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kldsw 发表于 2009-6-14 22:41:52

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状况的调研报告

  人民陪审员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a>》,并于2005年5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a>》实施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了,它的实施状况如何,效果又如何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走访了部分法官和陪审员,对利津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状况进行了调研。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总体概况


  自《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a>》下发以来,利津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支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通过考试、审查、培训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3名人民陪审员。到目前为止,13人均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参与审理的案件数为187件,人均审理案件14.38件,占合议庭审理案件总数的23.7% 。


  (一)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单位看:陪审员的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对象均是矛盾集发性群体。13名人民陪审员中,有3人来自妇联,2人来自团委、2人来自工会、2人来自教委、2人来自政府机关、2人来自企业。


  (二)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是以下三种类型:1、婚姻家庭类。这部分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等案件中。参与这部分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妇联的同志。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部分案件主要是在刑事审判庭,案件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伤害案件中。参与这部分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团委、教委的同志,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有自己独到的认识,容易与被告人沟通。3、劳动争议a>与工伤案件。参与这部分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工会、企业的同志。


  (三)从参与陪审的效果来看:婚姻家庭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劳动争议a>与工伤案件与人民陪审员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是接触这些矛盾问题的“近水楼台”,他们有工作经验、深知问题的症结,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案件审结后,陪审员还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提供其他方式的保护或进行相关的普法宣传。


  (四)从人民陪审员自身的认知来看:认为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能积极发表意见,体现出较强的参与意识与强烈的社会责任。


  (五)从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认识来看: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思维方式、知识领域等方面的局限性,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上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具体操作上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缺乏具体操作性,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还存在。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a>》均只原则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未加以具体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大多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上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是非的基本判断,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往往由审判长或主审案件的法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整个庭审过程,有的陪审员只做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如宣读一些程序性材料等,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这种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庭审方式单一,合议庭的整体职能难以真正发挥,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二)陪审员参与庭审与本职工作相冲突,而影响参与庭审。以利津法院选任的13 名人民陪审员来讲,涉及的工作单位包括妇联、工会、团委、教委、政府机关、企业等单位,陪审员年龄大都在30-45岁之间,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具有繁忙的本职工作,而案件的审理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很难保证陪审时间。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初次开庭时尚能按时到庭,但再次开庭或合议时,却不能保证按时到庭。同时由于时间的原因,大多陪审员不能庭前阅卷、了解案情,大多仅靠庭审了解案情,从而也使大多陪审员不敢贸然发言,在评议时易受审判员的影响。


  (三)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陪审员的参与积极性。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a>》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补助等必须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保证,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却未完全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义务化,不利于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行的程序,以至于在不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受到严重的干涉,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从而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


  (四)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约束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措施。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时也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参与庭审、合议并对出现的错案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及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违背了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情况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积极性。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给于人民陪审员充分的尊重,切实落实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调查、阅卷等方式激励人民陪审员强化职能,以调动其参与执行陪审职务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庭审过程中必然要运用到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但当前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不断更新,只靠一次两次的集中培训明显不够,因此法院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培训和信息联络。如每年向人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业余学校的学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型案例的研讨等。此外,为了给人民陪审员一个庭前准备的过程,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在审判过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同人大协商制定专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人大还应当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进行综合测评,届满后由人大进行综合考核。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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