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潭龙鸣 发表于 2009-6-14 22:41:37

对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中障碍的理解

  按:最近,中央政治局专门讨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联系几年来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针对宪法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我先后撰写了《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的尴尬》、《根本**在实施中的无奈》、《宪法不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白纸》等文章,以此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观念。现就解决宪法实施中体制性和机制性等障碍,谈谈我对此的理解,不妥抑或不当之处望予以批评指正。FONT>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以来,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一部好宪法。十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我国宪法更趋完善、更加符合国情和反映时代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预示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同时也更意味着每个公民一旦遭遇不法侵害时,又多了一层保障。然而,这字字千金的纸面上的权利,如何才能变成公民实实在在的权利,却还有许多的事要做、许多的问题要解决。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处案件时,不少是运用“两规”措施(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章第28条,在行政监察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突破一些重要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两规”到目前还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督制约措施,以致一些地方在运用过程中,大量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有的演变为搞逼供信,使不少人被殃及无辜,从而严重地侵犯了党员、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推进法治、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与法制建设的现实要求显得是多么的不协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依法治国的步伐。对此,尽管中央领导是非常的重视,反复强调要慎重使用,并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但问题并没有能从根本上得到制止和解决,在有的地方恰似“扬汤止沸”。


  在实行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办案中重新出现这些问题,这很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除去一些办案人员的自身原因外,从对“两规”来分析,其不规范、不完善之处显而易见。现行法律对传唤、拘传、讯问的时间,有着明确的限制,并不得以连续的形式变相拘禁,对有关手续也作了严格的规定。而在“两规”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有谁能说清一个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时间究竟有多长?因此,在实际运用时就变成了没有时间的限制,使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证。在“两规”中,对于一个公民来讲,在相信宪法和法律的同时,面对地却是基本尊严和自由受到侵犯和限制,还显得无可奈何,这也使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面临着尴尬和无奈的境地。


  《条例》规定中有条“缝”,在运用时就会出现“失控”。一些纪检办案人员办案时在时间上是没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在“两规”中,他们往往采用轮流值守的办法,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一刻也不准睡觉,多的连续十几个昼夜;有的还被罚站(双手举报纸、双眼盯大电灯泡)、罚蹲(马步)、罚跪(三角砖、竹杆)、打骂和侮辱人格;还有的被上手铐、吊悬空(正吊反吊)、用皮带抽、用脚踩等,确实是令人触目惊心。某地在“两规”中因不堪忍受,曾发生多起自杀未遂事件,有两人自杀身亡,其中一位写下“皮肉之苦加肠胃病,只好先去了”,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现在人们往往把这种“两规”与文化大革命中的“专案组”(小班子)联系起来相提并论,认为两者虽在形式上有些不同:由过去的牛棚草屋,变成现在到招待所宾馆;由过去的到处能办,变成到现在归纪检机关办;而现在的有法不依,比过去的无法可依的影响还要恶劣。不少人反映,怎么到现在还把这样搞,还能这样做。


  那么,怎样来看待办案运用“两规”的问题,用什么来衡量?我认为还是应当看其合法性。在目前不能仅看到一些案件难办,运用“两规”是不得已而为之,“治乱世而用重典”,从而片面夸大其作用,甚至认为没有它就办不了、办不成案,一“规”就灵,以致违法越权运用之风难止。现在,司法机关没有“两规”措施,办案依据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案子(包括大要案)都能办。假如他们对一些难办的案件,也要求在法律上“开口子”,容许用“重典”,或发个红头文件、搞个条规,就可运用另一套手段来办案,不是变成谁要怎么干就怎么干?连宪法规定的权利都保障不了,还能谈什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本来案件用合法行为是可以办成的,一些案件难办关键是要在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功夫,而不能是靠用超越法律的手段。目前“两规”运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既说明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也反映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观念、工作方法、自身素质、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这也很现实的成为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障碍。


  随着“两规”的使用,可以说是收到的成效明显,但存在的问题也是触目惊心、令人难以容忍的,其负面作用已越来越显示出来。公开审理用“两规”办成的案件时,对使用超越现行法律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公辩双方认为事实清楚,于法可据,法官们也只能就事论事,这当中何以来体现司法公正,又何以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现实让人们看到:法律在什么时候是起作用,又在什么时候不起作用;对什么人起作用,又对什么人不起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律是制约谁的,制约不住的又是谁;这种法律的虚无主义和工具主义,导致了一些领域处于无序的状态。对此,我们不应当忘记在这方面的教训是多么的惨痛。审查干部搞逼供信、扩大化、乃至“无情打击”,极大的伤害了党员干部、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有的至今还记忆犹新。现在如果连自已制定的宪法都可以随意超越,屡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以反腐败为名公开的违宪违法,如这些都得不到纠正和制止,还能拿什么来取信于民?那么“文革”中宪法连合法的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的悲剧会不会重演?因此,不能等问题发展到极端的时候再去解决,那样化的代价将会更大,痛定思痛,广大人民群众是不愿意看到再出现那样状况的。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法律化。宪法的精义所在就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权。宪法是公民权利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也只有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才能扎根于群众之中,根本**的地位才能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列宁曾经讲过,如光有宪法,而不施行,那宪法只能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白纸”。检验一个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谁,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因此,无论采取什么办案措施,都不能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现在广大公民对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要求在不断增强,而由于“两规”中的不规范,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使不少人被殃及无辜,一些地方对此反映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尽快解决这些障碍,坚决排除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以切实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




  现在严格按宪法规定规范权力的运作,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和条例规章冲突的现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提高法律的社会公信力,已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不能发一个条例,就另有一套措施来办案,从而脱离现行法律的制约。一个建立法治的国家,执政党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重要作用,有依法执政的责任和义务,但任何党员没有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特权。依法执政的方略,不仅要写在文件上、见于报告中,更要树立在头脑中、落实在实践中。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因此,在实际中存在的不规范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行为,务切不能再行继续下去。


  悠悠万事,宪法为大。按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判定是非,而不是由权力的大小来决定,是对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法治的核心是宪治,宪法的权威就是党和人民的权威,如宪法没有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国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党是依法治国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执行者。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带动全社会严格实施宪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因此一定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权服从于法的意识,切实改变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体制和做法,清除体制和机制性等障碍,与时俱进,注重从政治上着眼,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自觉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真正形成维护宪法权威的最强大力量,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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