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ra 发表于 2009-6-14 22:41:33

夫妻共同房产权属登记草率现象应引起警惕

  江苏淮安清浦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少夫妻购买房屋后,在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缺乏应有的慎重,存在操作草率现象,应引起社会和相关当事人的警惕。


  1、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无共有人备注。


  夫妻购买房屋,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时,夫妻一方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或由于夫妻一方有事不能共同前往、或出于一人办理方便等考虑,往往将此事交由一方前往房产登记部门主办(这种情况在农村尤为突出,主办一方往往是男方)。而主办一方往往也出于同样的考虑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无共有人备注。起初由于夫妻感情较好,因此双方对对方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无共有人备注的产权登记这种情况不以为意,相安无事;但当夫妻产生离婚纠纷时,往往由于未登记方举证困难,这就给法院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带来了困难。特别是一些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夫妻,由于存在这种草率登记状况,如已登记一方对共同出资不予认可,在离婚阶段,双方矛盾对立,未登记一方要想证明自己财产共有主张很难,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家庭共同房产。


  一些已有子女的夫妻购买房屋,出于对自己将来迟早要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及规避房屋过户税费的考虑,或出于对子女日后处分该房屋有所牵制的考虑,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将自己夫妻俩连同小孩名字一股脑登记上去,从而在法律上使夫妻共同房产通过登记摇身变为家庭共同房产。虽然他们登记的动机不一定正确,但由于这种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如夫妻之间一旦离婚,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份额将会由原本作为夫妻共同房产的该房屋二分之一缩水为当前作为家庭共同房产的该房屋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3、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成年子女房产。


  一些老年夫妻购买房屋,由于年事较高,行动不便,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事便自然交给自己亲近的成年子女办理。而有些子女却利用这种机会,毫不客气的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当老年夫妻知道真相后,出于亲情和对子女的宽容,往往也会默认了这种权属登记。然而,家庭生活并非一帆风顺,当老年夫妻与子女发生冲突时,老人以房子是自己买的为由要求子女搬出,而子女却以产权登记相抗,反要老人搬出,从而使矛盾越闹越深。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这种纠纷的案件,老年夫妻诉讼不成,便到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撤销登记或到处上访,给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定的因素。


  上述现象发生的原因虽有所不同,但他们存在的共同点却是一致的,即当事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应有的谨慎,从而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给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离婚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引起社会和相关当事人的警惕,并引以为戒,在日后生活中,对夫妻共同房产权属要如实和依法登记,从而避免使自己夫妻之间、与身边亲人之间为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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