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123456789 发表于 2009-6-14 22:42:10

土记者书写法治故事 《百案说法》一书在北京出版

  10月22日,由江苏响水县小尖镇人民政府通讯报道员贺龙国编著的《百案说法》一书,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30万字,由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此书作者贺龙国,先后在全国各级报刊发表文章800多篇,曾荣获《新华日报》征文一等奖,藏书千册,剪报30万篇。2000年贺龙国打一场行政官司,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判例。

  贺龙国曾经从事过法律服务工作多年,长期在基层从事法律事务研究,其结合亲身经历,着眼于中国当下社会经济生活,将各种形形式式的典型案例汇结在一起。内容真实,材料翔实,通俗易懂,趣味盎然,引人注目。此书不仅是一本具有一定专业借鉴意义的司法案例集,更是一本难得的普法通俗读本。同时,此书出版也填补了中国乡村案例研究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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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记者书写乡土事,书中无罪关押获赔偿、九岁女孩告赢保险公司、赌博欠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一村民14年讨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死刑犯被无罪释放等案例,被央视《焦点访谈》《人民网a>》《新华网a>》《法制日报》《上海法制报》《中国律师a>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被法律界专家评为是一本城乡普法的好书。

  《无罪关押获赔偿STRONG>》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瞄准:65岁的江苏省灌南县田楼乡小鱼村村民姜道林因“投毒罪”,被关押315天后,经法官明辨真伪,投毒案未能成立,又经律师a>指点迷津,出狱之后的姜老汉踏上漫漫申冤索赔之途。为讨“说法”,庄稼汉历尽坎坷,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获赔4655.25元。《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中国律师a>报》作重点报道,并被国内强势主流媒体称其为中国刑事赔偿第一案。

  《九岁女孩告赢保险公司STRONG>》新闻被《江苏法制报》《人民网a>》《新华网a>》等传媒广为采用和传播。2007年11月27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原告成丹丹年仅9岁,是长茂镇中心小学学生。2006年成丹丹用30元人民币参加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灌南县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但双方并未依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未尽说明义务。2006年4月12日,成某在校园内奔跑时摔倒在花池边沿上,致口、脸、牙床破损,牙齿脱落,讲话吃饭困难。2007年6月18日,司法鉴定a>意见认定,成某需进行二次医疗整容手术,治疗费用需2万元左右。案发后,原告成某、原告法定代理人贺某、委托代理人贺某、学校、媒体记者等屡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一直是分文不付。迫于无奈,原告只好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成某在投保有效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依法与保险人订立书面合同,也没尽如实告知义务。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8500元,原告见诉讼目的达到,故自愿撤回起诉。

  此案,不仅表明了成丹丹这位九岁小学生的勇敢,也开了中国人寿保险对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先行赔偿之先河,在社会上反映强烈。此案惊动了中国人寿保险北京最高层。

  《村民状告镇政府讨物权STRONG>》被《江苏科技报》刊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村民吴某到妻子户口所在地落户后,依法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吴某1986年4月与本县女青年胡某登记结婚,1990年7月26日男方到女方落户,且被县公安局确认。期间,该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承包田调整,文件中规定1990年7月31日为调整承包田的截止日期,但村民小组却未能划分承包田给吴某。1991年1月村组干部将小河边一块坟地给吴某临时使用。此地系水利工程挖土堆区,高低不平,且当时地里有7座坟。此后,吴某多次要求村组依法给他划分承包田。1998年该县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大调整时,该村组还是拒绝划分承包田给吴某。1999年12月25日和2002年2月20日吴某二次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承包土地使用权,要求享受村民同等待遇,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吴某于2003年1月7日一纸诉状将镇政府推上被告席。

  一审法院经三次庭审,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依法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2005年7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亲临现场办公。当日镇政府公开向村里下达了处理决定书,要求村民委员会依法发包土地给上诉人。吴某见诉讼目的已达到,依法撤回上诉。

  至此,这起历时14年之久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引起的民告官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吴某的物权终于被依法讨回。

  《律师a>记者伸张正义“死刑犯”被无罪释放STRONG>》被《新华日报》等媒体采用。1998年10月27日,《中国律师a>报》通讯员贺龙国收到了泗洪县双沟镇政府赵某的一封信。信中,赵某委托贺龙国代他向县司法局高级律师a>汪先生和当地媒体记者表示感谢,感谢他们伸张正义,把他从鬼门关拉回来。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赵某在15年前发生的一个偶发案件中受到牵连,被中级人民法院以“以非法拘禁,报复陷害,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区司法局干部,现任高级律师a>汪某,为其出庭作了无罪辩护,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事后,当地赵云、王卫华等新闻界人士,支持赵某的女儿赵欣通过申诉讨回公道。

  1998年8月20日,江苏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错误判决,宣告“死刑犯”赵某无罪释放。

  《警察取证不合法“通缉犯”走出看守所STRONG>》。2002年10月13日,张某在家劳动时,被警方强行带走,几天后,被异地来人押走审讯。途中,对张某手铐脚镣大刑伺候,称张某是国家公安部通缉犯,涉嫌拐卖妇女。

  张某的亲朋好友闻讯后,经好友于正根指点,与辩护人贺龙国连夜乘车赶往张某关押的地点。他们横跨八省市,抢在第一时间,将张某同案犯罗某的卷宗材料调出。经认真阅卷和全方位调查,辩护人贺某认定张某根本就无罪,其仅仅是介绍婚姻的行为,三个被拐卖的姑娘及其亲属,对此观点也是异口同声,尤其是受害人李某还向尉机关递交了张某无罪的直接证据。

  2002年12月3日,张某涉嫌拐卖妇女案在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当庭出示二十多份证据进行印证。辩护人贺龙国和赵某则认为: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根本就不合法、不真实,警方侦查的所有证据材料从来也没有向证人、受害人交代任何法律政策,更没有向被询问人出示身份证明,许多侦查人员根本就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有的侦查人员独审独记,有的调查材料竟然没有记录人,从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时,所有庭审材料足以证实被告人根本就没有犯罪的故意、目的和行为,请求法庭审判无罪。唇枪舌战整整进行了一天,法庭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连一份也没有认证。最后公诉机关只好以撤诉而告终。国家公安部通缉犯昂首挺胸走出看守所。



  在撰写案例中,贺龙国谈得最多的还是希望在推进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老百姓多懂点法律知识,少打没完没了的官司,但愿《百案说法》能为中国9亿农民指点迷津,为中国老百姓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享受正义公平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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