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码e 发表于 2009-6-14 22:42:01

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法院民事案件数量增幅较大,与此同时,被告不到庭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较大不便。笔者根据近几年来民事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该情形占案件总数的近20%,而其中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的又占到未到庭情形的75%左右,且这一情况呈上升趋势。在上述案件中,婚姻类的占约80%,其余则主要是债务类或侵权类的案件。这一现象,对法院案件审理带来较大不便,不仅延长了结案时间,增加了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而且会导致一些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原告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实现,影响和制约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因此对这一情况进行分析,寻找对策,制订解决办法,已成为法院当前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一大难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提高工作效率、贯彻司法为民、树立法制权威的实施。


  据对不到庭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被告外出,与家中联系不畅。由于现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受家庭条件限制、个人性格等因素影响,在外人员与家中不常联系,虽然家庭成员收到了法院的应诉手续,但无法通知被告,导致被告不能到庭。


  二是被告知晓,但其与家庭成员不配合。被告本人虽不在家中,应诉手续由家庭成员代收,代收人亦将诉讼情况告知了被告,但被告不愿到庭,在法院与代收人核实时,则谎称与被告无法联系,导致无法适用缺席判决。


  三是被告没有外出,但故意躲避。有的被告并没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对诉讼有一定的预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义邮寄应诉手续或法院工作人员找他,则不愿签收或叫他人代签,本人回避。在法院对签收情况进行核实时,则称被告没有收到或在外地,躲避诉讼事宜。


  四是被告系外地人员,不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系管辖法院辖区外的居民,虽然知道诉讼情况及开庭时间,但不愿到庭参加诉讼。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有客观上被告确实未接到法院的应诉手续而没有到庭,但其所占比例较小,更多的是主观上不愿到庭,其动机多种多样。一是对原告起诉的不愿意,如不同意离婚,不愿意归还欠款或不同意承担责任;二是害怕承担责任,故意躲避、拖延;三是明知处理结果对其不利,认为凡正要败诉,听之任之;四是给对方制造障碍、麻烦,为难对方;五是对法院审理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不到庭法院就无法审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六是认为打官司需要较多花费,凡正结果是对其不利,不愿再增加费用支出。之所以造成目前的情况,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全,普遍性法律意识缺乏、守法意识淡漠有关,而且对这些现象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也起了一定的助长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只有二种处理方法,一是如系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可以拘传,二是进行缺席判决,但这必须有个前提,即开庭传票能够而且已经送达给了被告,如果传票没有送达,则不能拘传,也不能进行缺席判决。如果应诉手续是由法官直接送达的,这方面事实还较好确认,但由于有的法院依靠邮政快递投送,因此要确定被告是否收到传票,是一件较难的事情,尤其是在快件由他人代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代收人的认可,则无法确认这一事实,因此,也就无法适用拘传或缺席判决。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只能认定是应诉手续不能送达,就要实行公告送达的方法,这样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办案时间,同时也对某些事实的认定带来不利。有时,法院为了结案,还会动员原告撤诉。因此,被告采取这种方法不仅对其没有任何不利之处,相反还会从中得到一定的利益,导致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事实上,现在经济条件普遍得到较大的提高,即便在农村,通讯条件也大为改善,而且在外打工往往是家族性、群体性的,在家的亲属要与在外的打工人员取得联系,完全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概认可被告亲属所说的与被告无法联系的事实,显然不客观。现在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制约了法院案件的正常审理,对其进行研究,制订有效方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以为,我们不能仅以公告的方式来解决这种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针对其形成原因,制订相应的有效措施。要调动起被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消除其侥幸心理,要让他为此付出一定代价,要强化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维护诉讼秩序,建立诚信社会体系。


  一是完善送达制度。现行的送达制度主要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这几种方法各有利弊,也均有可取之处。目前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增加幅度较大,而法院又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局面,如果全部实行直接送达,虽然可以较好地解决送达问题,但法院却不堪重负,无法承担如此的工作量。这几年大多数法院与当地邮政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委托邮政部门为法院进行专门送达,这一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由于送达人员素质、责任心、送达人身份等原因,这其中也有不尽责任、虚假填报等情况发生。因此,对这一方法要在继续适用的基础,提高对送达人员的要求,除完善签收人的签字手续外,还应要求注明送达情况、签收人的身份、地点,当事人拒收的理由、在场人等情况,届时,法院可以此作为缺席判决的依据。除此以外,还可以利用当前建立的大调解机制,委托地方调解机构、司法工作人员、基层组织进行送达,注明送达情况。


  二是核实未到庭原因,慎用公告方法。对被告未到庭的,必须核实原因,弄清真实情况,如确系被告本人不知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可以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无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在核实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了解时,还可针对具体情况,扩大了解范围,如庄邻、村组干部、送达人员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晓的真相。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找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


  三是慎重处理公告案件。由于公告案件大多数被告均不到庭应诉,案件事实只有原告一方的陈述,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按照目前的证据认定原则,对此类情形的证据效力及相关事实的认定上应慎重把握。如果只有原告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该事实不能轻易确认,同样,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不能确认其效力。例如原告仅提供一张以被告名义出具的欠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不能确认,遇到这种情形,一是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辅助证据,二是可以将案件中止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不能以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是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所谓答辩失权,就是被告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对该事实的认可,也就是被告丧失了抗辩的权利。这对提高被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改变目前的躲避、消极对待甚至对抗的局面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这个制度在目前来说,可能对被告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群众,要求较为苛刻。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法律的漠视,可能会因此导致一部分被告在程序上输了官司,但也却却是这些人在破坏着诉讼秩序,影响法律的权威。也正因为缺乏对被告的有效约束机制,无法制裁被告的恶意抵抗诉讼,才导致公告案件大量增加,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案件积压和消极对抗诉讼的恶性循环。


  从长远来讲,建立这一制度,可以让被告对诉讼引起重视,调动其参与诉讼、提供证据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事实,正确进行实体裁判,同时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深化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也可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诉讼拖延的不利局面。当然,在实行这一制度时,应当有着相应的要求,主要是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要清楚、完整,能够反映事情发生的经过,请求要具体明确,要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制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不参加诉讼,也不提出具体的答辩意见,则可以推定被告对这一事实的认可,可依此确认案件事实、进行相应的实体处理。这样,即使是公告送达,被告的家人也会想方设法通知被告,让其到庭应诉,有效改善目前故意躲避、拖延的局面,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被告恶意不到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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