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知才能互信:谈建立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法院自身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公信力的内涵包括“公”和“信”,所谓“公”是指社会公众,“信”则是指因信任而产生的认同感和服从度。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主要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活动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从而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与运行结果的状态和社会现象。司法之所以具有公信力,在于它的司法保障性、正义性、效率性、权威性。我们在司法公信力进行分析时,应着眼于司法制度运作所体现的价值追求,充分考虑法院的司法活动在社会公众中的可接受性和信赖度,即能否充分反映社情民意。江阴法院前不久通过调研分析了面临的五大难题,包括队伍建设、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难、重大涉诉信访矛盾化解难、法院工作难以被人民群众理解。这些难题都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密切相关,如后三大难题正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直接体现,前两大难题则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包括:1、法官队伍素质的影响。由于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还存在,这样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近年来越来越多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就是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2、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是造成司法权威弱化,使司法公信力成为社会问题的制度原因。如司法权力地方化,使得司法机关处于处于从属地位,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在这种司法权严重地方化的行政体制下,必然给司法公信力带来冲击。还有司法模式行政化。从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司法独立是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司法权的非行政化。法院工作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审判工作规律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把握,使得当事人原本想通过程序上的救济功能来实现救济的目标彻底落空,无形中破坏了司法公信力。3、社会公众心态的影响。法院审判有其内在的司法规律,对这一规律的遵循与司法受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差距。如不少当事人不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概念,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样一来,不懂法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依法作出的正确判决不理解、甚至抵触,这也是导致司法缺乏公信力的因素之一。4、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我们在审判活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时还是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这当然与审判工作居中裁判的特点有关,但也与法院自身对外宣传不够有关。如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了解,特别是在受到一些舆论和当事人的误导后,就会缺乏对法院的信任。
由此看来,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当然是首要途径,尤其是建立科学的司法管理体制;强化法院自身建设,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也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着力于构建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外部环境,建立的法院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良性沟通机制也是当前我们应当重视的工作。“互相了解才会互相信任”,如何提高法院在人民群众的司法公信力,已成为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要让群众了解法院。首先要加强审判公开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通过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三项原则,强化以公开促公正;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网络平台扩大公开审判的渠道,如目前在互联网向案件当事人公布生效法律文书就是很好的举措。其次,也有必要举办一些形式多样的活动。如江阴法院每三年举办一届法律文化活动周,在法院开放日活动中安排市民参观法院审判大楼、旁听案件庭审,与法官进行座谈交流,一方面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的渠道,通过庭审让群众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另一方面也让法官真正了解来自基层的老百姓心中所想,了解他们对司法的需求是什么。
二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宣传法院工作。通过制定适宜新闻媒体合理运作的规则,规范法院和法官面对新闻媒体的言行,正确理解媒体监督对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的积极意义,为媒体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如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保持与新闻媒体的双向沟通、交流,积极引导媒体对法院和法官进行正面报道,营造健康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又要考虑到审判工作的特点和案件的影响力等因素,要求新闻媒体必须充分尊重审判活动,避免因采访、报道影响和干扰审判,要客观报道符合法律真实的客观事实和审判过程,杜绝新闻炒作;要建立起形象危机处理机制,及时跟踪和分析新闻媒体和网站关于法院的舆情动态,发现危机苗头立即采取措施。尤其对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法院负面报道,要及时沟通情况,尽快调查处理,防止负面炒作、消除负面影响。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只有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才能进一步树立起来。”因此,只有通过沟通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而发挥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的期待转化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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