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体采访更自由,新闻审查无意义
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简称“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公布。新条例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继续为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便利。随着新条例的施行,1990年1月公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即行废止。外交部为何选择晚上11时45分公布新条例,因为《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10月17日24时废止。新的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固定下来”的成果是:对1990年《管理条例》中的“五个限制”的几个方面都进行了改变,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
第一,取消了特批采访开放区的规定。这次外交部发言人指出:根据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外国记者赴西藏采访应当向西藏自治区外办申请办理“进藏批准函”。但是《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和新采访条例中都没有规定,这只是一种例外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可以采访的地区问题上,开放是常规、不开放是例外,这与1990年的条例是恰恰相反的。第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具体对象时无论是否为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或者任何其他单位,取消了1990年条例中需要经过“有关外事部门”同意的规定。当然,外国记者采访个人时,也不需要国内单位接待陪同。第三,增加了可以聘用中国公民协助外国记者的规定。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实行期限只有一年零十个月多一点,但在这一次“民主试水”之后,中国政府将这些民主法治的措施固定下来,作为常态推行,是中国的新闻自由真正走向国际化,实现没有国界的新闻自由的表现。
新闻出版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表达自由除了通过通讯、谈话进行讨论、辩论外,更经常、更广泛的是借助传播媒介来实现。要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实现公民的表达权,它是人类与动物、文明时代与野蛮时代的根本区别,是各国公认的公民权利。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所以,新闻自由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其实,在当今世界,传统媒体和受众正在发生变化,“自媒体”(We Media)的兴起、信息技术的创新将人类推入一个民主媒体的时代,几乎人人可以随时获得新闻和信息,同时又成为新闻创作者和撰稿人,导致新闻以非传统的方式传播超越国界、快速传播到全球。在“自媒体”时代,给媒体加国界已经没有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的言论成了无法以国境为界加以隔绝的声音。
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根据是作为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 “民主的价值观放之四海而皆准。”“新闻国际”的创始人戴维·霍夫曼(David Hoffman)也说:“言论自由和信息交流并不仅仅是奢侈品,而是全球商务、政治和文化越来越需要依赖的手段。”新闻自由国际化的意义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新闻自由、进行新闻封锁,以充分实现言论自由,同时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谋取人类最大之福利。
我国对新闻的审查保留了事前审查模式,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事后审查的模式,因此,对外国记者的开放也意味着有些地方要控制新闻几乎不可能,因为现代社会发达的传播技术很快会让外国记者的新闻报道“出口转内销”。所以,我们只能采用“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的方法来应对国际社会的关注。这就需要政府关注媒体动态,及时回应已经出现的质疑;还要通过政府主动通过新闻发言人等形式发布新闻,与新闻界进行及时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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