因而过早辍学的青少年,要加强对符合劳动法条件、有劳动能力青少年的就业援助,把他们纳入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体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社会要营造文明向上的环境。


  一个不良的社会环境将诱导人们特别是善于模仿学习的青少年走上歧途。因此,作为营造社会环境的成年群体,要负责任地营造一个文明向上的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一个规范有序的环境、有着完善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至关重要。调查显示,一个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青少年犯罪者大多存在着因缺乏行为规范的正确引导而导致社会化受阻、中断或偏向。因此,必须尽快确立一个顺应时代要求、可以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以消除社会行为导向的不确定性。


  二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当前中国社会价值观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价值观的庸俗化。社会和经济的转型使一部份人的价值观转为唯利是图、明哲保身,个人主义代替了集体主义。其结果是,社会出现一种尔虞我诈、你争我夺的窘境,公德成了一个遥远的名词。青少年正日益成为这种社会价值观的牺牲品,他制约了青少年的正常社会化。因此,社会要建立有效自我约束的公德机制,在保障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免受不良社会环境侵害方面发挥良性自我纠正、自我监督、自我制约的体系。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有效批判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的价值观,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重塑社会公德,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三要形成良好的教育体系。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使教育真正成为泽被后世的好事。针对当前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加以重视的:(1)要明确教育理念。尽快着手解决与“素质教育”这一理念不相配套的教学体系,以使这一理念切实落到实处。(2)要增加学生的法律教育。把法律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培养一批法制教师,开展系统的法律教学,以期培养青少年具备法律素质。(3)要重视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人格品德和思想品德。要改进教育方法,更加关心青少年的心理、思想发育状况,及时给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合理引导,保护他们的个性发展,逐渐形成良好的人格品德和思想品德。


  (三)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


  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的调查表明,那些感到与家庭、家人和学校关系密切的孩子能够更好地得到保护,受暴力事件、自杀现象、性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影响程度较小;如果父母在一天里的关键时刻比如早晨、放学后、晚餐和就寝前能够呆在家中,青少年的感觉就会好得多,安全感也就大得多;如果父母对学校抱有很大的期望,其子女遇到的情感问题比如自杀企图或沮丧忧郁就会少得多。这一调查结果,应当引起包括学校、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父母要多挤出时间来陪伴孩子,多与孩子进行交流,教育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方法,学会正确地对待社会事物,形成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为青少年以后独立自主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应该说,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a>,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实需要全社会的人都要有一颗“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大爱心,需要全社会支持“希望工程”,把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长期关心、爱护;要加强社会教育,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心理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要举办青少年父母的法制学习班强化法制观念;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不要歧视,要做好帮教和安置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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